Definition & Scope
马德里体系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构成,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管理。申请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即可在多个成员国或缔约方中指定寻求保护。中国自 1989 年加入协定、1995 年加入议定书。
适用马德里体系的前提条件:
| 对比项 | 马德里国际注册 | 逐一国家申请 |
|---|---|---|
| 递交方式 | 一件申请、一种语言、一次缴费 | 按国分别递交,语言与格式各不相同 |
| 费用构成 | 基础规费 + 补充规费 + 指定国规费,部分国家单独规费较高 | 按各国代理费 + 官费,逐一议价 |
| 注册后管理 | 续展、变更、转让可一件办理 | 需在各指定国分别办理 |
| 审查周期 | 各指定国在 12 或 18 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 | 差异较大,取决于各国审查积压情况 |
| 权利稳定性 | 受中心打击影响,与基础商标绑定 | 各自独立,不受基础商标影响 |
| 适合情形 | 目标国较多、预算集中、需要统一管理 | 目标国少、含非成员国、需独立稳定权利 |
Process & Timeline
以国内商标申请或注册为依托,核对商品服务清单与类别,确保国际申请范围不超出基础范围。
逐一确认目标国是否属于马德里成员国,并核算各国单独规费。这是决定整体预算的关键一步。
以 MM2 表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由主管机关核验后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国际局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通过后登记并颁发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各指定国。
各指定国依据本国商标法审查,在 12 个月(协定)或 18 个月(议定书)内作出授予或驳回的结论。临时驳回还需在各国规定期限内完成本地代理答辩。
各指定国核准后,国际注册在该国与本国注册具有同等效力。续展、变更、转让均可通过国际局一件办理。
| 阶段 | 参考用时 | 说明 |
|---|---|---|
| 规费核算与方案确认 | 2—5 个工作日 | 需逐一核对各国单独规费,差异可能很大 |
| 国内主管机关核验与转交 | 约 1—2 个月 | 核验基础信息一致性 |
| 国际局形式审查与登记 | 约 1—3 个月 | 通过后颁发国际注册证 |
| 指定国实质审查 | 最长 12 或 18 个月 | 以该期限届满未驳回视为核准 |
| 整体办理周期 | 约 12—18 个月 | 取决于指定国中最慢的一方 |
马德里申请的审查周期以最慢的指定国为准,而不是平均水平。若其中某一国审查积压严重,会拖长整个项目的完成时间。
Documents
国际申请中图样与商品服务清单不允许变更。如果国内基础申请的图样或范围已经不适用出海业务,应先在国内外补充或重新申请,再以新的基础启动国际注册。
Fees
马德里国际注册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国际局收取的基础规费与补充规费、各指定国收取的单独规费,以及国内主管机关收取的手续费。
| 费用项 | 参考标准 | 说明 |
|---|---|---|
| 基础规费(黑白图样) | 653 瑞士法郎 | 一份申请的基础费用 |
| 基础规费(彩色图样) | 903 瑞士法郎 | 图样含颜色时适用 |
| 补充规费 | 100 瑞士法郎 / 类 | 超出三个类别后,每增加一个类别加收 |
| 附加规费 | 100 瑞士法郎 / 缔约方 | 超过三个指定缔约方后,每增加一个加收 |
| 指定国单独规费 | 按各国标准 | 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要求单独规费,金额差异较大 |
| 国内主管机关手续费 | 按现行标准计收 | 由受理机关收取 |
指定国单独规费是总成本中波动最大的部分。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主要市场通常要求单独规费,核算总预算时必须逐国确认,不能只按国际局规费估算。上述瑞士法郎标准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公布为准。
Term & Risk
国际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续展同样 10 年。续展、变更、转让均可通过国际局一件办理,无需逐国操作,这是马德里体系的主要便利。
| 风险 | 产生原因 | 应对 |
|---|---|---|
| 中心打击 | 国际注册日起 5 年内,基础商标被驳回、撤销、无效或放弃,国际注册相应失效 | 在 5 年内完成基础商标的稳定化;对重要市场可在期限届满后转为各指定国独立注册 |
| 临时驳回 | 指定国依本国法作出临时驳回,需在各国规定期限内答辩 | 由当地代理人在期限内提交答辩;逾期未答辩该指定国即视为放弃 |
| 指定国使用义务 | 部分国家要求提交实际使用声明或证据,如美国的 Section 8 与 Section 9 | 按该国法定期限准备使用证据;无使用的市场应及早评估是否保留 |
| 商品服务范围不足 | 国际申请范围受基础申请限制,基础未覆盖的项目无法通过国际注册补足 | 在启动前把基础申请的商品服务清单规划到位 |
| 单独规费超预算 | 指定国单独规费与预估差距大 | 在正式递交前完成逐国规费核算,必要时缩减或调整指定国清单 |
是否走马德里,取决于目标市场数量与权利稳定性要求。目标国较少、或包含非成员国、或对权利独立性要求高的项目,逐一国家申请往往是更稳妥的选择。
FAQ
不可以。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为依托,且国际申请的商品服务清单不得超出基础申请或注册的范围。
马德里体系目前有 100 余个成员国或缔约方,覆盖主要经济体。但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是成员国,比如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不适用该体系,需另行申请。
国际注册日起五年内,如果基础商标被驳回、撤销、无效或放弃,国际注册也会相应失效。这是马德里体系与逐一国家申请最重要的区别,因此基础商标的稳定性直接决定国际注册的稳定性。
美国要求单独规费,且对使用有强制要求,在核准后第 5 至 6 年需提交使用声明(Section 8),每 10 年需提交续展声明(Section 9)。这些后续义务会带来额外的代理成本。
不是。国际局颁发的是国际注册证,只代表形式审查通过并已通知各指定国。真正取得保护需要各指定国在 12 或 18 个月内未作出驳回,或者驳回后经答辩获得支持。
本文所列期限、费用与审查口径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标准为准,实际办理前请与经办人二次核对。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