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纸尿裤包装上印着一只卡通兔子,旁边三个字「米菲兔」。注册商标你自己有,公司字号也带「米菲」,上游给的授权书还压在收藏夹里。
三样都齐,能不能上架。
一份终审判决说不能。
2026 年 8 月 3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米菲兔案作出(2026)浙民终 149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七名被告连带赔偿 1000 万元。据公开报道,这是这个 IP 在中国维权二十余年里的最高判赔额。
判决否掉的正是那三样。注册证不能免责,因为标识在核准注册之前就已经在用。字号不能免责,因为工商登记对抗不了在先商标。授权书不能免责,因为它写的授权方根本不是权利人。
先把案子摊开。
原告麦西思有限公司(Mercis B.V.)是荷兰公司,持有「米菲」「MIFFY」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婴儿尿裤、卫生巾、奶瓶这些商品上。
被告是何某、许某夫妻,以及与他们关联的五家公司。恒一实业负责生产,米菲生活科技(广州)、娴月芝芝、蒙克莱商贸负责线上销售,宙速科技挂在商品页上,写的是亚太区总代理。
他们在商品实物、店铺名称、商品详情页上使用「米菲兔」「mifet」「mifetu-go」以及兔子图形。米菲生活科技把「米菲」登记成了企业字号。商品页上写「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亚太区总代理写的是自己。
一审杭州中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各被告关联紧密、分工协作,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判连带赔偿 1000 万元。二审维持,判决已生效。
先说注册证。
被告在上诉状里讲得很清楚:mifetu-go 是合法注册的商标,经许某注册后独占许可给恒一公司使用,所以不侵权。
法院没采纳,理由分两层。
第一层是时间。被诉标识在核准注册之前就已经作为商标在用。你可以补一张证,但不能用后来的证,给之前的行为洗白。
第二层是用法。判决的意见是:即便有注册证,存在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这类不规范使用的,注册证也不构成免责事由。
两层合起来就一句话:注册证保护的是证书上那个标识,按证书上的样子、在核定的商品上用。你换成近似写法、换了字体、加了字,用的就不再是证书保护的那个东西。
这跟很多人的理解不一样。大家以为注册是拿到一张通行证,实际拿到的只是「在这个范围内有效」的一纸权利。出了这个范围,它不管用。
再说字号。
米菲生活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设立时,把「米菲」用作了企业字号。
被告的辩解是:企业名称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使用时也没有突出「米菲」二字,都是与「米菲生活科技」连着用;全国以「米菲」为字号的企业有上千家,不会混淆。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使用含「米菲」字样的企业名称。
理由还是那一条:工商登记是行政管理,它管的是这个名字在本行政区划内有没有重名,不管这个名字会不会让人以为你和别人是一家的。后一件事归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管。
所以「我登记过」这四个字,在混淆判断里没有分量。真正看的是相关性、知名度,以及有没有攀附的故意。
最后说钱。这一段是整份判决里最值得抄下来的。
赔偿请求是 1000 万元,法院全额支持。
算法分两段。
第一段,可查明的部分。三家被告店铺在电商平台披露的销售金额合计 23,276,782.74 元。法院以此作为基数,参照 19.6% 的利润率计算获利。
19.6% 这个数不是法院估的,也不是原告随便报的。恒一公司在(2022)浙 01 民终 10092 号案的审理中,自己认可过涉案商品的利润率不低于 19.6%。那句话在本案里被原告翻了出来,法院采纳了。
第二段,查不清的部分。对无法查实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部分,适用法定赔偿。
两段相加,顶到了原告的诉请。所以判 1000 万,不是法院算出来刚好 1000 万,是算出来的数不低于 1000 万,受诉请限制,全额支持。
被告上诉时提过两点:平台数据里有刷单;部分订单不涉及被诉标识。他们的意思是,这些数据不能直接当作赔偿基数。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落在共同侵权的认定里:各被告在一、二审均未提交与被诉侵权商品交易经营相关的完整合同、转账凭证、发票。
一句话:算不清自己的账,就别怪法院用别人的账来算。
为什么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给了两个要件:故意,且情节严重。
故意看三样:明知「米菲」知名度高还继续用;大量反复申请近似商标;前案判过之后仍在用。
情节严重看四样:多家店铺、销售地域广、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高。
里面最重的一条是「前案判过」。2022 年,这批主体就因为纸尿裤上使用近似标识被判过侵权。判决生效后,他们没停,继续申请近似商标,还设立了以「米菲生活」为字号的新公司。
在法院眼里,这不是不懂法,是算过账之后继续做。
七个人一起赔,凭什么。
被告的说法是:各卖各的,应该按各自店铺的实际获利分别承担。
法院看的是另一层:何某是组织者,许某是侵权标识的注册人,几家公司在生产、运营、线上销售上分工,快递面单上的地址和宙速科技对得上,而他们拿不出完整的合同、转账凭证、发票。
分工、关联、账目说不清,共同侵权就成立,七方连带赔偿。
连带这两个字的实际含义是: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主体主张全部 1000 万。谁有财产先执行谁,执行完了内部再追偿。对小股东或者挂名法定代表人来说,这个风险比自己算的那一份大得多。
第一,查授权方是不是权利人本身。
本案商品上写的是「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真正的权利人是荷兰的麦西思有限公司(Mercis B.V.)。两个名字都带「荷兰」和「米菲」,但一个是权利人,一个不是。
动作很简单:拿到授权书,先看授权方名称,再到商标局官网查这个商标的注册人是谁。两个名字对不上,这份授权就是一张纸。
第二,别拿知名 IP 的名字做字号。
工商核名只查重名,不查混淆。你核下来一个「米菲生活科技」,不代表你能用。
本案判的是停止使用含「米菲」字样的企业名称,还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变更的费用、已经印出去的包装、已经备的案,全是沉没成本。
第三,代工厂和经销商,留三样东西。
本案七被告最吃亏的地方,不是用了近似标识,是拿不出完整的交易凭证。判决原文写的是「均未提交与被诉侵权商品交易经营相关的完整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材料」。这一条同时被用来认定共同侵权和财务混同。
反过来,如果你是善意进货的一方,这三样就是你的免责证据:采购合同、发票、上游的授权文件。缺一样,链条就断了。
如果你是被侵权的一方,第一件事不是发律师函,是固定对方的销售数据:店铺页面、商品链接、销量、价格、评价数。
本案赔偿基数的来源,就是电商平台披露的店铺销售金额。这些数据会消失,早一天固定,基数就早一天落地。
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倍数,公开的判决摘要里没有写。有媒体写「2 倍」,但摘要未载,本文不采信。要算准,得看判决书全文。
二审终审已经生效,救济途径只剩再审。
还有一处边界要划清:本案针对的是在境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涉外定牌加工、平行进口这些情形下,标识使用算不算商标性使用,另有一套判断,不能直接套这个结论。
另外留意判决的措辞。它没有说「赔偿 1000 万元」,说的是「全额支持 1000 万元」。前者是法院算出来的数,后者是法院认可原告要的数。这两个表述在后续案件里会被反复引用,含义不一样。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浙民终 149 号民事判决书(2026 年 8 月 31 日作出),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1 民初 2450 号;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以上内容截至 2026 年 11 月,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判决内容以公开文书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