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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Watch

专利许可费到底该向谁收,52 起诉讼给了一个答案
华为与联发科自 2022 年 3 月谈判破裂,历经中国、英国、德国(UPC)、巴西四个法域共 52 起诉讼,2025 年 10 月 8 日经巴西法院确认和解。这场纠纷真正的争点不是侵权与否,而是 SEP 许可费收在哪一层

52 起诉讼,最后换来一份保密的和解协议。
留下的问题比答案多——但那个问题很硬:专利费到底该向谁收。

The Timeline

事实:一场铺满四个法域的官司是怎么打的

先把时间摆开。以下事实来自公开报道与法院文件,不含推断。

时间发生了什么法域/案号
2022 年 3 月华为依据 5G 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向联发科提出许可要求;联发科认为条件违背 FRAND 原则,拒绝谈判阶段
2022.03–2024.05双方谈判持续 26 个月,未就费率与范围达成一致—
2024 年 5 月华为在深圳起诉联发科,指控其生产销售的 4G/5G 通信芯片侵犯多件 SEP中国(深圳)
2024 年 7 月联发科及子公司 HFI Innovation、MTK Wireless 在深圳、郑州、杭州起诉华为;同时在北京提起反垄断诉讼,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确认全球 FRAND 许可条款之诉中国/英国 HP-2024-000028
2025 年 3 月 18 日英国高等法院驳回华为的管辖异议,拒绝中止英国诉讼,确认管辖权英国
2025 年 3 月 24–25 日华为在 UPC 慕尼黑分庭起诉联发科及联发科德国公司UPC ACT_13761/2025、ACT_14180/2025
2025 年春季巴西法院下达两项初步禁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并指令海关协助执行巴西 0838699-48.2025.8.19.0001 / 0838499-41.2025.8.19.0001
2025 年 4 月 15 日英国高等法院批准加速 FRAND 审理,审理时间定于 2026 年 2 月英国
2025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联发科的管辖权异议(2025)最高法知民辖终 18 号、20 号
2025 年 5 月 16 日联发科子公司 HFI Innovation 在 UPC 曼海姆分庭起诉华为五家公司,涉欧洲专利 EP2689624UPC 曼海姆
2025 年 7 月 4 日英国高等法院再度驳回华为的案件管理中止申请,否决其上诉许可英国
2025 年 8 月深圳法院就华为诉联发科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深圳)
2025 年 10 月 8 日巴西《国家电子法律公报》披露双方已和解;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487 条批准和解、终止强制执行程序巴西

规模上,据公开梳理,双方在四个法域的诉讼合计 52 起(不含专利无效诉讼)。华为方面对和解的回应是:「双方已同意解决彼此之间的所有专利争议,具体和解条款保密。」——没有披露费率、没有披露范围。

52 起这个数字,分摊到法域上并不平均。中国境内集中在深圳、上海、北京、广州、杭州、郑州六地——深圳是华为首发起诉地,也是后来出第一份判决的地方,同时还受理了联发科的反制诉讼;英国只有一起,但它是四个法域中唯一可能「一次审理、覆盖全球费率」的;UPC 两起,分别在慕尼黑与曼海姆分庭;巴西两项初步禁令,附海关执行。数量最多的是中国,分量最重的是英国——这两件事不矛盾,一个解决实体,一个解决定价。

52 起诉讼、四个法域、一年半,最后以一份保密协议收尾。这类案子真正的答案从来不写在判决书里。

The Question

争点:不是侵不侵权,是向谁收

如果只看案情摘要,这像一起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方有 SEP,一方做芯片,谈不拢费率就起诉。但把华为选择的对象看清楚,问题的性质就变了。

在这个行业里,SEP 许可费长期是向整机厂收的。手机厂商按整机售价的某个百分比支付许可费,芯片厂只管卖芯片。这套结构运行了二十多年,因为整机是最终产品,售价高、可核查、收费基数大,权利人一次收费就能覆盖整条链。

华为这次的选择是向芯片厂收。深圳起诉书中指控的是联发科「生产、销售」的 4G/5G 通信芯片侵犯其多件 SEP。换句话说,收费点从产业链末端挪到了中间环节。

这个动作如果成立,会产生一个连锁后果:芯片厂拿到许可后,按权利用尽的一般原理,下游整机厂使用这批芯片就不必再就同一专利另行付费。权利的「一次用尽」意味着——向芯片收一次,就等于放弃了向所有用这颗芯片的整机厂收费。

所以问题不是「谁侵权」,而是「在哪一层切一刀」。切的层不同,整条链的成本结构完全不同:向整机收,费用摊到每台手机的售价里,由消费者最终承担;向芯片收,费用压在芯片报价里,由采购芯片的整机厂按采购量分担。

同一笔钱,换个环节收,付钱的人、付多少、谁最终承担,全都不一样。这才是案子的实质。

The Layer

层级:为什么「向谁收」在这个行业这么难定

要理解这个选择为什么重要,得先看清 SEP 许可的结构性难题:一项标准里通常有成千上万件必要专利,分属几十家权利人。任何一台手机都同时实施这些专利,没有任何一家厂商能绕开。

在这样的结构下,收费点的选择直接决定三件事。第一是基数——整机售价高,按比例收的绝对金额大;芯片售价低,同样的费率算出来小一个量级。第二是覆盖范围——向整机收,一家整机厂只能覆盖自己的出货;向芯片收,一家芯片厂能覆盖所有用它的整机厂。第三是谈判对象数量——全球手机品牌数十家,而基带芯片供应商只有个位数,向芯片收的谈判成本低得多。

对权利人来说,向芯片收看起来更划算:谈一家等于谈一片,行政成本低。对被许可方来说,向芯片收意味着成本集中在少数几家手里,这几家会把费用转嫁给下游——最终还是要摊回整机。

但这里有一条不能忽略的限制:权利用尽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答案。芯片许可能否当然延伸到使用该芯片的整机,不同法域的法院给出过不同结论。有的法院认为专利权的用尽以「合法售出」为准,芯片厂付费后整机不再承担;也有法院认为,整机实施的技术方案不等于芯片实施的技术方案,不能一概用尽。

这正是本案最要紧的地方:华为对联发科主张的,不只是「你侵权」,而是要法院确认芯片这一层就该被收费。一旦这个立场在一地得到支持,它就会成为其他法域的参照,进而改变整个行业的收费惯例。

还有一层方法论上的分歧:FRAND 里的「合理」到底按什么算。按整机售价的一定比例算,单价高、总额大;按最小可销售单元(也就是芯片)算,单价低、总额小。这两种算法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答案,不同法院对「许可费基数」的态度也不一致——这正是本案争议能够持续一年半、并铺开到四个法域的结构性原因。技术问题是次要的,基数怎么选才是真正贵的那一笔。

谈的是一家公司的许可费,动的是二十年的行业惯例。这就是为什么双方愿意打 52 起诉讼。

The Race

节奏:禁令在哪个法域来得最快,筹码就在哪里

这场官司另一个值得看的地方,是双方在各法域之间的节奏选择。同一批专利、同一组当事人,在不同法院拿到结果的时间可以差一年以上——而在这类谈判里,时间差本身就是筹码。

最快的是巴西。2025 年春季,巴西法院在华为诉联发科案中先后下达两项初步禁令,分别涉一件 4G SEP 与一件增强语音服务(EVS)SEP,而且不止禁止行为,还明确指令海关配合执行,通知联邦税务局按禁止境内销售的规定采取措施。据公开梳理,从申请初步禁令到实际扣货大约用了 5 到 6 个月;作为对照,美国 ITC 的同类程序通常需要 17 到 18 个月,再加 60 天总统审议,实际接近 20 个月。

最慢的是英国。联发科 2024 年 7 月主动在英国提起确认全球 FRAND 许可条款之诉,并在 2025 年 4 月拿到「加速审理」的批准。但即便加速,英国高等法院把费率争议的审理时间定在 2026 年 2 月——距离起诉已过去一年半。期间华为三次提出管辖异议与中止申请,2025 年 3 月 18 日、7 月 4 日两度被驳。

在这个节奏差面前,双方的策略意图很清楚:联发科要的是「谁来定费率」——它主动在英国起诉、请求确认全球 FRAND 条款,是想把定价权交给一个愿意快速审理、且历史上倾向「全球 FRAND」的法院。华为要的是「先有禁令」——UPC 慕尼黑分庭与巴西法院,是能在实体判决之前就产生实际约束力的地方。

这不是谁更聪明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决定的:费率之诉解决「多少钱」,禁令之诉解决「能不能卖」。前者慢、后者快,而市场等不起——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一边打费率、一边抢禁令」的双轨打法。

费率之诉决定单价,禁令之诉决定有没有货卖。前者慢一年,后者快半年,谈判桌上就这么用。

The Turn

转折:和解为什么发生在深圳判决之后

把时间线倒过来看,有一个顺序值得注意:2025 年 8 月深圳法院一审判决,两个月后的 10 月 8 日,巴西法院文件确认双方和解。

公开报道对此的解释是,深圳这起判决「是系列全球案件中的首份判决」,「或也是推动双方重启和解谈判的关键转折点」。这里要区分两件事:判决时间是事实,「是转折点」是推测。双方都没有披露和解谈判的具体进程,所以因果链只能存疑。

但有一点是可以说的:在多法域并行的 SEP 纠纷里,第一个实体判决的示范效应,往往大于它的判赔金额。因为后续各地的法院都会参考它:同样的专利、同样的产品、同样的 FRAND 抗辩,先判的那个结论会成为其他法官的锚。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双方都要在中国起诉。中国既是双方业务的核心市场,也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审理周期相对可控的辖区之一。一旦中国法院就「芯片层该不该被收费」给出立场,这个立场会自动进入其他法域的谈判参考系。

所以这一节能下的结论只有一句:深圳判决与和解在时间上相邻,方向上一致,但不能说前者导致了后者。要确认这一点,需要等判决书全文公开,看它认定的争点落在哪一层。

The Forums

制度:三个法域,三种定价逻辑

同样是 SEP,英国、德国(含 UPC)、中国给出的「定价方式」并不一样。理解这个差异,才能看懂双方为什么非要跑到不同国家去打。

英国愿意定「全球费率」。这条路由 2017 年英国法院在 Unwired Planet 诉华为案中确立,几经上诉后在 2020 年获得确认:英国法院可以就一个全球专利组合确定 FRAND 条款,被许可方不接受,法院可以下禁令。联发科 2024 年 7 月主动在英国起诉、请求确认全球 FRAND 条款,看中的就是这条路径——一次审理,覆盖全球。

德国与 UPC 更倾向「地域特定」。它判的是这件欧洲专利在本辖区侵不侵权,禁令效力直接,但费率通常不在一案中全局确定。所以在这里拿到的是「能不能卖」,不是「该付多少」。

中国是「审理周期相对可控」的战场。双方在中国六个城市起诉,涉及的正是供应链的核心市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 2019 年成立后审理过大量涉外专利案件,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也由它终审驳回——这说明程序层面的争议在中国已经走完,剩下的实体问题可以直接推进。

三种逻辑放在一起,就是一个完整的分工:英国定全球单价、德国与 UPC 抢禁令、中国抢第一份实体判决。这也是为什么同一对当事人会在一年内铺开 52 起诉讼——不是打得多,是每个法域各负责一件事。

全球费率找英国,禁令找 UPC 和巴西,第一份实体判决看中国。三个战场各有各的用处。

The Pool

收尾:为什么和解之后双方一起进了专利池

和解当天还有另一个动作:专利池管理组织 Access Advance 更新 VVC Advance 专利池的被许可人名单,华为出现在其中。而联发科的子公司 HFI Innovation 早就是这个池子的许可方。

VVC 是新一代视频编码标准,用于 4K/8K 视频与流媒体。双方在这个池子里形成「一方是许可方、另一方是被许可方」的双向关系——而这不是本案争议的那批 4G/5G SEP。

这个细节的意义在于:诉讼解决的是历史,专利池安排的是未来。打完一场跨四法域的仗,双方最后落在一个可以持续结算的机制里,而不是各自走开。这也是 SEP 纠纷近年常见的收尾方式——对抗归对抗,许可关系要维持下去。

专利池在这类纠纷里的位置,值得单独说清楚。一个标准往往对应成千上万件必要专利,分属数十家权利人。如果每一家都单独谈,被许可方要谈几十轮,权利人也要向几百家厂商逐一收费——交易成本高到不现实。池子的作用就是把这一堆专利打包,按统一费率、一次授权,把「谈几十轮」压缩成「谈一轮」。

但池子只解决「批量」,不解决「定价」。费率定多少、基数是整机还是芯片,仍然是每一轮谈判的核心分歧。所以这起案子里,双方先在法院争「该向谁收」,和解后再回到池子里按标准结算——对抗解决争议,池子承接日常,两条轨道并行不冲突。

官司打完进池子,说明双方要的从来不是「让对方停产」,是「按我的条件继续做生意」。

The Shift

变化:这一次,中国企业站在收费的那一侧

这场纠纷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身份变化:过去十几年,中国通信企业在 SEP 领域主要扮演被许可方——向爱立信、诺基亚、高通支付许可费,在许可谈判中处于防守位置。

这一次不一样。华为是以 SEP 权利人的身份,向一家芯片厂提出许可要求、并在四个法域主动发起诉讼。起诉的对象不是终端品牌,是产业链上游的芯片供应商。

这个变化的意义不在于「谁更强」,而在于议价结构变了。被许可方谈判时能做的是「少付多少」;权利人谈判时能定的是「向谁收、按什么基数收」。后者改的是规则,前者只改数字。

与之对照,同一时期三星诉中兴的 SEP 纠纷里,中国企业中兴是被诉一方,在巴西、德国、英国、美国四地应对。两个案子同时发生,说明中国企业在 SEP 格局里的位置已经分化——有的在收费侧,有的在被收费侧,而两者用的都是同一套 FRAND 语言。

对行业来说,这意味着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同时成为权利人和被许可方,「我们主张别人」和「别人主张我们」用的是同一套标准,立场的一致性会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难维持。通信标准里的必要专利属于典型的关键核心技术——它的许可秩序直接决定产业链的成本结构与技术扩散速度,不是两家公司之间的私事。国内 SEP 规则怎么建、判例怎么积累,接下来几年绕不开这道题。

从「少付多少」到「向谁收」,改的是规则,不是数字。

For Companies

含义:这件事对哪类企业有现实影响

这一节不谈谁对谁错,只说三类企业在类似局面下能拿走什么。

  1. 01

    被许可方 · 先算清楚自己在哪一层

    如果你采购芯片、组装整机,重点不是「我有没有侵权」,而是「上游有没有拿到许可、拿到的许可覆盖不覆盖我这颗芯片」。这决定你要不要自己再去谈一次许可。

  2. 02

    被许可方 · 把「费率之诉」和「禁令之诉」分开应对

    前者决定你付多少,后者决定你能不能卖。两件事要同步准备两套材料:一套算账(可比许可、费率区间、地域范围),一套保供(替代料、库存、可切换方案)。

  3. 03

    权利人 · 想清楚收费点选在哪一层

    向整机收,基数大但对象多、执行慢;向芯片收,对象少但面临权利用尽的抗辩。两种选择对应完全不同的证据准备与诉讼路径,开打之前就要定,中途换层代价很高。

  4. 04

    双方共同 · 盯住第一份实体判决出现的辖区

    在多地并行的局面里,第一份判决的示范效应大于金额。这决定资源该往哪个法域倾斜——不是均摊,是集中。

  5. 05

    任何一方 · 和解前想清楚要不要进池子

    单次和解只解决这一段历史,专利池安排的是一段时期的持续结算。如果双方长期互有实施,进池往往比一次性买断更可持续。

把这件事落到具体一家公司身上,会清楚很多。如果你做的是物联网设备、车载模组、或者任何带蜂窝通信能力的产品,你用的基带芯片里大概率包含别人的标准必要专利。这时候你要关心的不是「华为和联发科谁赢」,而是三个更实际的问题:我的芯片供应商有没有就这些专利拿到许可;拿到的许可覆盖不覆盖我采购的这个型号;我的采购合同里,专利侵权的责任是怎么划的、由谁去谈。

这三个问题决定了:将来某一天你会不会收到一封律师函,以及收到之后能不能把责任推回上游。SEP 纠纷里最被动的位置,从来不是「被判侵权」,而是「不知道自己的芯片有没有被授权」。

还有一条不属于动作、但值得记住:这个案子从头到尾,双方都没有停售、没有停产。诉讼发生在市场照常运转的同时——所以对这类纠纷,真正的风险管理不是「会不会被告」,而是「被诉时供货链断不断」。

The Limits

边界:这篇文章没有回答的问题

写到这里必须交代清楚:由于和解条款保密,本文无法回答以下问题,任何给出确定答案的说法都值得怀疑。

  • —许可费到底定在什么水平、以什么为基数——没有公开信息。
  • —双方是否就「向芯片收费」这一层达成了实质共识,还是绕开了这个问题各自退一步——不知道。
  • —深圳一审判决的具体认定(尤其是对许可层级的态度)尚未公开全文,本文只能确认「有判决、有时间」,不能确认「判了什么」。
  • —52 起诉讼的最终处置方式(撤诉、和解结案还是其他)未见逐案披露。
  • —和解是否覆盖双方在其他标准(例如 VVC)上的争议——公开信息只有专利池名单变更,没有说明许可范围的边界。

还有一层边界是方法上的。本文用「向芯片收还是向整机收」这条线组织全文,是因为公开材料里双方的主张都落在这一层;但 SEP 纠纷的真实争点往往同时包括费率计算方式、专利有效性、地域范围、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条线索,本篇只处理了其中一条。

最后一句提醒:这类案子的公开信息主要来自当事人声明与媒体报道,而双方都没有义务披露谈判细节。看到「某某案改写了行业规则」这类判断时,可以先问一句——和解协议里到底写了什么?如果答案是「保密」,那这个判断就没有依据。本文也适用这条标准:它只写了公开信息能支撑住的部分,剩下的留给时间。

最后交代材料本身的问题。本文事实部分主要取自公开报道与法院、公报文件,这些来源在个别时间点上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华为在中国启动诉讼的时间,有的梳理记为 2024 年 5 月谈判破裂后,有的记为 2024 年 4 月起陆续提起;英国裁决的日期也出现过 3 月 18 日与 4 月 24 日两种记载。本文采用了较完整的一份梳理口径,并保留了原始时间点,未做调和。遇到这类出入,正确的处理是标注而不是选一个看起来顺的。

52 起诉讼换来一份保密协议。能确认的是过程和结果的时间点,不能确认的是里面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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