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

Industry Watch

1.2 亿不是判出来的,是算出来的
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侵权人拒不提交账簿,法院以审计报告的营业利润为基准推算侵权期间利润,再按专利贡献率折算——一审判赔 1.2 亿元,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终审维持。这个算式里的每个变量,企业平时都能准备

1.2 亿元这个数字,不是「判得重」,是「算得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终审的这起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判决书里没有出现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它是两道乘法:先推定出侵权期间的营业利润约 1.5 亿元,再乘以 80% 的专利贡献率,得到 1.2 亿元。每个变量都有出处,每个出处都能被质证——这才是它值得研究的地方。

The Formula

先看算式:1.2 亿元由哪几块拼出来

案件的基本面并不复杂。杜某某是三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三件专利覆盖电子级氧化铜生产的核心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分解沉淀槽。他长期许可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使用这些技术生产电子级氧化铜。

2019 年 6 月,杜某某离职;同年 8 月,双方的许可合同解除。此后陆某公司没有停产,只对原有设备与工艺做了局部改造,继续生产同类产品。杜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 2 亿元及合理开支 30 万元。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赔 1.2 亿元及合理开支 30 万元。索赔 2 亿元、判赔 1.2 亿元,中间差的这 8000 万元,就是三个变量的取舍结果:

变量本案怎么定的决定它的因素
基数 · 侵权期间的营业利润侵权人拒不提交完整财务账簿,法院参考其 2018 年审计报告(营业总收入约 2.38 亿元、营业总成本约 2.07 亿元、营业利润约 3058 万元),推算 59 个月的侵权期间营业利润约 1.5 亿元举证责任在谁手里。被告不交,法院就按在案材料推
系数 · 专利贡献率综合专利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历史许可费标准,确定为 80%这件专利解决了多少问题,以及过去别人为用它付过多少钱
乘数 · 惩罚性赔偿公开材料未见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主观恶意与情节严重程度;本案的 1.2 亿元不是靠倍数撑起来的

这张表值得逐行看。第一行的关键是「拒不提交」四个字——被告不交账簿,不是没有后果,后果是法院改用推定。而推定所依据的材料,是被告自己当年做的审计报告。换句话说,用来算赔偿的利润数字,是被告自己签字确认过的。

赔偿的基数,往往藏在被告自己签过字的文件里。这句话解释了为什么举证妨碍在专利案件里如此致命:你不交,法院就用你交过的。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专利贡献率不是对整台设备的贡献,而是对侵权获利的贡献。本案涉案专利覆盖的是生产工艺,不是最终产品的外观或整机结构,所以法院衡量的不是「这台设备值多少钱」,而是「这道工艺在这门生意里解决了多少问题」。工艺类专利的贡献率通常高于零部件专利,低于整机专利——这个位置,决定了它的赔偿上限大致落在哪个区间。

The Evidence

为什么能这样推:举证妨碍的代价

专利侵权赔偿的传统难题是「损失算不清」。专利权人拿不到侵权人的成本结构,也不知道对方卖了多少件,最后往往落到法定赔偿或者酌定。本案走的是另一条路:把举证责任的压力放到侵权人身上。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确立了赔偿计算顺序: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再按侵权人获利,两者都难以确定时参照许可费的倍数,最后才是法定赔偿。其中「按侵权人获利」这一档,账簿、销售数据、成本资料都在侵权人手里——这也是司法实践里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回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推定,正是沿着这条路径完成的。

对企业的实际含义有两层。第一层,如果你是权利人:起诉时就要把「责令提交账簿」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来,并在证据交换阶段就把对方的公开财务数据(年报、审计报告、招投标文件)整理成册。第二层,如果你可能成为被告:账簿不是想不交就能不交的,不交的代价是法院按在案材料推一个对你不利的数字——之所以要推,是因为真实数据只有你手里有。

这里有一处常被忽略的反向风险:推定一旦启动,被告很难在中途翻盘。等到一审判决不利再补交账簿,通常已经来不及——法院会认为你在应当提交的阶段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补充材料不改变推定结果。所以这类案件中,账簿交不交不是一个策略问题,而是一个时点问题:要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要么就别指望二审还能交。

还有一层操作细节:法院参考的「在案证据」不限于财务账簿。本案用的是被告自己的审计报告,这在实务中很常见——规模以上企业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的年报、招投标文件里的营业额、甚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都可能成为推算的起点。赔偿基数不是从零开始估的,是从已有材料里推的。

在赔偿这件事上,沉默不是权利,是一种默认。

被告如果不想被推定,还有一条正路:提交账簿,同时对「利润与侵权行为无关」提出抗辩。比如证明涉案产品只占其全部营收的一小部分、相关产线长期亏损、或该部分收入来自与专利无关的其他业务。这类抗辩在欧洲与国内的实践里都常见,但它有一个前提——数据得是你自己提供的。不交账簿却主张「利润没那么高」,法院无从采纳。

The Technics

局部改造为什么还是侵权:三个改动逐一落空

被告的另一道防线是「我们改过了」。它提出三处改造:循环管顶部开孔、加热盘管组与孔板之间留出间隙、空气搅拌管外接二氧化碳管道。

法院逐一比对,三处都没有跳出保护范围:

  1. 01

    循环管顶部开孔

    没有改变「固定部件+遮挡物料」的核心功能,与专利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2. 02

    加热盘管组留间隙

    仍位于孔板上方,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代方案,构成等同特征。

  3. 03

    空气搅拌管外接管道

    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不影响侵权认定。

这三处的判断方法是一样的:不看改动的形式,看改动有没有带来技术效果上的差别。功能相同、效果相同、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替换,改造就不成立。这也是「局部改造」类抗辩最常失手的地方——改造动作看得见,技术效果的变化却说不出来。

被告还提了先用权抗辩,同样没有成立。理由很直接:它的技术来源于杜某某的许可使用,不是自行研发,也不是合法受让;许可合同明确约定了使用期限,合同终止后没有继续使用的依据。先用权的前提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合法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基于他人许可获得的技术,在许可终止后不能反过来当作自己的先用权。

这两段说理对做技术合作的企业有直接提醒:许可合同到期或解除时,「改一改继续用」是最常见也最危险的做法。改动如果没有带来技术效果上的实质差别,法律上看等于没改。

改的是设备,不是技术方案——改完还是同一个方案,就不算改。要让改造成立,得让它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并且这个效果能说清楚,这也是判断改造是否成立的实务口径。

The Data

把这个案子放回数据里:判赔超过 500 万的案件在变多

单个案件容易看成特例。放到江苏全省的数据里,趋势更清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 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报告披露:全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39998 件,同比增长 22.46%;审结 38982 件,同比增长 19.35%。

更值得关注的是判赔结构。2025 年江苏法院在一审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决赔偿数额超过 100 万元的 236 件,其中 500 万元以上的 42 件,同比增长 10.53%,已连续三年增多;全年在 84 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技术类案件审结 3746 件,另在 917 件案件中采取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

这组数字放在一起看,指向的不是「判得越来越狠」,而是「算法越来越清楚」。惩罚性赔偿只在 84 件案件里适用——占比很低;真正把判赔推上去的,是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算出来的高基数案件。换句话说,多数高额判赔不是因为法院加了倍数,而是因为基数本来就大。

专利数据这一侧的支撑也在这里。技术类案件 3746 件对应的是大量的权利要求解释、等同判断与无效抗辩;而每一件走到赔偿阶段的案子,都要回答同一个问题:这件专利在产品里贡献了多少。检索报告、无效审查决定、行业技术资料,在这个环节都会被翻出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审查结论尤其重要,本案的专利权正是先经过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才有了后面 1.2 亿元的赔偿。

84 件适用惩罚性赔偿,42 件判赔超 500 万元——两条线不在同一个数量级上。高额判赔的主力不是倍数,是基数。

还有一个观察角度:高额判赔集中在哪些领域。本案落在集成电路与半导体封装的关键基础原材料上,涉案专利直接关系到产供链的自主可控;同批发布的技术类案件也集中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这些方向。原因不难理解:这些领域单件产品的价值高、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容易说明、历史许可与作价交易也相对多,三个变量都具备可算的条件。反过来,单价低、专利分散在整机里的行业,即便胜诉,赔偿也很难推高。

The Royalty Route

另一条算账的路:许可费的倍数

不是每个案子都能走到「按侵权获利」这一档。账簿拿不到、利润推不出、侵权产品又与非专利部件混在一起卖的时候,《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给了另一条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条路的前提是「有许可费可参照」。而许可费的证据形态,比多数企业想象的宽:对外许可合同、集团内部的许可安排、专利作价入股的评估报告、甚至和解协议里约定的付费标准,都可能被拿来作为参照。反过来,如果一件专利从来没有许可过、也没有评估过,这条路就走不通,最后只能落到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的区间是五百万元以下。这意味着同一件专利,走「获利推定」可能是九位数,走「法定赔偿」大概率是六位数。差距不在专利本身的强弱,而在有没有留下可用的价格证据。

  1. 01

    有许可合同

    合同里写明许可方式(独占/排他/普通)、许可产品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计算方式(一次性/提成/入门费加提成)。条款越具体,被参照时越能用。

  2. 02

    没有对外许可

    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的许可安排、成本分摊协议,也可以作为价格证据,但要经得起「是否真实交易」的审查;纯为诉讼补签的合同,很难被采信。

  3. 03

    有评估报告

    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资产重组时做的评估,是第三方出具的价格意见,在诉讼中的证明力通常高于当事人自述。

同一件专利,走获利推定可能是九位数,走法定赔偿大概率是六位数。中间的差距,是价格证据的有与无。

The Judgment

判断:许可费记录,就是未来的赔偿基数

把三个变量排一遍会发现,企业能控制的部分比想象中多。贡献率怎么定,看的是专利在生产中的作用、与现有技术的距离,以及——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历史许可费标准。

本案里,杜某某与陆某公司之间原本就有长期许可关系。这份许可的存在,等于提前给专利定了一个市场价:别人为使用它付过多少钱,是法院判断「这件技术值多少」时最直接的参照。有许可记录的企业,在诉讼里天然占一层优势;这意味着同一件专利的赔偿上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人过去有没有把它当成资产经营过;从来没做过许可、也没有评估的企业,只能靠事后举证去重建这个价格。

所以在专利布局这件事上,我们给企业的建议一向是把「可定价」当成一个独立目标:许可合同、评估报告、作价入股文件、甚至内部的成本分摊表,都比一句「这项技术很关键」有用。关键核心技术要变成可执行的资产,中间那一步就是定价证据。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十五五」期间的知识产权工作反复强调转化运用:专利只有进入交易、许可、融资这些环节,才会产生价格信号;有了价格信号,侵权时的赔偿基数才有参照。存量盘不活,维权时的账就没法算。

许可合同不只是收入凭证,它是未来侵权赔偿的定价依据。签的时候不觉得,打官司的时候才发现它值钱。

The Checklist

落成三张表:把算式里的变量提前备好

前面几节讲的是法院怎么算。这一节讲企业怎么让自己「算得出来」。三张表,不需要额外预算,只需要在下一次归档时顺手做一次。

  1. 01

    表一 · 专利与工序的对应表

    一行一件专利,写明它用在哪道工序、解决什么问题、替代方案有几个。这张表决定贡献率:能说清专利在哪个环节起作用,才有资格谈占比;说不清,法官只能按整机或整条产线估算,结果通常不利于权利人。

  2. 02

    表二 · 许可与定价记录表

    历史许可合同、评估报告、作价入股文件、质押融资材料,按时间排列。这张表决定基数有没有参照:有可比交易,就走许可费倍数这一档;没有,就只能落到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3. 03

    表三 · 产销台账

    按产品、按年度记录产量、销量、单价与毛利。这张表有两面:被侵权时,它是计算损失的底稿;自己侵权时,它是法院可能调取的账簿——两头都用得上。

三张表凑齐,本案里那几个变量就都有出处了:基数来自产销台账与审计口径,系数来自专利与工序的对应关系加上历史许可费,剩下的交给法院在合理范围内裁量。没有这三张表,同一件专利也只剩一个说不清的数字。

诉讼里最难的不是说服法官,是拿出一个能被复算的数字。

Limits

边界:四条不能从这个案子里外推的结论

这类案子最容易被讲成「专利维权春天来了」。以下四条,出了这个案子就不成立。

  1. 01

    一 · 推定只发生在拒不提交账簿之后

    被告如果完整提交了账簿,赔偿就按实际数据算,可能更高也可能更低。本案能推定,前提是举证妨碍成立——不是所有案件都能走这条路。

  2. 02

    二 · 80% 的贡献率属于本案的技术地位

    涉案专利覆盖的是核心生产工艺的三个环节,替代性低。换成一件改进型专利,贡献率可能是 10% 甚至更低。贡献率没有通用值。

  3. 03

    三 · 59 个月的跨度里有累积效应

    侵权期间长,利润累加得多。同一件专利,侵权两年和侵权五年的判决数额不可比。

  4. 04

    四 · 自然人专利权的权属链条特殊

    本案的专利权归属本身先经过了职务发明权属诉讼,确认归自然人所有之后才进入侵权赔偿。企业专利的权属认定路径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把 1.2 亿元当成「专利值钱」的证据是对的;把它当成「我的专利也能赔这么多」的预期就错了。能外推的是方法,不是数额。

还有一条边界关于地域:1.2 亿元是按国内法的赔偿顺位算出来的——先实际损失、再侵权获利、再许可费倍数、最后法定赔偿。不同法域的顺序与门槛不同,同一件专利在另一套规则下可能算出完全不同的数,所以这个金额不宜直接拿去做跨境诉讼的预期。

再补一句关于时间的事。这类案件从起诉到终审,通常要三到五年:本案 2021 年 10 月立案,2024 年 9 月一审,2025 年 9 月终审,前后近四年;中间还夹着一场专利权属诉讼和一轮无效宣告。对企业的意思不是「打官司很久」,而是「证据要在很久之前就开始存」——侵权期间的生产记录、销售数据、许可往来,等到起诉那年再回头找,多半已经散了。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的赔偿能够算得这么细:双方之间有过多年的许可关系,合同、付款凭证、技术交接记录都在,价格线索没有断。换成两家从未打过交道的企业,同样的侵权事实,赔偿很可能落到法定赔偿区间里。诉讼打的是证据,而证据是日常管理留下的副产品。

Consultation

你的专利,算得出一个数吗

把手上最核心的三五件专利挑出来,我们按「贡献率有没有证据—许可费有没有记录—侵权时账簿能不能调取」三条过一遍,标出哪一件在真出事时算不出价;涉及诉讼与无效宣告的,由签约合作的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承办。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