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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ndary Analysis

提示词不是作品:上海法院这一判划定了什么
输入端与输出端:AI 生成内容的权利边界往哪儿移

2022 年 8 月,一家上海文化公司登录 AI 平台,输入六组英文提示词,生成了一批画作并发布。2026 年 4 月 26 日,这起纠纷作为典型案例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案提示词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篇不做案情的复述,做三件事——把判决的三层论证拆开看;把它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生效的 AI 文生图判决、美国版权局 2025 年可版权性报告放在一起对照;最后给出这条线移动的方向,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现在能做什么。

The Case

一桩诉讼,和它被追问的时间

先把事实摆齐。2022 年 8 月,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录一家人工智能平台,先后输入六组英文提示词,生成一批画作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反响不错。不久后,公司发现社交平台上有一名用户发布的画作与其作品风格高度相似,而这批画作已被收录进一本公开出版的艺术图鉴,署名作者为朱某与盛某。公司登录该平台溯源后发现,对方所用画作的提示词,与自己撰写的提示词文本完全一致。于是以提示词遭剽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链接,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9900 元。

这组时间值得单独看一眼。事实发生在 2022 年,判决被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是 2026 年 4 月,中间隔了三年多。三年里,生成式 AI 的能力、用户规模、商业模式都换了几轮,而这类问题的法律答案仍然悬空——上海法院这次给出的,是目前国内关于提示词本身的第一份明确判断。

本文引用的全部内容来自公开材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4 月典型案例发布、《人民法院报》关于本案的报道及法官说法、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的点评,以及两件对照裁判与两份境外官方文件。本文不评价法院对错,只分析裁判逻辑与适用边界;凡属我们的判断,均已在文中单独标明。

The Ruling

判决的三层论证:为什么「不能」需要三层

先看法院是怎么搭这个论证的。多数关于本案的转述只讲了结论,但结论的说服力不在于「不构成作品」这六个字,而在于法院用了三个彼此独立的层次去支撑它——任何一层单独成立都不足以得出这个结果,三层叠起来才形成闭环。这个结构本身就是值得学的东西。

层次法院认定的事实指向的法律含义
形式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不符合文字作品的基本形态
独创性缺乏使用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艺术风格、材质细节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不满足独创性要件
性质仅简单告知画面风格与场景,未对相关概念作具有艺术美感的深度阐释;未涉及「如何用线条、色彩等勾勒画作」的具体设计属思想而非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上海法院在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时的表述是,该案「体现了司法对 AI 创作领域法律问题的审慎回应与务实态度」。

有一点必须先说清楚,避免后面被误读:法院并没有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构成作品这件事。判决同时指出,如果用户撰写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并要求 AI 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创作,此时的提示词已超越纯粹的功能指令,体现了独特的语言选择与艺术表达,则可能被视为具有表达属性的受保护作品。这扇门是明确留着的。

Form

第一层:为什么简单罗列不构成表达

法院的第一层论证是形式判断,落在四个具体描述上: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这四个描述合起来指向同一个东西——它不是一段可以被阅读的文字。

对照传统文字作品,这一点差别很容易被忽略。一篇小说里,相邻两句话之间存在语法接续、语义承接、逻辑推进;一句诗内部有节奏与意象的呼应。读者读到的不是一串字符,而是有结构、有走向的语流。而涉案提示词的结构是「艺术风格 + 主体元素 + 材质与细节 + 科学语境 + 主要构图」这类槽位填充——每一格填什么,与前后格之间是什么关系,并不由填写者决定,也不要求填写者决定。把六个槽位里的内容抽出来重新排序,依然能得到同样的画面描述。这意味着它承载的信息量,与它的排列顺序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这是判断表达与事实的一个基本工具:把表达打乱,如果意义不变,那被保留下来的东西就不在表达里。庭审中争议双方最容易分歧的地方也在这里——原告方主张这些词汇的选择、排列与结构构建了一个具体可感知的独特审美表达;法院的回应是,这种构建不构成文字作品意义上的表达。两者的差距不在事实,而在对「表达」这个词的用法。

法院在这层还加了一句限定:这些提示词仅简单告知 AI 画面风格和场景,未对相关概念进行具有艺术美感的深度阐释,也未赋予其独创性意义。这句话把矛头从「写得好不好」转向了「写到了哪一步」——即使承认作者在选词时有过权衡,权衡的内容仍然停留在「我希望画面里有这些要素」,而不是「我以何种方式让这些要素成立」。

Originality

第二层:有创作意图,不等于有个性化智力投入

第二层是独创性,也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读为「法院说作者没有用心」的一层。法院的原话要拆成两个独立的判断来看。第一个判断是承认:这些提示词「虽反映出使用者一定的创作意图」。第二个判断是否定:「但没有体现出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

创作意图与个性化智力投入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创作意图是动机的存在——我想画一幅这样的画,这个动机是真实的,人人都有。个性化智力投入是智力成果在表达层面的可辨识差异——同样想画一幅画,两个人的表达不会一模一样。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后者。

法院否定的是后者,理由有两条,都很具体。第一条是词汇的性质: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表述,均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涉案提示词涉及的内容——新艺术风格插图、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纸莎草、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华丽的镶金木质相框、镜面对称,分别指向艺术流派、画家风格、材料、工艺与构图方式。这些是领域内的公共词汇库,任何使用 AI 的人都可以从中取用。取用公共词汇不产生独创性,就像用现成的词造句不等于写出了文学作品。

第二条是判断的落点:未体现出使用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者艺术判断。这一句的分量比第一条更重。词汇是不是常规的,可以争论——争议方可以主张自己在一千个常用词里挑中了这一组,挑选本身就是创造。但法院把标准放在了「独特」二字上:需要考察的不是选择动作是否发生过,而是这个选择所体现的判断是否具有可辨识的独特性。前者人人都做过,后者要能被看出来。

把这层归纳成一句话:本案认定的不是「作者什么都没做」,而是「作者做的事情不足以让表达区别于他人」。这两句话在传播中经常被合并成前一句,而它们在法律后果上完全不同——前一种情形下创作者仍有著作权,只是证据不足;后一种情形下不存在可保护的对象。

Idea And Expression

第三层:为什么它停在「用线条、色彩勾勒」这一步之前

第三层是思想与表达的二分,也是判决里最见功力的地方。法院的表述是:此类提示词更接近于抽象的创作思路与画面构思,属于「思想」范畴,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未涉及「如何用线条、色彩等勾勒画作」的具体设计。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构思与创意。这条原则通常被用于防止有人把一个抽象创意垄断掉——任何人都不该因为想出了一个点子就独占它。本案把这套工具用在了提示词上,得出的结论是:相对 AI 生成的画面,提示词处于思想一侧。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迁教授在点评中给出了一个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值得完整引述,因为它是把抽象原则落成判断的技术:向文生图大模型输入提示词的唯一目的是生成图片,提示词反映的是用户对图片的需求,与图片的表达性要素——艺术造型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因此相同的提示词输入不同的 AI 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图片。而一个创作行为不可能产生许多作品,一个思想却能对应无数表达。由此得出结论:提示词相对于 AI 生成的内容而言,是思想。

这个检验方法的说服力在于它不需要价值判断,只用了两组客观事实:一是提示词与生成结果之间不存在稳定对应,二是同一思想可以产生无数不同表达。凡是具备这两项特征的对象,就落在著作权法不保护的那一侧。

王迁教授还用了两个类比来界定文字作品:一个厚厚的密码本,所列字符之间的对应关系足够复杂,但它不传递作者的内心世界,只有加密和解密的实用功能;一张老中医反复试验写出的新药方,中草药名称的搭配也许前所未有,但药方不是供人阅读欣赏的,是用来治病的。他据此指出,并非所有的文字组合都能构成文字作品;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主要构图」的基本结构,每个方面都有一个提示词,这些提示词及其组合本身并不能反映设计者独特的思想感情,更不是人们阅读欣赏的对象,它们唯一的作用就是通过 AI 产生特定结果。

The Other Line

为什么北京互联网法院那一案判了保护:两条不同的线

要把这个话题讲清楚,必须放上另一件已经生效的国内裁判。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 年 11 月 27 日判决的李某诉刘某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是國內 AI 生成内容领域被讨论最多的案件。该案认定:李某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生成涉案图片,从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进行了智力投入——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而且在获得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李某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 500 元,双方均未上诉。

一个判保护,一个判不保护,看似矛盾,实则因为两案问的根本不是同一个问题。关键区别在标的位置: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的是「AI 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标的是输出端,且该案原告主张的是图片的著作权;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的是「提示词文本本身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标的是输入端。前者问机器生成的那张画能不能被保护,后者问那串指挥机器的文字能不能被保护。

从投入形态看,两案的差别也很清楚。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中原告的智力投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数十个正向与反向提示词的输入、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随机种子等参数的设置,以及生成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的反复修正。而在本案中,原告的投入集中在撰写六组提示词文本本身,此后未主张对生成结果作进一步的选择与修整安排。换句话说,一个案子里的智力投入分布在整个生成过程上,另一个案子的智力投入集中在输入的那一串字符上。

由此可以看出一条更精确的分界:AI 参与创作时,人的贡献落在哪个环节,决定了这个贡献是否可被著作权法识别。落在输出物的选择、组织与修整上,更接近表达;落在对机器的指令描述上,更接近思想。这不是说输入端永远不可能有保护,而是说它的门槛落在别处——裁判者要看的是这串字符有没有超出它作为指令的功能。

Overseas

美国的答案:结论趋同,路径不同

这一判断并非中国独有。美国版权局 2025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结论相当直接:在现有法律下,仅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的内容不具备可版权性;基于「当前普遍可用的技术」,提示词本身不足以让 AI 系统使用者成为输出内容的作者,因为提示词实质上只是传达不受保护思想的指令。报告还专门处理了「反复修改提示词」的情形,结论是不改变这一分析,也不提供主张输出内容版权的充分依据。

美国版权局的推理里有两点值得留意,都与本案相通。第一,它把提示词类比为「创意」——创意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受保护的是创意被表达出来的方式。第二,它援引了技术上的一个事实作为判断依据:生成式 AI 通常包含随机因素,即使在特定模型中多次输入相同提示词也会产生不同输出,这证明仅依赖提示词的用户无法对创作过程进行足够的控制。

这条路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 Thaler v. Perlmutter 案中的立场一致。该案 2023 年 8 月由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不利于 Thaler 的判决(687 F. Supp. 3d 140),2025 年 3 月 18 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予以维持,认为美国版权法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作品首先由自然人创作;2025 年 5 月 12 日,法院拒绝全院复审。

把中美两边的路径并排放,可以看出各自的方法论差异。中国法院走的是「思想表达二分 + 独创性认定」这条既有的著作权法教义学路径,它在作品认定的内部完成判断;美国版权局与法院走的是「人类作者 + 对表达要素的控制程度」这条权利主体路径,它在作品认定的入口处设卡。

两条路径的落点几乎重合:单独输入提示词,不足以让使用者取得输出物的版权。但两条路径未来分岔的可能性不小。中国法院的方式更容易容纳中间地带——只要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足够,作品认定仍然成立;美国路径则更依赖制度性的补充机制来承接部分情形。这一点对在跨境经营的企业有实际意义,后面还会回到。

The Open Door

那扇门开在哪:把两个类比反过来读

判决留的那扇门,前面已经提到过:用户撰写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并要求 AI 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创作,此时的提示词已超越纯粹的功能指令,体现了独特的语言选择与艺术表达,可能被视为具有表达属性的受保护作品。这句话值得再展开一层,因为它的含义比字面更宽。

注意法院用的措辞是「文本本身受保护」,而不是「这个文本因为被用作提示词而受保护」。两者在结果上接近,在理由上完全不同。一篇你自己写的小说、你自己画的草图,无论你拿它去驱动什么工具、生成什么结果,它的著作权都不受影响——因为它的表达本来就成立。这一点,用王迁教授的两个类比反过来读会更清楚:用那本复杂的密码本加密出来的一部小说受保护,但密码本本身不受保护;药方治的是病,但写药方那张纸不因为它治好了病就成为文学作品。

顺着这个思路,提示词真正可能获得保护的位置也就清楚了:不在于它作为指令有多巧妙,而在于它作为文本本身写到了什么程度。如果一段提示词包含了对具体表现形式的实质性控制——不只是「要什么」,还包括「以何种形式呈现、节奏如何、视觉重心放在哪里」,它就可能越过思想与表达的界线。这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中李某不断追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的行为,在方向上是相通的:都是在把「想法」推向「具体形式的安排」。

但这里必须加一个诚实的限定:目前还没有公开裁判对一个足够复杂的提示词文本作出过肯定认定。本案留下的是可能性,不是通道的宽度。任何声称「只要这样写就能保住提示词」的说法,都超出了已生效裁判能够支撑的范围。

Our Read

我们的判断:这条线会往哪里移

本节全部内容是我们的判断,不是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或任何官方文件的表述。把它与前面几节的引用分开读,是本文的基本要求。

第一个判断:输入端的保护,会先以合同形式而不是著作权形式落地。著作权是排他权,它的成本是审查与举证;而提示词的商业价值往往来自保密与控制,一份约定保密与使用范围的商业合同,对它的保护效率可能更高。美国版权局报告中提到的拒绝情形,以及本案中关于 AI 平台服务条款的争议焦点,都指向同一个现实:提示词的权利基础,短期内主要长在合同里。

第二个判断:举证重心会从「谁先想出来」转向「谁的过程可复原」。本案里有一处细节值得注意:原告能主张权利,前提是它能登录平台溯源、证明对方使用的提示词与自己撰写的文本完全一致。这说明在生成式 AI 场景里,举证的难点不在主张,而在于过程记录——生成参数、迭代轮次、选择与放弃的方案,如果当时没有留下痕迹,事后无法重建。这一点对企业比法律结论本身更有操作意义。

第三个判断:AI 生成内容能否获得保护,最终取决于人类贡献能否被分离出来。美国版权局的报告确认了几种仍可能获得保护的情形:用户向 AI 提供的手绘草图这类表达性输入在输出中可辨识的部分;对 AI 输出进行足够有创意的选择、编排或修改;以及允许用户控制创意元素选择与放置的交互式工具产出。这几种情形的共同点,是人类的贡献在最终结果里留下了可辨识的痕迹。顺着这个标准反推,AI 生成物的权利状况取决于分离难度,而非笼统地问「有没有用 AI」。

第四个判断,也是我们认为对国内企业最实质的一条:AI 参与创作不会让作品失去保护,但会让保护的边界移到需要证明的地方。使用传统工具创作时,作者的贡献体现在成果上,通常不需要额外举证;使用生成式 AI 时,作者的贡献需要主动记录、能够被外部验证。换句话说,AI 时代的创作管理里,版本记录与创作日志从加分项变成了基础项。

Objections

五种不成立的情形

一个关于裁判规则的解读,如果只有结论没有边界,很容易被反向使用。下面五种读法,本文的依据不支持。

  • —误读一:本案认定所有提示词都不是作品:判决认定的是涉案六组提示词,且判决本身明确留了门——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被用于驱动 AI 时,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把个案结论扩张成一般规则,是最常见也最昂贵的误读。
  • —误读二:文字作品必须有文学性:法院从未把文学性作为要求。实用文本、表格、图形说明同样可以是文字作品。本案的落点是形式上的简单罗列、词汇属常规表达、以及内容未涉及具体设计这三点,与文学性无关。
  • —误读三:AI 生成物都没有版权:本案标的不是 AI 生成物;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恰好说明,AI 生成物在人的贡献可被识别时是可以受保护的。把输入端的结论直接套到输出端,是两个不同的命题。
  • —误读四:平台服务条款可以左右权属认定:本案中被告曾援引 AI 平台的服务条款主张提示词相关内容已进入公有领域。这类抗辩在个案中可能有意义,但它作用于使用条件,不决定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属认定仍要回到著作权法自身的构成要件上。
  • —误读五:技术演进到何种程度法律都会自动跟上:美国版权局在报告中明确把结论限定在「当前普遍可用的技术」上,并保留了技术进一步进步后结论可能改变的空间。这意味着今天的答案是有条件的,把任何一份当下判断读成长期结论,都超出了它的射程。

For Business

四类主体可以做的事

把上面的规则落到不同类型的企业上,可执行的动作并不一样。下面按主体分四类,不给通用建议。

第一类,内容生产与出版类企业。这类企业的核心产出是文字与图片,AI 使用密度最高。可执行的动作有三项:其一,把 AI 参与创作的过程记录纳入常规创作管理——提示词与参数保存、生成轮次记录、每次修改的留痕,这些过去属于加分项,现在是举证的基础;其二,对拟大规模使用 AI 产出的核心内容,由人工完成实质性修改与编排后再对外发布,并保留修改痕迹;其三,涉及对外署名的内容,按平台规则标注 AI 参与情况,这也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时说明创作过程。

第二类,设计、品牌与营销类企业。设计类工作的成果多为图片,与 AI 工具的结合最紧密。可执行的动作有两项:其一,不要把提示词本身当作品牌资产来对外宣传或授权,它在现行判断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商业资产依赖保密与合同约定更稳妥;其二,若确实需要保护特定表达,应把保护落在最终交付物上——即人工完成的、包含实质性创作的图形或排版成果,并保留创作过程的记录。

第三类,技术平台与工具服务方。可执行的动作是提前审视服务条款:涉 AI 生成内容与提示词的权属、使用范围、训练数据与输出的权利归属,都应在条款中明确。本案被告援引服务条款抗辩的事实本身,说明这类条款在争议中会被真实使用。同时需要注意,条款只能约定使用条件,不能替代法律对权属的判断。

第四类,需要大规模使用 AI 素材的普通企业。这类企业的实际风险不在著作权诉讼,而在商业使用的不确定性:素材能否商用、是否与既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平台审核通过后是否仍可能收到主张,这几件事的答案不完全一致。可执行的动作是:对外商业使用的 AI 生成素材,保留生成记录与后续人工处理记录;对公开传播范围较大的物料,在发布前安排一次针对性的权利排查;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把 AI 素材的使用边界写入合作文件。

Closing

规则划出的是边界,不是终点

这个判决的实际效果,不在于让多少提示词失去了价值,而在于把「机器输入」这件事在著作权法上放回了它应有的位置:它可以是创作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不是作品本身。把创作过程的贡献往表达层面推一步——推得动,就受保护;推不动,就回到合同与保密。这是著作权法自诞生以来一直运行的逻辑,在生成式 AI 出现之前,它同样适用于工具、适用于操作说明、适用于任何「人的意图」与「人的表达」之间的那段距离。

需要留一句提醒:本文讨论的规则仍在成形。本案是一审终审的生效判决,但它是关于提示词的公开判断中较早的一份;技术能力、平台条款与司法实践都在同时变动。涉及具体商业安排时,判断应当基于当时有效的法律、平台条款与你自己的事实,而不是基于任何一篇解读文章的结论。

Sources

依据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4 月 26 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含「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某韶、盛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认定要点;该案同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 —《人民法院报》关于本案的报道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古月的说法,含判决认定理由与法律适用说明。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对本案的点评,涉及文字作品的界定、提示词与生成内容之间的思想表达关系、以及判决为特定情形保留的空间。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李某诉刘某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2023 年 11 月 27 日,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 —美国版权局《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2025 年 1 月 29 日发布)。
  • —Thaler v. Perlmutter, 687 F. Supp. 3d 140(D.D.C. 2023),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 2025 年 3 月 18 日维持,2025 年 5 月 12 日拒绝全院复审。

本文引用的案例事实与裁判要点均来自上述公开材料;「我们的判断」一节为本文分析,不代表发布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观点。境外文件的引述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涉及具体商业安排时,请以专业机构的个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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