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中国存储芯片企业的专利侵权主张,对美光相关产品发出禁令。按公开信息,这是中国存储芯片企业首次在欧洲赢得针对国际行业巨头的专利禁令。
案件发生在德国慕尼黑。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个地点并不陌生——慕尼黑地区法院是欧洲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最活跃的法院之一,以审理速度快、对专利权人相对友好著称,多年来是各类专利诉讼,尤其是通信与半导体领域专利战的首选战场之一。选择在这里起诉,本身就是诉讼策略的一部分。
从判决内容看,法院认定涉案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支持了禁令请求。禁令救济是德国专利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救济方式,一旦生效,被诉产品在德国境内的销售将受到限制。这对市场份额敏感的产品线影响直接。
按德国法的框架,专利侵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规定在《德国专利法》第 139 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禁令救济,并主张损害赔偿;与禁令配套的还有召回、销毁等请求。实践中,原告往往还会申请临时禁令,但如果案件事实与权利有效性存在实质争议,法院通常要求通过主诉程序审理,本案即属主诉一审判决。
需要分清的是禁令在不同法域的作用机制。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是「侵权之诉」与「无效之诉」两条线并行——侵权案件由地区法院审理,专利有效性的挑战则另有程序。被诉方常见的应对是同步提起专利无效程序,但在德国,侵权诉讼并不必然因无效程序而中止,这使得禁令可能先于无效结论发生效力。这一制度特点,是许多专利权人选择在德国起诉的重要原因。
本案的另一层意义在于双方的攻守关系。过往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专利诉讼,多处于被诉一方;本案是中国企业以专利权人身份、在欧洲法院主动出击并取得禁令。这与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存储、显示等领域的专利积累相互印证。
存储芯片是一个专利高度密集的领域。从制造工艺到封装结构,一项产品可能涉及成百上千件专利,行业内企业之间长期存在交叉许可的传统。在这种格局下,专利储备的多少与质量,直接决定了企业在谈判桌上的位置——手里没有可用的专利,就只能等着被诉;有了对等的储备,才有坐下来谈的资格。
从公开信息看,这类案件在德国起诉并非偶然。慕尼黑地区法院的审理周期相对短,且不因被诉方提起专利无效程序而必然中止侵权诉讼,这使得权利人能够较快拿到一个有实际约束力的判决。对希望借诉讼形成谈判压力的当事人来说,这种「快」本身就是一种策略资源。
截至 2026 年 10 月,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是否上诉、禁令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关联的专利无效程序进展,以法院与双方后续公布为准。
第一,一审禁令不等于终局。德国的专利诉讼体系里,侵权判决和无效程序是两条独立推进的线,一审判决可以被上诉,涉案专利也可能在无效程序中被部分或全部宣告无效。把「赢了禁令」直接读成「专利战结束」,是对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误判。真正决定长期格局的,往往是专利本身能不能扛住无效挑战。
第二,本案值得关注的不是输赢,而是**在中国企业出海的语境下**「主动用专利」这件事变得可行了。过去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工作,重心在防守——应对 337 调查、应对 NPE 起诉、应对海关扣货。能主动以专利权人身份在欧洲提起诉讼并拿到禁令,前提是自己手里有经得起检验的专利储备。
第三,对准备进入欧洲市场的企业,本案是一个提醒:德国专利诉讼的风险不对称。侵权判决通常来得相对快,而无效程序可能慢得多,中间这段时间,禁令是可以产生实际效果的。反过来说,如果自己的专利储备够,这种不对称对你是有利的。
第四,半导体存储这类领域,专利密集且相互交织,单一案件的胜负很难改变整体格局。更有意义的是把它当作一个信号:技术积累到一定程度,专利会从成本项变成议价工具。企业每年的专利投入,过去常被当作合规成本或资质需要;当专利储备达到一定厚度,它在商业谈判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会自然显现。
第一,盘点自己在目标市场国的专利储备。重点不是数量,而是**权利要求是否覆盖了竞争对手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很多企业有一批专利,但权利要求写得很窄,对方稍微改一改设计就绕开了——这样的储备在诉讼中没有议价能力。梳理时按「竞争对手的产品特征 → 对应哪些专利」这条线来对,而不是按数量看。
第二,进入欧洲市场前做一次自由实施(FTO)分析。德国是专利诉讼高发地,尤其是慕尼黑。在量产和铺货之前把风险摸清楚,比货已经上了货架再应对禁令要主动得多。分析的重点不是「有没有风险」这个结论,而是「风险集中在哪几件专利、能否规避、规避代价多大」。
第三,把诉讼预案当成经营预案的一部分。包括:关键市场如果被下禁令,有无替代供货方案;自己手里有哪些专利可以作为反制筹码;以及在德国这类法域,被诉后无效程序与侵权程序如何并行推进。这类预案平时用不上,但一旦进入纠纷,有没有准备差别很大。
如果企业在欧洲已有销售或计划布局,建议把现有专利的稳定性做一次专项评估——真正上了法庭,专利能不能扛住无效,比它现在有没有证书重要得多。
来源|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 2026 年 9 月 18 日一审判决(存储芯片专利侵权案);《德国专利法》第 139 条(停止侵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德国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程序的制度框架;相关专利的授权与无效程序状态。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