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事情本身说清楚:谁给谁发了什么证,证的是什么东西。
2026 年 9 月 2 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颁发「洛天依音频数据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这是上海首次针对完全虚拟人音频数据产品完成的登记。
登记的标的是一个数据集,不是「声音」这个抽象的东西。据公开信息,该数据集由洛天依标志性音色数据经过采集、标注、调校等环节加工形成,具备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符合《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关于「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的登记要求。这部办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与上海市数据局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联合发布,把保护范围覆盖到了经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
为什么需要这条路径?因为虚拟人的声音落在三套既有制度的缝里。它不是自然人声音,人格权的声音权益覆盖不到;著作权保护的是录音制品与音乐作品,声库设计、音色参数这类加工成果未必构成作品;商标权要求注册在具体商品或服务上,也接不住「音色」这种中间形态。洛天依 2012 年推出,十余年里应用场景从音乐创作扩到舞台演出、直播互动,而权利落脚点一直不清晰。此前就有剪辑软件把洛天依的音效作为内置素材提供给用户。
证书的效力也要说准。按公开说明与相关司法判例,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人享有数据财产权益、以及数据收集或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作用是降低举证与维权成本。注意「初步」两个字——它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也不等于排他权。
下一步已经披露:企业计划对更细颗粒度的「语音语料单元库」继续申请登记,探索虚拟人音频数据的分层确权路径。
另一处背景值得对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从 2022 年的 8 个地方起步,到 2026 年已覆盖 17 个省市。各地普遍把「登记」定位为确权的前置动作,而不是授权行为——登记机关不做实质审查,只核形式要件与加工说明。
这就带来一个现实问题:同一批数据在不同地方登记,证书的表述可能不同;跨省维权时,法院对证书的采信程度也不完全一样。所以实务上更稳的做法,是在主要经营地与主要销售地都留好加工证据,证书只是其中一份。
同时,上海把「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年登记量」写进了《上海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的主要指标体系——这意味着登记量开始被当作一个可考核的指标。
把这条新闻读成「虚拟人声音有版权了」,是第一个误区。
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登记,也不是商标注册。它证明的是「这个数据集由你加工形成、来源合法」,而不是「别人不能发出类似的声音」。想禁止他人使用,仍然要落到具体的请求权上: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者合同违约。证书的作用,是在这些诉讼里先把「归属」与「来源合法」这两个要件垫住。
第二个容易踩的坑,是把「登记」当成一次性动作。虚拟人的音频资产是分层,整段音频、语料单元库、音色参数模型,颗粒度不同,价值与风险也不同。本案披露的下一步正是往更细的颗粒度走——先登记整包,再逐层拆分,这在实务上比一次性打包更有用:维权时能精确定位被复制的是哪一层。
第三个误区是把上海的做法当成全国通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目前仍是地方试点,各地规则、审查口径、证书效力表述不完全一致。跨省维权时,证书是证据之一,不是通行证。
第四个误区是把登记与「确权完成」划等号。登记完成不等于权利稳固:证书是初步证据,对方完全可以举反证推翻——比如证明这批数据的加工没有独创性,或者来源不合法。真正稳固的确权,是证书加上完整的加工记录、授权链条与使用证据。
最后说清一个时间差:这类登记的审查周期通常比著作权登记长,因为要核「加工」这件事;而虚拟人产品的迭代周期又很短,音色一年换几版。所以真正要规划的是节奏——哪一层先登记、哪一层随版本更新再补,而不是一次报完。分层的意义,一半在确权,一半在跟上迭代。
第一件事,判断你的标的属于哪一类。是作品(著作权)、是标识(商标)、还是「经加工形成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三类可以并存,但先想清楚每一类要解决什么问题,别指望一张证书覆盖全部。
第二件事,把「实质性加工」的证据留好。采集记录、标注规范、调校日志、版本迭代说明,这些是登记时说明「加工」的材料,也是日后被质疑时的抗辩材料。没有这些,登记申请容易被认定为「原始数据的简单汇聚」。
第三件事,按颗粒度规划登记顺序。先整包、再分层,是成本最低的走法:整包解决「有没有」,分层解决「被抄了哪一块」。涉及个人信息或者第三方素材的,登记前先过一遍授权链条。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6 年 9 月 2 日颁发「洛天依音频数据集」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相关公开报道(新华社、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2024 年 11 月 8 日);《上海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本文所述事实以官方与权威媒体公开信息为准,登记证书的具体效力以登记机关说明与法院个案认定为准,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