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两案分开看。原告打的不是一场官司,是一组官司——同一批产品、同一段时间,换了专利,也换了法院。
第一案在慕尼黑。涉案专利 EP 3 030 943 保护的是扫地机器人的一种导航方法,核心特征在于:设备被置于某个房间后,须自行核对当前位置是否为任务指定的房间,如果发现走错房间,则放弃、中止或终止该任务。原告德国 NPE 机构 Papst Licensing 起诉石头科技及其德国、荷兰子公司,主张多款扫地机器人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并向法院提交了两款产品的实测视频。2026 年 8 月 17 日,UPC 慕尼黑地方分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侵权主张。
胜诉的关键在权利要求解释。法院没有采纳「只要设备知道自己在哪就算落入」的宽解释,而是把这一特征读成一条严格的条件触发逻辑:对「是否身处指定房间」的判断,必须直接决定清扫任务是否继续。审查实测视频后,法院认为被诉产品停止清扫的直接原因是「目标房间无法到达」,属于路径规划与可达性问题,不是专利要求的那种判断逻辑,两者控制方式不同,不构成侵权。
由于侵权不成立,石头科技提出的无效反诉所附条件未成就,法院没有审理专利有效性问题。这一点很关键:它意味着这一轮胜诉没有动摇专利本身的效力,专利还在,只是这一次不侵权。
第二案在两周后开始。2026 年 9 月 1 日,Papst Licensing 在 UPC 海牙地方分庭针对石头科技再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 UPC-CFI-0003153/2026),涉案专利换成 EP 3 374 834「机器人导航地图的分区」,切入点从前案的「按房间信息执行清扫任务」转向「地图分区」这一更上层的导航架构。与此同时,原告已于 8 月 31 日就慕尼黑一审判决向 UPC 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与新案,两条线并行推进。
把时间轴再往前拉一点,能看到这类诉讼的商业结构。涉案专利原本属于奥地利公司 RobArt,该公司 2023 年 12 月进入破产清算,专利资产被挂牌拍卖,由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一年后,Papst Licensing 受让取得该专利,并把「合同订立前已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与补偿请求权」一并打包带走。2025 年 6 月,它向 UPC 慕尼黑分庭起诉。从受让到起诉,前后不过半年。
这起案件里有三个容易被读错的地方,每一个都会影响下一步怎么打。
第一个误读,是把一审胜诉当成结案。UPC 是一个由多个地方分庭组成的体系,原告可以选择在哪个分庭起诉,也可以针对不同的专利分别起诉。慕尼黑分庭在前案中作出了较窄的权利要求解释,这对后续案件有参考价值,但不构成约束——换一件专利、换一个分庭,攻防要重新打一遍。本案原告的做法正是如此:前案的专利讲「走错房间就停止」,新案的专利讲「地图怎么分区」,技术特征不同,前案的解释帮不上太多忙。
第二个误读,是把「无效反诉」当成万能牌。欧洲实践里的无效反诉通常是附条件的:只有法院先认定侵权成立,才需要审查专利是否有效。侵权不成立,条件不成就,专利效力问题就留在原地。所以赢了侵权案,不等于专利被削弱;反过来,想靠无效反诉一次性解决问题,前提是先扛住侵权主张。
第三个误读,是把 NPE 起诉当成「碰瓷」,从而低估对手的专业度。本案原告的操作路径很清晰:低价接盘破产企业的专利、打包受让历史索赔权、完成法域登记、快速起诉。这套流程不靠运气,靠的是对专利组合与法域规则的熟悉。应对这类对手,情绪化反应没有用,要在技术比对与程序选择上逐项回应。
对出海企业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慕尼黑那份判决里的解释方法:法院不看产品「能不能知道自己在哪」,而看这个判断「有没有直接决定任务是否继续」。功能层面的相似不够,控制逻辑上的一致性才是关键。
第一件,把 FTO 比对做到「控制逻辑」这一层。多数企业的自由实施分析停在技术特征的关键词比对,而这类案件的分胜负点在于功能与流程的因果关系:产品为什么停止、依据什么判断、下一步动作由谁触发。分析报告里如果只有特征对照表,没有控制流程的说明,真到诉讼时用不上。
第二件,把能证明「控制逻辑不同」的材料留在手上。本案胜诉靠的是实测视频与产品技术文档,证明停止清扫的原因是可达性问题。这类材料只在研发阶段存在,事后补不出来。版本管理、测试记录、算法说明,都是诉讼材料。
第三件,按「多专利、多分庭」做预算,而不是按「一场官司」做预算。同一原告可以换专利、换分庭反复发起,每一轮都要独立的翻译、本地律师、技术比对与差旅成本。把最坏情况按两到三轮估算,比按一轮估算更接近现实。
换分庭之所以可行,根子在规则里:《欧洲专利公约》第 69 条及其议定书规定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界定、说明书与附图用于解释;《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 33 条则允许侵权之诉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方分庭提起。两条叠加,原告就有了「换一个分庭、换一套解释」的空间。
来源|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庭 2026 年 8 月 17 日一审判决;UPC 海牙地方分庭案号 UPC-CFI-0003153/2026;《欧洲专利公约》第 69 条及第 69 条议定书;《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 33 条;法治日报·法治网、知产财经等公开报道(2026 年 9 月)。本文所述事实以公开报道为准,涉及在审程序的部分只作事实陈述,不预判结果;具体以法院后续发布为准,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