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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字号撞了别人的商标,规范使用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9 日发布 9 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例一明确,把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名字登记下来了,是不是就没人能说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 9 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里,第一件回答的正是这个问题。登记只解决名字能不能用,不解决用起来会不会让人搞混。

行业快讯 综合 长期有效;截至 2026 年 10 月,所引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9 日发布的 2026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9 件)

2026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9 件 2026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按发布口径,这批案例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既涉及传统消费领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平台经济等新兴和重点领域。

案例一涉及企业字号。某营销公司将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法院的认定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应当认定该登记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落点不在「有没有登记」,在「登记之后用起来会不会让人搞混」。

接口写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商标法管注册标志的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管市场里的识别性,两条路径指向同一件事。

其余几件各自补了一块拼图。知名影视剧剧名具备识别性的,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未经许可不得仿冒搭蹭;抢单外挂这类以技术手段规避平台规则、干扰派单调度的产品,被按互联网专条的兜底规定认定侵权;直播电商篡改同行带货视频、恶意剪辑刀片电池测评视频的,分别落在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上;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测评文章为自家产品引流的,适用一般条款处理。

从构成看,最高法要传递的信息有两条:在有充分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里的新类型行为,稳慎适用一般条款与兜底规定。以上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公开信息,个案细节以裁判文书为准。

「我的字号是登记过的」这句话,已经挡不住混淆认定

不少企业把「企业名称经登记」当成挡箭牌:形式合法,就不算侵权。案例一把这个抗辩的适用范围缩得很窄。登记解决的是「这个名字能不能用」,「用起来像不像别人」是另一个问题,判断标准是混淆可能,不是那张核准通知书。

两套制度管的本就是不同的东西。商标法管注册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管市场竞争里的识别性。《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已经把两条路接上了: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案例一做的,是把「误导公众」这个要件落到一句可操作的话上——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

还有一个结构性原因值得说清。企业名称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行政区划登记,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两个库不互相检索。你登记字号时,系统不会告诉你同行业有没有人注册过近似商标;对方申请商标时,也不会查你的字号。两套系统各自合法运行,冲突只能等到市场里才爆发。

把两家企业摆在一起,差别只在一处。甲也用了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字号,但只印在发票抬头、合同落款这类企业信息位置,门头和包装上用的是自己的品牌。

乙把同样的字号做成门头招牌,字号比品牌名大三倍,还在电商标题里前置。两家的登记都合法,甲很难被认定混淆,乙几乎注定要被认定。差别不在有没有登记,在字号有没有被当成商标在用。

边界要说清:这是「典型案例」,不是新规则。它的作用是把已有条文与判断标准说清楚,供类似案件参照,本身不创设新的构成要件。个案能不能认定,仍看证据:实际混淆有没有发生、双方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与渠道的重合度、对方标识的知名度。这几样都不在,登记合法仍然是有效的抗辩。

还有一层时点问题值得留意。《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文本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条号整体后移:侵犯商业秘密从第九条移到第十条,商业诋毁从第十一条移到第十二条,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上限从第十七条移到第二十二条。引用旧案时不对文本版本,很容易把「第九条」当成现行条号写进意见书。

先做一次字号与商标的交叉筛查,再管住使用方式

先做一次字号与商标的交叉筛查。把公司字号与同行业主要商标逐一比对,重点看三类:拼音相同(含缩写)、字形近似(含异体字、简繁差异)、含义指向同一事物。范围不要只限同类商品,上下游与关联品类一并看,跨类攀附同样可能被认定。

再列一张使用方式清单,逐项确认:门头与招牌、产品包装、电商店铺名与商品标题、公众号与视频号名称、宣传物料、发票抬头。每一项回答两个问题:字号有没有被单独突出,有没有和主视觉、品牌名绑在一起。突出使用的地方改成规范使用,别等投诉来了再改。

真被投诉或者起诉,先备三组材料:自己的先用与知名度证据(名称核准时间、连续使用年限、销售与广告投入);不构成混淆的证据(门店与渠道分布、价格带、消费人群差异);对方标识知名度的证据(用来检验「有一定影响」这个前提成不成立)。三组齐了,谈判与抗辩才有支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19 年修正时在第九条)、第十二条(商业诋毁,2019 年修正时在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赔偿与惩罚性赔偿,2019 年修正时在第十七条)——2025 年修订文本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9 日发布的 2026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9 件)。案例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口径为准,以上事实截至 2026 年 10 月,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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