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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商标被抢注,异议期内提异议,过期还有 4 条维权途径
异议只有 3 个月;过期之后还有 4 条——无效宣告、撤三、在先权利、侵权抗辩,每条的时限与举证成本都不一样

很多人是在收到投诉通知时,才知道自己的牌子已经被别人注册了。第一反应是找律师发函,第二反应是问「能不能无效掉」。这两步之间少了一步:先算时间。

实务问答 商标 截至 2026 年 10 月,所引为《商标法》(2019 年修正)现行条文,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文本条号可能调整

抢注不是法律术语,对应的条文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证明你有在先的利益,「不正当手段」证明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救济的起算点不由「你什么时候发现」决定。它由商标局的动作、或者对方的注册日决定。同样是被人抢了牌子,还挂在公告期、已经注册两年、注册满六年,能走的通道完全不同。

第一条通道是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条通道只对「还在公告期」的商标开放,过了三个月,窗口关闭,只能等它注册下来再走后面的路。

第二条是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五年这个数字经常被误读成「五年之后就彻底没救了」,它约束的只是这一条通道。

第三条是撤销三年不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这条通道不看谁先注册、谁先用,只看一件事——对方有没有真实使用。

第四条是在先权利。第三十二条前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被抢注的标志本身就是你设计的图形、你的作品、你的姓名或者字号,走这一条不需要证明「有一定影响」,只需要证明权利形成在对方申请日之前。

「不正当手段」这一要件,司法解释给了一条省力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利用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原告要证明的因此只有两件——我有影响,他知道。

同一条第三款还划了一道界:主张他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自己的商标、违反第三十二条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保护的是同类商品范围内的在先使用,跨类抢注要靠驰名商标或者在先权利,靠不到它。

「有一定影响」怎么证明,第二款列了四项:持续使用的时间、区域、销售量、广告宣传。四项不要求全占,但要有可核的记录。没有日期的情况说明、截不出时间戳的宣传图,通常起不到作用。

第五条不是申请通道,是抗辩。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对方拿抢注的商标来投诉你,这一条是现成的挡箭牌。

把时间表排在一起看:异议三个月,无效宣告五年,撤三没有期限(只要连续三年未使用这个状态还在持续),不服无效裁定的起诉期是十五日(第四十六条)。四个数字的起点分别在公告日、注册日、使用中断日、裁定送达日。

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辅助事实:抢注人往往不只抢一个。检索对方名下的商标数量、类别分布、是否有实际使用痕迹,如果能看出批量申请、无使用意图,这组事实会同时支撑「不正当手段」与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两个方向。

关于版本,需要单独说明。上述条号依据的是现行《商标法》(2019 年修正)。修订后的《商标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号可能整体调整,配套的《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仍在征求意见,反馈截止 2026 年 11 月 12 日。现在准备材料按现行文本,2027 年之后提交的申请按新文本核对条号。

先用不等于有权利,五条路的门槛差得很远

最常见的误区是「我用了十年,商标就是我的」。这句话不成立。未注册的标志只有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条件下才受第三十二条后段保护,而且保护方式是「阻止别人注册」,不是「直接取得一个商标权」。用了多久是事实,有没有影响是证据。

第二个误区是「被抢注就提无效」。无效宣告要先证明「不正当手段」,还要卡在五年内。举证成本最高的就是这条,很多人把最强的通道当成唯一的通道,结果在举证阶段卡住,时间也耗掉了。

程序时间也要算进选择里。异议案件,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无效宣告,评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裁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走完行政程序还可能进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加起来,两年是常见量级。

还有一个顺序上的坑:先提无效、被驳回之后才想起撤三。这两条路不冲突——撤三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个事实,与无效裁定评价的对象不同,不受它拘束。真正会被挡住的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无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选通道的顺序应该按举证成本排,不是按听说得多排。撤三最容易——你只需要指出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举证责任随即转向对方;异议和无效最难——要证明对方「明知」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撤三也有代价。对方只要提交一份真实使用证据,撤销申请就会被驳回;而且即使撤销成功,商标是从撤销之日起失效,撤销之前的使用行为不受影响。指望它解决过去的侵权索赔,方向就错了。

在先权利这一条常被低估。图形标志如果本来就是你委托设计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加上创作、交付的时间记录,比「有一定影响」好证明得多——后者要拿销售数据、广告投放、媒体报道去堆。有著作权这条线,就别只走「有一定影响」。

反过来还有一处容易踩坑:抢注人拿着商标投诉你的店铺或者链接。这时候先别急着论证「他是恶意抢注」,平台的审核不看这个。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三年不使用抗辩」是直接能用的工具,同时准备反通知材料。

谈判桌上也是一样。五条通道里你能走通几条,决定你能要什么。一条都走不通,对方的报价会按他的注册成本算;能走通撤三加在先权利两条,谈的才是和解方案。

最后提醒一处时间错觉:无效宣告的五年从注册日起算,不是从你知道之日起算。很多企业是在被投诉时才发现,一查注册日,已经过去四五年,剩下的窗口只够准备一份材料,不够打一轮程序。

先查三样东西,再决定走哪条路

第一步查状态,一周内能做完。拿对方的注册号,查清申请日、公告日、注册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是否已经核准注册。状态决定通道:公告期内只有异议,已注册才有无效与撤三。

第二步查对方。看他名下有多少件商标、分布在哪些类别、有没有转让记录、有没有真实使用的痕迹。批量申请、跨类囤积、无生产无销售,这组事实既是「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也可能直接落进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步固定使用证据,按「时间、范围、影响力」三列整理。时间要连续,不能只有最近半年;范围要覆盖被抢注的那个类别,卖的是第 30 类就不能只拿第 35 类的材料;影响力要有第三方来源,媒体报道、行业排名、获奖记录都算,自制说明不算。

通道按剩余时间选。还在公告期,走异议;已注册且不满五年,走无效宣告;超过五年,走撤三,如果标志本身是作品或字号,同时走在先权利;被对方投诉时,先提第六十四条抗辩。

不要只发一封律师函就等回复。律师函能证明对方「明知」,对程序推进的作用有限。真正改变局面的,是递交到商标局的那份申请——它会把时间停下来,谈判的节奏也随之改变。

材料按通道分头准备。异议与无效要三样:在先使用证据、对方明知的证据、对方商标的注册信息;撤三只要撤销申请书加一份初步检索;在先权利要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底稿、委托合同、公开发表的记录。一次准备、多通道复用,这是先做证据再选通道的另一个原因。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均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反馈截止 2026 年 11 月 12 日。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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