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申请复审,这是《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现行规定。起算点是「收到通知之日」,不是驳回决定的发文日,这一点直接决定案件算不算逾期。
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商标局对期限计算的公开答复口径是:驳回复审期限届满日为驳回通知书文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加 15 日。
以纸质方式送达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里的节假日包含周六和周日。
费用方面,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按类收费,纸质申请每类 750 元,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每类 675 元,缴费成功后才予受理。
复审提出后,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还要一并记住一个即将到来的变化:修订后的《商标法》共 9 章 87 条,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驳回复审的 15 日期限在新法中保留,条文位置由第三十四条移至第三十七条,办理机关的表述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改为「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
截至 2026 年 10 月,上述期限与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先把四件事分开。驳回是实质审查的结论,指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部分驳回指一件申请中只有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被驳回,其余部分可以先行初审公告;不予受理出在形式审查阶段,比如申请书式不合格、主体资格材料缺失;视为撤回则是程序义务没有在期限内完成,比如收到补正通知后没有答复。
前两者可以复审,后两者往往要先解决程序问题,急着去论证商标显著性是没有用的。再往外还有一层常被混为一谈:驳回复审针对的是尚未获准注册的申请,异议针对的是已经初审公告的商标,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针对的是注册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四条线各有各的期限和证据要求,不能互相替代。
实务里最常见的两个失手点:一是按发文日而不是收到日倒排期限,把本可用的缓冲时间算少了,电子送达还要再加 15 日才视为送达,实际可用时间比想象的宽;二是把驳回复审当成诉讼来准备,一上手就全面对抗,而复审阶段的重点是把驳回理由逐条对应回应,审查员引了哪一条就针对哪一条补充证据和论证,答非所问是复审材料里最典型的浪费。
另外,复审申请的主体必须与原申请人一致,材料要能证明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这些形式要件缺一项,案子会先卡在受理环节,连实体审查都进不去。
三步走。第一,拿到驳回通知书先看两个日期:文件发出日和送达方式,据此算出期限届满日,写进案头日程并预留至少两周的制作时间。
第二,判断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部分驳回的,就要不要复审、以及是否把初审公告的部分申请分割另案,结合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规划决定,不要只盯着被驳回的那部分。
第三,准备材料:复审申请书、驳回通知书、送达凭证,以及针对每条驳回理由的论证与证据;同一件案子走电子申请比纸质申请每类少缴 75 元,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
同时有海外布局安排的,把本国是否复审与是否需要在其他国家同步申请放在一起决策,两件事的节奏会互相牵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复审)、第七十二条(缴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送达方式与期限计算);商标局关于受理商标评审费收费标准(纸质每类 750 元、网上申请每类 675 元)与驳回复审期限计算的公开答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