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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人」引发的技术侵权赔偿从 1300 万改判至 3.82 亿,二审翻了近 30 倍
最高法 2026 年 9 月 29 日二审宣判;争议标的为高端机床技术;多重推定规则在赔偿计算中的运用是改判关键

用高薪把人挖过来,技术就跟着来了——这是不少行业心照不宣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 9 月 29 日的二审判决,把这种做法的价码重新标了一遍:同类案件的判赔金额从 1300 万元改判到 3.82 亿元。

行业快讯 商业秘密 2026.09.29 二审宣判;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判决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对一起发生在高端机床领域的技术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企业通过高薪方式从原告处引入技术团队,相关技术随人员流动转移至被告,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为 1300 万元。二审改判至 3.82 亿元,约为原判的近 30 倍,创下国内高端机床领域技术侵权赔偿的新高。

改判的关键不在事实认定,而在**赔偿计算方法**。技术秘密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难以直接举证对方的实际获利——生产数据、成本与销量都掌握在对方手里。为破解这一困境,司法实践中发展出多重推定规则:在权利人已尽到合理举证努力、而相关证据由被诉侵权方控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已知的产能、利润率、销售规模等公开或可推算的数据,推定侵权获利。

本案中这一规则被充分运用。相比于一审按较为保守的口径计算,二审在推定基础上把赔偿基数与技术贡献度算得更充分,最终形成了相差近 30 倍的判决结果。此外,若被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基数之上加倍计算。

从法律依据看,本案适用的核心条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它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类行为,其中明确把「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列为侵权行为——这一款正是人员流动类案件最常援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转移与赔偿计算的具体规则。两条一起用,才撑得起本案的赔偿口径。

从行业背景看,高端机床属于技术密集、研发投入大的领域,核心技术往往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形式保护——专利要公开技术方案,而商业秘密不需要。这也意味着,一旦发生人员流动带走技术,取证和维权的难度都高于专利案件,赔偿金额的高低因此格外受到关注。

赔偿金额的跃升,还反映了一个更宏观的趋势:近年在技术秘密类案件中,法院对赔偿计算的精细化程度在提高。过去批量案件的判赔常被批评「得不偿失」——维权成本高、获赔金额低,权利人缺乏动力。随着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惩罚性赔偿的引入,这一失衡在被逐步校正,本案近 30 倍的改判幅度是其中一个较为显著的例子。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技术秘密与专利在维权路径上的差异。专利侵权有明确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比对依据,边界相对清楚;技术秘密则要先证明三件事:信息具有秘密性、能带来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三项都成立,才谈得上侵权比对。这也是为什么在技术秘密案件里,「有没有做保密措施」往往比技术本身更早成为争议焦点。

截至 2026 年 10 月,本判决为二审判决。案件涉及的赔偿计算细节与后续执行情况,以官方公布为准。

挖来的人和带来的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误区,是把「人」和「技术」混为一谈。**挖人本身不违法**——劳动者有择业自由,企业有用人自由,法律保护的是这个自由,不是一纸竞业限制协议就能全盘禁掉的。真正被评价的是:人员流动过程中,技术信息有没有跟着转移,以及是怎么转移的。

第二,本案真正让赔偿金额跳起来的,是举证责任的实际分配。技术秘密侵权中,最关键的数据都在被诉一方手里。权利人要做的不是「证明对方赚了多少」,而是**尽力举证 + 指出关键证据由对方控制**,让法院适用推定。反过来,企业如果被诉,自己掌握的生产经营数据在推定规则下会处于什么位置,也需要提前想清楚。

第三,这一判决对「带技术入职」的个人同样是警示。赔偿是判给企业的,但侵权认定往往同时指向具体的行为人。核心技术人员跳槽时,把原单位的技术资料一并带走的,个人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为公司赔了钱而消失。

第四,从企业自身风险管理看,这件事的另一面是:自己也要防着别人来挖。技术秘密的保护状态——有没有做保密措施、有没有权限分级、离职交接是否留痕——决定了将来维权的成败。很多企业不是输在技术被拿走,而是输在拿不出「已经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据。

两边各自该做的准备

给正在引进技术团队的企业:第一,入职环节把技术来源追溯做清楚。要求拟入职的技术人员书面说明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性质,确认不涉及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保留这份说明。这不是形式主义——一旦日后被诉,它是证明「善意引进」的重要材料。

第二,技术落地过程中留好过程记录。自研部分的设计文档、研发日志、版本管理记录,与引进技术之间要有可验证的分界。很多案件的败诉,源于自己的技术演进轨迹根本说不清楚。

给技术有被带走风险的企业:第一,把保密措施做到「可举证」的程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权限分级、数据离场管控、离职交接清单——这些措施的价值不止在于防止泄密,更在于发生诉讼时证明你已经尽了义务。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可能连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都满足不了。

第二,核心人员的离职流程要单独设计。重点不是留人,而是明确技术资料的回收、账号权限的关闭、以及关键岗位的过渡安排。这一环节做扎实,后续若真的发生争议,举证会顺很多。

无论在链条的哪一端,都建议把技术资料的权属与使用边界在书面文件里写清楚。这类约定平时看不出价值,纠纷发生时往往就是胜负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29 日二审判决(高端机床领域技术侵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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