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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涉 AI 纠纷审理规则:AI 生成内容实质相似怎么认定
法发〔2026〕10 号 9 月 7 日发布;第十二条给出「接触+实质相似」在 AI 生成场景下的适用规则;与检索增强生成的避风港规则同批发布

AI 生成的内容和别人已有的作品长得像,算不算侵权?此前这类案子各地尺度不一。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26〕10 号文件,给出了判断路径。

行业快讯 人工智能 2026.09.07 发布;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适用口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法发〔2026〕10 号文件,就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文件不是对 AI 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作一个笼统的定性,而是分场景、分类型给出审理的规则口径。

其中与内容产业关联最直接的是第十二条,针对 AI 生成内容与他人已有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时的侵权认定。过往这类纠纷最难的环节在于举证与比对:一方主张自己的作品被 AI 训练或生成所使用,但既拿不到训练数据,也难以证明生成结果与自己的作品之间存在可归责的关联。第十二条给出的判断路径,落点仍是「接触」与「实质相似」这两个传统要件,但明确了它们在 AI 生成场景下如何适用、由谁承担哪一部分举证。

同一批次发布的内容还涉及其他几类高频场景。检索增强生成(RAG)的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如何适用避风港规则,是其中之一——搜索类 AI 产品引用第三方内容造成侵权的,责任边界因此有了更清晰的判断基础。涉 AI 的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保护,以及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履行,也在规则覆盖范围内。

需要区分的是,这份文件是**审理规则**,不是新的权利类型。它不创设一种叫「AI 著作权」的新权利,也不改变现有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它处理的是法院在审案时怎么认定事实、怎么分配举证责任、怎么适用既有法律的问题。

对内容生产链条上的不同主体,影响方向并不一致。使用 AI 工具生成内容并对外发布的一方,如果生成结果贴近某个在先作品,第十二条给出的比对路径会同时适用于对你不利的场景;反之,主张他人 AI 产品使用了你的作品,也有了更明确的举证指引。提供 AI 生成服务的一方,关注的更多是检索增强生成条款与标识义务。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份文件的出台有一个现实背景:2023 年以来,AI 生成内容的纠纷案件数量上升明显,但各地法院在「AI 生成结果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如何认定」这个问题上把握不一。有的案件侧重看生成结果本身,有的案件要求权利人先证明训练数据中包含自己的作品,举证门槛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统一审理规则的意义,正在于把这种不确定性收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规则并没有因为「技术中立」而放松对生成内容的责任要求。使用 AI 不等于免责,也不等于自动构成侵权——它只是把判断的重心,从「用了什么工具」移回到「结果与在先作品的关系」上。这对产业界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

截至 2026 年 10 月,各地法院对这份文件的适用还在展开过程中,具体个案如何落到条文,需要以生效裁判和后续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为准。

它划的是举证路径,不是给 AI 内容发通行证

这份文件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把它当成「AI 生成内容侵权与否的定论」。它实际做的是把原本模糊的举证与比对环节,落成可以按步骤推进的判断路径。路径清晰之后,一件事的两面同时变清楚了:主张权利的一方知道该收集什么,被主张的一方也大致能预判风险从哪来。

第二,规则继续沿用「接触+实质相似」的框架,意味着**独创性仍是绕不过去的门槛**。如果你的作品本身独创性表达有限,比如只是通用描述、常见构图或行业惯用表达,即便对方明显用了 AI 生成,比对环节也未必能支撑起侵权主张。这一点和产业界期待的「用 AI 就构成侵权」相去甚远。

第三,检索增强生成的避风港条款值得做产品的人单独看一遍。RAG 类产品引用第三方内容是常态,避风港适用是有条件的——条件不满足时,责任会直接落回服务提供者。把它当成「搜索类产品天然免责」,是目前对这条规则最常见的误判。

最后要提醒的证据意识:AI 生成过程留痕,过去被当作文档习惯,现在开始有诉讼上的意义。提示词、参数、生成时间、修改记录,在需要证明「生成结果如何得来」时会成为关键材料。等到发生争议再回头找记录,多数时候已经找不齐了。

三条可执行的准备

第一,梳理自己对外发布的 AI 相关内容,做一次风险自查。重点看两类:生成结果与知名作品在表达上明显贴近的;以及产品形态属于检索增强生成、会引用第三方内容的。前者涉及对外发布的安全边界,后者涉及产品本身的合规设计。

第二,把生成过程的留痕机制建起来。至少保留提示词、生成时间、使用工具与版本、后续人工修改的痕迹。这不是为了应付监管,而是在争议发生时,你需要用它来说明生成结果与在先作品之间是否存在接触和实质性使用。留痕从今天开始做才有用,等到案子来了再补是补不上的。

第三,如果已经发现有人在用 AI 产品接近你的作品,先别急着发函。先按「接触」和「实质相似」两条线各收集一轮材料:对方的模型有没有可能接触到你的作品、生成结果与你的作品在表达上相似到什么程度。这两条都想清楚再动,比直接主张「AI 侵权」要稳得多。

如果产品或内容涉及 AI 生成且有商业化安排,建议在立项阶段就做一次合规评估——这类问题的处理成本,在项目早期和后期不是一个量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6〕10 号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相关文件(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与侵权认定的规定;同批发布的涉检索增强生成等场景的审理规则。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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