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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商业和解谈成了,专利无效诉讼还要不要打下去
专利无效宣告是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之诉相互独立;和解通常只终结民事诉讼,无效程序可继续;行政诉讼 3 个月起诉期

侵权官司和解了,双方握手,很多人以为这件事就翻篇了。但如果同时还有一件专利无效程序在走,它不会因为你们和解就停下来——这是两条独立的线。

实务问答 专利 长期有效;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程序口径

专利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诉讼是两条独立的程序线。侵权之诉由法院审理,判断的是被诉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效宣告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的是这份专利权本身该不该维持。两条线的当事人、审理机关、审查对象都不同——因此,一场民事纠纷的和解,不会自动终结另一条行政程序。

这一独立性的法律基础,在于两类程序的性质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主体不限于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确权程序。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走的是民事救济的路径,两者在《专利法》里分属不同章节、适用不同程序规则。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出问题。当事人就侵权赔偿达成和解、或者签了交叉许可、远期供货之类的商业安排之后,往往以为纠纷已经全部了结,不再跟进无效程序的进展。结果某天收到一份决定书: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或者无效请求被驳回、对方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此时双方已经各自投入了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这份决定书的效力范围可能比和解协议本身更大。

无效宣告的审查结论在执行层面也有完整的救济链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起诉期限是法定的不变期限,逾期即丧失救济机会。

反过来也一样:无效宣告的结论会直接影响侵权诉讼的基础。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此前基于该专利成立的侵权主张也随之失去权利基础——不论侵权之诉当时是判了、调了还是和解了。这也是为什么在专利纠纷里,无效程序常被当作「釜底抽薪」的手段:与其在侵权之诉里逐条抗辩,不如先把专利本身打掉。

需要注意的是,程序独立不等于结果互不影响。和解协议中关于费用负担、权利归属、后续不起诉承诺的约定,会影响当事人是否仍有必要、以及是否有资格继续推进无效程序(例如双方约定撤回全部行政程序);而无效结论一旦作出,又会反过来作用于应收账款、许可费率乃至双方后续的商业安排。两者是独立的程序,却共用同一份权利基础。

实践中还有一种组合容易出现:同一专利上同时挂着侵权之诉、无效宣告、以及针对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三条线并行、进度各不相同。这三条线各自的当事人可能已经和解,但程序是否终结、何时终结,要看各自的程序规则,不存在「一条撤了、其余自动跟着撤」的机制。

截至 2026 年 10 月,无效宣告与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要求,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为准。

和解协议里没写清楚的那一句,往往最贵

回答最初的问题:和解了,无效程序**不会自动终止**——除非你在和解协议里明确约定了终止或撤回。这是整个问题里最容易忽略、代价又最大的一点。协议里没有这一句,双方就都要为「另一条线还在走」继续投入时间、精力和费用,而且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出结果。

第二个常见误区是以为「我方撤诉=对方也撤回」。许多和解协议只写了「双方就侵权之诉达成和解」,对无效程序、行政部门举报、海关备案这些并行安排只字未提。几年后当事人才发现某项行政程序仍在审理中,而彼时商业格局早已变化,这份决定书就变成了一个不受控的变量。

第三,继续还是撤回,不该只看「已经和解了」这一个事实。要问的是:这件专利以后还构不构成风险。如果对方是竞争对手、专利还在有效期内、而你的产品线短期内不会退出,那么让它继续处于「可能被无效」的不确定状态,本身就是风险;反过来,若这件专利对你已无威胁,继续投入无效程序只是纯粹的沉没成本。

第四,注意「继续推进」有时并不只是费用问题,而是资格问题。无效宣告的请求主体资格、撤回后能否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都受程序规则约束。一旦撤回,不一定能重来。所以要不要撤回,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就一次性想清楚,而不是先撤了再看情况。

还有一层常被忽略:和解协议的措辞会影响后续程序的可操作性。比如协议里写了「双方互不追究、各自撤回全部主张」,这句话在行政程序里怎么理解、能不能直接作为撤回的授权依据,需要和协议起草方、以及后续的程序代理人确认清楚。

措辞含糊的协议,往往在真正需要执行时才发现用不上。更稳的处理是:协议里对「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分别写明处置方式,并明确由哪一方、在什么期限内完成撤回或终止的具体动作。

把「谁去撤、什么时候撤、撤不撤得掉」三件事落到条款里,比一句笼统的「互不追究」有用得多。

三件事要在签字前想清楚

第一,签和解协议之前,先做一张「程序清单」。把与这件专利有关的所有程序一条条列出来:民事侵权之诉、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行政诉讼、行政举报、海关备案、以及对方的反制措施。然后在协议里逐条写明:哪一条终止、哪一条撤回、哪一条保留。只写「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是不够的——「本案」这个词,在另一条程序线里并不成立。

第二,把「专利仍处于无效程序中」这件事作为议价因素纳入考虑。如果无效程序正在审、且你方胜算较大,在谈判中它是有价值的信息——对方要承担专利随时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反过来,若你方是被诉侵权、又同时是无效请求人,和解时可以把「是否继续推进无效」作为一个条件来交换,但要注意:以放弃行政程序换取商业利益,协议条款要写实,避免留下反悔空间。

第三,签字后仍要把未终结的程序继续管住。特别是无效行政诉讼的 **3 个月**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过时不候的不变期限。和解之后如果双方都不跟进,很容易错过这个节点,导致本该争取的救济一并丧失。把每一份官方文书的送达日、每一项法定期限单独登记,不要因为「已经和解了」就把这条线从台账里划掉。

如果涉案专利对你的产品线仍有实际影响,建议在和解谈判阶段就把无效程序的走向一并评估,把两条线的结论合在一起看,而不是先谈完民事、再回头处理行政。

还有一个操作层面的提醒:和解后如果决定继续推进无效程序,要确认经办链条没有断。当事人和解后往往会更换或停止委托,而无效程序、行政诉讼都有各自的委托与送达要求。中间任何一个环节的代理人权限过期、地址未更新,都可能导致文书送达不到、或者送达给了已经不再处理该事务的人。在撤换经办安排时,把这条仍在走的程序单独交接清楚。

最后,无论最终选择继续还是撤回,把决定和理由书面记录下来。专利纠纷的和解往往涉及多轮谈判和多份文件,过一两年再回头看,很难还原当时为什么作了这个选择。留一份内部备忘,说明为何保留(或撤回)无效程序、以及预期何时能看到结果,日后追溯会省很多事。

补充一点关于时点的判断:无效程序与行政诉讼各有自己的审理周期,和解发生时它们可能刚立案、也可能已临近决定。如果已经接近出结果,多等一步往往比此时撤回更划算——结论一旦落到纸面,它是确定的、可预期的;而撤回了,这个不确定性会一直悬在那里。反之,如果程序刚启动、还要走很久,而双方已无继续对抗的商业动机,那么及早了结、把资源投向别处,可能是更理性的选择。这个判断的关键是:先摸清每条线现在走到了哪一步,再决定去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与审查决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审查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起诉)、第六十五条(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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