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手上有一件 AI 相关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初稿已经写完,准备下周递。技术总监看了新闻,问了一句:规划里说要搞「人工智能使用声明」,咱们要不要先在说明书里写上「本申请使用 AI 辅助」?
先别急着答。这个问题的方向可能就错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 年 10 月 19 日印发《专利和商标审查「十五五」规划》,11 月 3 日对外公布。文件不短,专利、商标两大块,配了七个专栏工程,到 2030 年的目标是「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基本建成」。
文件很长,但与你直接相关的只有三处。
第一处是 AI。 专栏 1 要研究三件事: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定义和现有技术范围、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身份和可专利性、专利申请中的人工智能使用声明制度。落点是「适时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注意这里的动词:研究、适时。不是「自本规划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处是排期。 规划提出「全面推进专利按需审查」,把快速审查、优先审查、延迟审查、集中审查四类归到一个体系里,并要求「丰富加快审查渠道」。周期目标写得克制: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保持相同审查制度下世界主要专利审查机构的领先水平。
第三处是商标,也是最实的一处。 专栏 6 叫「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系统治理工程」,里面四句话值得抄下来:推进商标申请行为主体穿透式监管;对明知或应知属于恶意仍代理的机构,实施名录式监测和全流程关注;探索运用企业登记数据识别恶意申请行为人;完善商标注册申请意图承诺机制。再加一句:对带有欺骗性的已注册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
把这四句话放在一起看,指向同一个转向:恶意注册的治理,从前端审查和事后撤销两头夹。以前是注册完了被人提无效,现在申请阶段就先被制度筛一遍。还有一处与做外观设计的人有关:规划要研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数字领域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适时调整图形用户界面提交规则——同样停在「研究」。
把上面几段连起来看,会发现一件事:全文没有新增一条授权条件。
专利能不能授权,看的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那几款——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商标能不能注册,看的是显著性、在先权利、禁用条款。这些标准一个字没改。
规划动的是另一套东西:谁先被审、审多久、什么样的申请会在递交之后被系统先标记出来。
「标准要变」是一种常见误读。顺着这个误读去读,你会去改说明书、改权利要求书的结构,白忙一场。把它当「排队规则要变」来读,手上能动的其实只有三样:材料的完备程度、申请路径的选择、名下商标台账的干净程度。
三组对照说得更清楚。
A:同一件 AI 相关申请,说明书里主动写明技术方案由研发人员确定、AI 仅用于文献检索与附图绘制,并保留研发记录。B:什么都不写,也没留记录。今天这两件申请在审查上没有区别——声明制度还没落地。区别在制度落地之后:A 能拿出当时的记录,B 只能回忆。
A:一件符合快速审查条件的申请,提前把推荐意见、检索报告备齐。B:等审查意见下来再补材料。规划明确要「丰富加快审查渠道」,渠道会变多,但前提一样——材料先齐。
A:同一实控人名下 80 枚商标,集中在三个主营类目,销售合同和包装实物都在。B:同样 80 枚,一半是热点词和地名,拿不出使用证据。穿透式监管一旦跑起来,B 这种结构会被系统先看见。
说清楚结论之前,有三处边界不能省略。
其一,这是国知局对系统内单位的工作部署,不是直接约束申请人的规则。它对你的意义是提前知道审查资源往哪走,不是照它办事。
其二,「研究」「探索」「适时」三个词在文件里出现频率极高,对应的都是还没有时间表的事项。预测哪一年落地,超出这份文件能支撑的范围。
其三,依职权宣告无效、依职权撤销,都有法定条件。规划说的是「做好落地实施」,不是新开一道口子。
第一件,研发记录从今天开始留。 AI 用在哪个环节、谁下的判断、生成了什么、筛掉了什么,用一份台账记下来,不用等声明制度。制度落地那天,追溯期是你补不出来的。
第二件,把按需审查当排期工具用。 先自查是否符合快速审查或优先审查的条件,符合就把材料一次备齐;不符合的,按普通程序排,别在中间反复补正——那是最耗时间的一种走法。
第三件,商标台账按主体归一遍。 穿透式监管的抓手是企业登记数据,等于按实控人归集,不是按单个公司看。名下商标集中在热点词、地名、景区名上的,先做使用证据整理:销售合同、包装实物、广告投放记录,带日期的那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和商标审查「十五五」规划》(2026 年 10 月 19 日印发,11 月 3 日公布);文中引用的专栏 1「新兴领域专利审查规则完善工程」、专栏 6「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系统治理工程」,以及按需审查、外观设计与国际合作相关表述,均出自该规划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以上条文与表述截至 2026 年 11 月,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