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8 日,泰国专门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Specialized Cases)当庭宣判,全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泰国皇家 50R 集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与商标侵权。
判决包含三项内容:撤销被告已注册的瑞幸相关商标;永久禁止其在咖啡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以及鹿头标识;赔偿基础损害赔偿金 1000 万泰铢,另自起诉日 2024 年 3 月 4 日起,按每日 10 万泰铢计付持续性损害赔偿金,截至判决日累计逾 9500 万泰铢,约合人民币 1918 万元。这一总额刷新了泰国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纪录。
案件的时间跨度值得完整看一遍。2018 年,当地主体在泰国申请注册「瑞幸」相关商标,2020 年获准注册,覆盖的类别较广。2021 年前后瑞幸筹备进入泰国市场时,当地主体已经抢注了英文「LUCKIN COFFEE」、中文「瑞幸咖啡」与小鹿图形在内的整套标识,并注册了近似的企业名称,开出线下门店。2022 年 8 月,瑞幸发布声明说明泰国门店系仿冒,随后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撤销注册商标、认定侵权成立。但 2023 年二审改判瑞幸败诉,理由是起诉时诉讼主体资格不足;对方随即提起反诉,索赔 100 亿泰铢,约合人民币 20 亿元。2024 年 3 月瑞幸再次起诉,2025 年 2 月重新获得一审胜诉,对方再次上诉,直到本轮终审维持原判。
侵权认定所依据的关键事实,是模仿的完整度:被告对瑞幸标识的字体、颜色与鹿头图形作了整体使用,仅调整鹿头朝向、更换标识配色,并在「LUCKIN COFFEE」字样下方增加泰文。
这种「近似而非相同」的做法,是这类案件的典型形态:一方面尽量借用原品牌的识别力,另一方面为「我用的不是同一个商标」留下抗辩空间。
这类抢注并非个案。东南亚市场长期存在对中国品牌商标的抢注与仿冒经营,目标通常是已经在中国形成知名度的品牌——抢注的逻辑正在于此:品牌进入当地市场之前,商标的价值尚未被本地主体利用,一旦品牌显露进入意图,抢注者就取得了谈判筹码。本案的反诉索赔金额可以说明这种筹码的定价:2023 年 12 月,抢注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幸赔偿 100 亿泰铢,约合人民币 20 亿元。
持续性损害赔偿的算法值得单独看一眼。基础赔偿 1000 万泰铢,加上自起诉日(2024 年 3 月 4 日)起按每日 10 万泰铢累计的部分,到判决日合计逾 9500 万泰铢——后一部分超过了基础赔偿的八倍。这种按日计赔的做法,把「拖延」变成了一项有明确价格的选择:侵权状态每多持续一天,成本就增加 10 万泰铢。
这个案子的规则价值不在金额,而在两处程序细节。
第一是它的定性。据泰国执业律所披露的判决内容,这是泰国司法史上首次正式承认「商标恶意抢注」概念、并运用优先权利原则撤销不当注册的判例。在此之前,当地对境外品牌在先权利的救济路径并不清晰。对准备进入东南亚市场的企业来说,这是一条可以援引的先例。
第二是它中间输过一次。2023 年改判瑞幸败诉的理由不是事实认定,而是「起诉时诉讼主体资格不足」——权利链条上的空档。实体上有在先使用,程序上仍可能先受挫。
边界也要一并看清:这是泰国法院的认定,不当然适用于其他法域。这个问题上最容易出现的误判,是把一个法域的胜诉当成整个东南亚的结论——各国在申请在先原则、异议规则、使用要求与驰名保护上差异很大,同一套标识在一个国家能拿回、在另一个国家未必。本案能成立,前提是瑞幸在当地有可主张的权利基础与完整的使用证据,这两样都不是事后能补上的。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这一切的起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排他效力不延伸到泰国;反过来,在泰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即便在中国毫无知名度,也能在当地产生排他效力。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个品牌在两地的权利人可能是不同主体——直到一方把有力的在先权利证据与程序提交到当地法院。
把三个阶段连起来看,还有一条可用的经验:境外商标维权不是一个动作,而是一串程序。异议、无效宣告、不使用撤销、侵权诉讼各有不同的期限、证据要求与管辖机关,启动时点与路径选择的差别,往往比金额预期更能决定结果。本案的四年里,程序本身消耗的时间远多于实体争议的辩论时间。
第一,先分清抢注发生在哪里。国内遇到抢注,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提异议,也可以在注册后提无效宣告。境外市场没有统一的「在先使用」保护,要逐法域核查申请在先原则与异议规则。
第二,把权利链条先理干净。商标转让、主体承继、授权文件之间不要留空档——本案二审的教训就落在这里。
第三,发现抢注后,异议、无效宣告、不使用撤销、转让谈判与侵权诉讼同步比较期限、证据和费用,不把程序选择押成单选题。
来源|泰国专门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Specialized Cases)2026 年 7 月 8 日终审判决;一审判决为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IP&IT 法院)2025 年 2 月判决。上述事实据瑞幸咖啡 2026 年 7 月 27 日公开信息及泰国执业律所披露的判决内容整理,该判决未公开载明可检索的案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系国内对应规则,非本案裁判依据。金额与本币折算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