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理由一起递上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逐条审完,四条全部不成立,维持注册。案子打到法院,一审把这份裁定撤了——四条里只认一条。二审维持。
诉争商标是第 76690314 号「刘公饼」,注册在第 43 类餐馆、饭店、茶馆等服务上,申请日 2024 年 1 月 30 日。提出无效宣告的,是持有第 71925598 号「刘公饼家」商标的一方,那件商标注册在第 30 类糕点、冰淇淋等商品上。
2025 年 1 月,请求人一次提出四条理由: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五条第二款,特定关系人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第三十条,与在先近似商标冲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025 年 11 月 2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理由各不相同,结论一致:四条都不成立,维持注册。
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把目光挪到了别处。不是商标本身像不像,是注册人名下的那本账。
查明的事实很具体。注册人是一家广告传媒公司,注册资本 3 万元。截至一审审理时,名下共有 94 枚商标。其中 20 枚是「里口山」——山东威海环翠区张村镇下辖的一处省级旅游度假区;另有 3 枚是「正棋山」,威海东南 20 公里处一座山的名字。
这里要先分清一件事。地名本身不是注册禁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限制的,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里口山是一处景区名,正棋山是山名,都不在该款的射程里。单看标志,这些名字可以注册。
问题不在能不能注册,在注册了多少、为了什么。20 枚同一处景区、3 枚另一座山,这一个组合才让法院把「占用公共资源」这层意思读出来。这个区分很要紧:把本案理解成「地名不能注册」,下次换个名字照样踩坑。
一审据此认定:申请注册与地名相关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重新作出。
另外三条为什么没站住,判决书写得很清楚。第三十条:诉争商标核定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咖啡、糕点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不构成近似。第十五条第二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据不足以证明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注册人上诉,三条理由:公司成立多年、经营范围较广;商标数量在合理范围内、时间跨度长;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二审期间补交了企业报告、名下商标明细、使用证据和视频材料。
2026 年 9 月 2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名下 90 余枚商标,涉及第 9、21、30、31 类商品和第 35、39 至 45 类服务,大量集中在地名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经营范围内实际使用。
二审把判断要素列成一张清单:名下商标数量、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是否与地名相关、是否涉及公共资源、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在经营范围内实际使用。六项综合判断,不是单项打分。
这里有一层时间关系要说清。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通过的《商标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第四条移到第十九条第一款,条文写成: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多出来的那半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正是本案一审、二审反复用的那条判断。
三处边界。其一,本案适用的是现行《商标法》第四条,不是尚未生效的新法;新法把那套判断写进了条文,属于把审判思路规则化。其二,「94 枚」不是标准,是本案的事实。判决没有给数量划线,也不会因为下一个人注册 94 枚就当然认定恶意。其三,这是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终审、已生效;它不涉及民事赔偿,也不解决「抢注之后要不要赔」这个问题。
这个案子值得留存的地方,不是「恶意注册被无效了」。是四条理由递上去,三条打偏,只有第四条命中。而第四条的证据,全躺在对方的商标档案里——不用证明他抄了谁,只要证明他注册得太多、太偏。
三条打偏,各有各的原因。第三十条要比对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餐馆和糕点在这一步就断了,后面比标志的功夫全白费。第十五条第二款要证明双方有特定关系——合同、业务往来、代理关系,一样都拿不出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要证明欺骗手段,证据门槛本来就高。
第四条不要求你跟对方有任何关系。它评价的是注册行为本身:这些商标你用得上吗。用得上就注册,用不上就批量注册,法律把这叫「不以使用为目的」。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单独说:同样一批事实,行政阶段四条全否,到了法院却有一条成立。差别不在证据,在审查的角度。国知局审的是逐条对应——你援引哪一条,就审那一条的构成要件;法院在这个范围内重新组织事实,把散落的记录放到一起看。94 枚商标、20 枚同一处景区,这些在行政阶段是背景材料,在法院手里变成了认定恶意的核心证据。
容易误读的是数量。94 枚这个数字在判决书里出现过,但它不是判据。判据是 94 枚的构成:20 枚同一处景区的名字,3 枚另一座山,全是当地的公共资源名称。如果是 94 枚分布在自营品类上,或者多数是自创词,结论会完全不同。
两组注册只差一个变量。A:3 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 94 枚,集中在本地景区和山名上,拿不出使用证据。B:同样 94 枚,集中在主营品类,拿得出销售合同和包装实物。前者是占坑,后者是防御性布局。同一部法条,两个结论。
还有一组对照,差的是「谁在用」。请求人手里有一件「刘公饼家」,注册在糕点、冰淇淋上,有实体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订单。一个「家」字之差,加上实际的商品经营,构成了它对「刘公饼」这个名字的在先利益。但它赢的不是第三十条——商品与服务不类似,这条路走不通。它赢在第四条:对方根本没用过。
第四条在实务中用得少,原因是标准软。「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没有量化线,「明显超出」更没有。本案的解法是把软标准落到硬事实上:注册资本、商标数量、类别分布、地名占比、使用证据,五项都是可查的客观记录,逐项摆出来,主观恶意就有了载体。
还有一层时间账。商标从申请到注册要几个月,从注册到被提出无效可能又过一年。这期间对方可能已经拿这些商标去投诉、去起诉、去谈许可。等第四条把商标打掉,被投诉的人已经付过一轮应诉成本。所以第四条的价值有一半在事后纠错,另一半在让批量注册从一开始就不划算。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后,这条规则从第四条挪到第十九条第一款,并且多一个要件「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对申请人来说,举证的方向要提前:商标组合里有多少是真的在用,有多少是先占着,最好在申请阶段就有账。等到被提无效再去补使用证据,补得出来的部分往往只有最近一两年。
第一步,拉三样:对方名下的商标总数、类别分布、名称构成。总数看规模,类别看跨度,名称构成看有没有集中在地名、景区名、热点词上。这三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查询系统里都是公开的,不需要申请调查令,也不用等立案。
第二步,四条理由别一起递。近似、特定关系人抢注、其他不正当手段、第四条,各有各的证据集。递得越多,举证越分散,任何一条举证不能都会拖长审查周期。先看手上有什么:有合同和往来记录,走第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服务类似,走第三十条;什么都没有、但对方注册异常,走第四条。
第三步,两件事要同时记在案头。一是使用证据那一栏,两侧都得留:被指囤积时能救你的不是解释,是带日期的销售合同、包装实物、广告投放记录;提无效时要盯的,正是对方这一栏拿不拿得出来。二是条号的时点:2027 年 1 月 1 日新法施行后,恶意注册的条文是第十九条第一款,但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适用的仍是注册时施行的法律。引错条号,等于把论点建在错的地基上。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行终 6426 号民事判决(2026 年 9 月 28 日,威海星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终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6)京 73 行初 177 号行政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5〕第 317642 号裁定(2025 年 11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