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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囤 600 余枚商标「碰瓷」起诉,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全额退赔
瑞安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恶意诉讼;退赔 9.6 万余元并另行赔偿;「碰瓷式维权」的完整因果链首次被逐环拆开

囤一批商标、逐个起诉索赔,过去有人把这当成一门生意。浙江瑞安法院最近的一起判决,把这条链条的末端补上了: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此前收的钱要退,还要另行赔偿。

行业快讯 商标 2026 年 9 月裁判;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案件状态

浙江瑞安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把「碰瓷式维权」的完整链条走了一遍。案件中的一方累计囤积了 600 余枚商标,其中相当一部分并非用于自身经营,而是以侵权为由向使用者批量发起诉讼,主张赔偿。

被起诉的一方没有直接和解,而是先对涉案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涉案商标随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这一点是整个案件走向的转折。商标被宣告无效,意味着它自始不存在有效的权利基础,此前以该商标为权利依据提起的侵权诉讼,也就失去了根基。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囤标方的起诉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令其全额退还此前已收取的款项 9.6 万余元,并另行承担相应赔偿。判决不只是驳回起诉,而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作了回填。

从法律依据看,这类认定的落点是《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若囤标行为同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价。这两条路径在实践中常常并行,本案的裁判逻辑并不特殊,特殊的是它把每一步的后果都算清楚了。

案件还反映出一个现实层面的问题:被起诉的中小经营者,即使最终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也需要先承担一轮应诉成本。批量诉讼之所以能被当作工具,正是因为单个被告往往倾向于花钱和解、尽快了事,而不是去啃一场胜负不明的官司。

本案的价值在于它给出了另一种应对样本:与其在侵权之诉里防守,不如先打掉对方赖以起诉的权利基础。商标无效宣告一旦成功,后续的侵权主张会一并落空。

需要补充的是,商标无效宣告与撤销三年不使用是两条不同的路径。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商标本身不应获准注册的情形,一旦成立,商标视为自始无效;撤销三年不使用针对的是注册后连续不使用,撤销后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两条路径的举证方向与法律后果不同,选择哪一条要看对方的商标属于哪种情形——囤积大量注册商标却从不使用的,两条都可能走得通。

截至 2026 年 10 月,本案为一审裁判,相关商标无效宣告决定的后续程序与本案的上诉情况,以官方公布为准。

打掉权利基础,比在侵权之诉里自证清白更省力

这类案件里,被告最容易犯的战略错误,是**只在对方设定的战场上防守**。对方诉的是商标侵权,被告就去证明自己不侵权——商标近似性、商品类别、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一轮轮举证下来,赢面未必小,但时间和费用都由自己承担。本案示范的路径是:先质疑对方那把「刀」本身是不是真的,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釜底抽薪式的应对。

第二,一次胜诉不等于风险解除。囤标方手里有 600 余枚商标,打掉一枚,其余的还在。真正需要考虑的是对方整体的行为模式——如果商标数量与自身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起诉对象又高度分散,这本身就是恶意注册的间接证据,可以支撑更系统的应对策略。

第三,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信号:法院愿意认定恶意诉讼并判令退赔。过去这类案件多以驳回起诉了事,囤标一方几乎没有代价。现在退赔加赔偿的裁判思路如果稳定下来,「囤标起诉」这门生意的成本结构会发生变化——它不再是一桩只赚不赔的买卖。

第四,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这件事的启示在事先而不在事后:把自己真正在用的品牌及时注册、把注册与使用对应起来,遇到他人囤标碰瓷时才有底气先打无效、而不必先谈和解。

遇到批量起诉,先做四件事

第一,核实对方商标的实际状况。重点看三件事:商标的注册时间与对方成立时间是否匹配、对方名下商标数量与自身经营规模是否成比例、这些商标是否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真实使用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还给了另一条路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对纯粹囤积不用的商标,撤销申请有时比无效宣告更直接。

第二,把应对顺序排对。先评估打掉对方权利基础的可行性(无效宣告或撤三),再决定要不要在侵权之诉里投入资源。这两件事的先后,直接决定成本。如果对方的商标本身站不住,先谈和解反而可能是在为对方的筹码付费。

第三,注意收集对方行为模式的证据。对方对同一批商标起诉了多少家、索要的金额有何规律、有没有以诉讼相威胁换取和解款的情形——这些不仅能支撑恶意诉讼的认定,也是自己谈判时的底气。单个被告觉得孤立无援,是因为只看见自己这一起;把同类被告的情况拼起来,模式就出来了。

第四,长期看,把自己的品牌台账建起来。商标、字号、产品名、包装装潢,各自的权利基础与使用证据分开归集,遇到碰瓷时能第一时间拿出在先使用的材料。这类准备平时不起眼,关键时刻决定你是花钱和解还是站着应诉。

来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商标恶意诉讼相关案件裁判文书(2026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四十九条(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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