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文 /

实务问答

配音演员的声音被 AI 拿去带货,告得赢吗
签走录音签不走声音,一次签约装不下两种授权

买接口不等于买安全,把声音摆上货架,你就是责任的一环。

实务问答 人工智能 截至 2026 年 11 月,所引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 年 4 月 23 日一审宣判的全国首例 AI 声音侵权案,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现行文本;判决书原文与案号未公开取得,文中不作案号引用

深夜刷到一场直播,主播的声音越听越耳熟——是那位给有声书配音的老师。可人根本没出现在画面里,开口说话的,是 AI。

如果你靠声音吃饭,这个场景还有另一种打开方式:朋友甩来一个链接,问「这不你吗」。

配音师殷某遇到的就是这件事。2023 年 5 月,她发现自己的声音在几个知名 APP 上被大量使用——有的被做成语音包在卖,有的被拿去配短视频。

她起诉了五家被告。2024 年 4 月 23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这是全国首例 AI 声音侵权案。

录音的版权卖给你了,声音没有

先把案件的授权链拆开看,因为整件事都挂在这条链上。

殷某曾受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有声读物,双方约定: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归传媒公司。这一步,没有争议。

传媒公司随后把录音制品提供给一家软件公司,许可对方以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软件公司拿这批录音做 AI 化处理,生成了「晓萱」文本转语音产品,在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

再往下,一家智能科技公司通过接口拿到产品,改名「魔小璇」,上架到自己的配音 APP,供短视频博主做影视解说、游戏配音。相关 AI 配音作品的全网播放量,判决认定为超过 32 亿次。

五家被告在庭上全部否认侵权。理由出奇地一致:我有合法来源,我跟原告有合作,录音的著作权本来就在我们这边。

法院的回应只有一句,却是全案的地基——对录音制品的授权,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两句话放在一起,结论就浮出来了。录音制品是作品,著作权可以约定归制作方;声音是人格权益,永远长在自然人身上,签不走,也约定不了。

所以合同写得再全,覆盖的也只是「这段录音怎么用」,覆盖不了「拿这个人的声音去做新东西」。前者是财产权的许可,后者是人格权的授权,两回事。

能不能赢,看的是「听得出是谁」

第二个问题更实际:怎么证明被 AI 拿去用的,就是你的声音。

判决用的是「可识别性」。法院经溯源、勘验,认定未授权的 AI 合成声音与殷某的声音高度一致,听众能够辨识出它指向的是她本人。这一步认定之后,她的声音权益才「及于」这段 AI 声音。

这个标准反过来也成立:如果声音被处理到听不出是谁,哪怕素材来源有问题,主张声音权益也会很吃力。可识别性既是门槛,也是边界。

判决结果:两家公司立即停止售卖、使用涉案 AI 声音产品,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一审生效。

判决里还埋着一层,容易被漏掉:赔钱的是软件公司和智能科技公司——一个做 AI 化处理,一个采购后上架销售。换句话说,「我只是从上游买了接口」不构成免责。你把它摆上货架、卖给了用户,你就是使用行为的一环。

要签的是两份授权,不是一份

对做内容、做电商的人来说,这个案子能落成三个动作。

第一,把授权拆成两段签。

一段是录音制品的使用许可:写清用途、期限、地域、能不能转授权。另一段是声音的 AI 化许可:写清能不能训练模型、能不能合成新语音、合成后的产品能不能商用、授权到哪天为止。

现实里,很多合同只有第一段。第二段没签,后面做的一切都在裸奔。

第二,采购 AI 语音包时,向上游要第二段授权。

你从供应商手里买语音包,对方的授权链可能只到「录音版权」这一层。所以要多问一句:这些声音的来源人,有没有单独同意过 AI 化使用?

问不到答案,这个产品就先别上架。本案里,采购方正是照价赔偿的那一方。

第三,真要维权,证据往「可识别性」上做。

三样东西最有用:涉案音频与本人声音的同一性比对(可以委托鉴定)、听众能听出是谁的证言或评论、侵权产品的传播数据与获利情况。前两样定性质,第三样定数额。

这个判决没解决的部分

还有三处空白,别拿它当万能答案。

第一,《民法典》只写了「参照适用」四个字,没有一条专门的声音权规则。什么算合理使用、AI 训练能不能主张、个人声音的许可要不要书面——这些都要靠个案一点点长出来。

第二,它是一审生效,不是终审先例。别的法院怎么判,还要看具体事实。

第三,它管的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合成。做的是通用音色、不指向任何真人的 AI 配音,不在这个案子的射程之内。

声音这门生意,过去靠的是「我嗓子好」;现在多了一道工序,叫「我怎么证明这声音只归我」。判决给的是「这条路能走通」,不是「这条路好走」。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4 年 4 月 23 日一审宣判的殷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全国首例 AI 声音侵权案,公开报道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虚拟数字人」主要法律风险问题研究》、央视《焦点访谈》2026 年 1 月 10 日报道。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Consultation

手上这件事,赶不赶得上时间点?

把具体情形发给我们,我们可以按现行规定核对期限、金额与办理路径,并说明哪些环节出错是可以补救的、哪些不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