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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AI 合成名人声音带货判赔 12 万,没拍视频的委托方也一起担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侵害肖像权与声音权益;委托方未尽审核义务,与带货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一条视频判出 12 万元,靠的不是「声音像」,是委托方那一栏空着的审核记录。

行业快讯 人工智能 截至 2026 年 10 月,所引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发布的 4 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以及 2026 年 9 月 7 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有一条短视频。前半段是演讲台,一个人站在台上讲行业;后半段切到书封,配音一直在讲育儿。音色、停顿、口音,跟台上那个人一模一样。点右边的按钮,页面直接跳到书店,书已经在购物车里。

看到的人多半以为这是本人推荐。其实视频本人没拍过,声音是 AI 合成的,用到的演讲片段也没取得授权。从拍摄到上架,整条链路没有一个环节需要本人出现。

视频发布于 2024 年。某文化公司要推一批家庭育儿类图书,跟一名带货主播签了协议,委托他制作并发布宣传短视频。协议里写着一句:主播发的视频要是侵犯第三方权益,由委托方担责。

法院查明两件事。一是视频素材没有取得本人授权。二是某文化公司对素材来源、授权材料都没有审核,也没要过凭证。

认定分两层。行为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配上一段与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 AI 合成声音,侵害肖像权与声音权益。过失层:没审素材、没查授权,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

2025 年 7 月 18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支出 12 万元。原告主张 25 万元。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这一件,是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发布的 4 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之一。案由写的是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条文这一侧不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写进侵害肖像权的方式,并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声音交给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一句话: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赔多少,看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按被侵权人的损失算,或者按侵权人的获利算;两者都难以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定。同类案件标的额差得远,差的就是这一句。

同期还有一份文件。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里面两句和本案直接相关。一句管脸:未经同意用 AI 处理他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形象并公开使用,侵害姓名权、肖像权。一句管声音:未经同意拿他人声音当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人声,侵害声音权益。

三条边界。其一,这是一审判决因未上诉而生效,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只有参照价值。其二,声音权益的门槛是「可识别」——合成声音得让公众认出是谁,三项近似正是本案的认定基础。其三,本篇只谈民事人格权,不涉刑事责任,也不谈平台责任怎么划。

签了「侵权由委托方负责」,不等于你审过

协议和审核是两条线。协议管的是事后谁掏钱,审核管的是事中要不要让它发出去。前者写在纸上,签完就生效;后者要有人真的去要材料、看凭证、留记录。本案缺的是后者。

所以那句「视频侵权由委托方负责」写进去之后,公司照样被判了共同侵权。一份责任条款能解决的问题,是赔完之后找谁要钱。它管不了要不要让这条视频发出去。两件事不能互相顶替。

连带责任的重量在这里。共同侵权一成立,委托方和主播先一起对外赔;内部怎么分,得另案追偿。追偿要时间、要证据,还得看对方那时还在不在。

容易误判的一处,是「这是 AI 做的」这句话。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看的是可识别性,不看制作方式。合成的、拼接的、人工模仿的,只要公众认得出是谁,就落进同一条规则。

另一处是标注。角落打一行「含 AI 生成」,只回答一个问题:这是不是 AI 做的。它答不了另一个问题:能不能用这个人的脸和声音。两件事不在一个层面,标注替代不了授权。

这类视频难被发现,原因就在画面里。素材是真的,人也是真的,只有那句推荐是拼出来的。观众一帧一帧看也挑不出破绽,破绽在授权那一栏。

两组委托投放,只差一件事。A 在开拍前把素材来源清单和授权凭证要了过来,签收留痕;B 在合同里写了「侵权由委托方负责」,然后把素材直接发给主播。真出事时,A 手里是审核记录,B 手里是责任条款。前者证明「我审过」,后者只证明「我们说好谁赔」。

还有一个更近的对照:素材是自己拍的,还是合作方给的。这一项只差「谁按的快门」,审核义务不跟着走。你的宣传片里用了达人、专家、用户的肖像或声音,你就是本案里的委托方。

赔偿落在酌定区间,是因为损失和获利都举不出来。主张 25 万元、判 12 万元,差的就是这一段。授权报价、同类代言市价、对方那几条视频的销量,都能把主张往上顶。只交侵权事实、不交损失证据,多半落在低位。

委托投放前,把三件事做成动作

第一件,把授权拆成三项分别落实:影像素材(演讲、授课、采访片段)、声音(音色、语调、发音风格)、是否允许 AI 处理。三项写进同一份授权书,写明使用平台、期限、商品类别,再单列一条「允许或不允许 AI 合成」。只写「授权使用肖像」,遇上 AI 拟声挡不住。

第二件,把审核做成流程,别停在条款上。做法很具体:受托方交素材来源清单和授权凭证,委托方留一次书面审核记录。合同里保留单方下架权,约定侵权时的追偿和违约金。本案说明得很清楚——只在协议里写「由委托方负责」,既不减轻责任,也换不来一个审核动作。

第三件,是发现被仿冒之后的取证顺序。先固定侵权页面:录屏、时间戳或者公证。再做声音比对说明。然后向平台投诉、要求处置。最后才谈索赔。顺序反了会吃亏:页面删掉再取证,可识别性和使用范围都难证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二(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7 月 18 日判决,未上诉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2026 年 9 月 7 日印发)。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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