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是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把语料装进数据集,就是这里的「数字化」加「多份」。
这个动作一旦成立,后面的问题就只剩一个:有没有得到许可。
中国的合理使用是列举式。《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了 13 种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适当引用、新闻报道、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兜底那一项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训练不在其中。
也不能靠「转换性使用」绕过去。那是美国法的概念,我国法院在个案里会看使用目的与性质,但没有把它写成规则。援引它,只能作为说理,不能作为依据。
行政机关的要求更直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第七条: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一条把举证压力前移到数据来源——来源说不清,「合法来源」这四个字就用不上。
输出侧反而清楚。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发布的网络法治典型案例里,已有案件落在生成内容与既有作品实质相似的认定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也给了判断路径。落差由此出现:输出侧有规则、有判例;输入侧只有原则与行政要求。
赔偿侧的现实也要知道。《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 500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风险不是「一定赔」,是「赔多少不确定」。不确定本身就有成本:律师费、时间、产品下架。
还有一个时间差值得记住。模型的训练数据是几年前的,诉讼却在今年发生。评估风险时看的不是今天的数据政策,是当年数据集里装了什么。这一点让很多企业措手不及。
训练也不是一个动作,是三个阶段:预训练、微调、检索增强。预训练把海量语料压进参数;微调只碰少量样本;检索增强不把内容压进参数,而是在生成时把外部内容读进来。三个阶段碰到的作品范围不同,风险也不同——检索增强最接近传统的「展示」,预训练离得最远。
数据集的实际构成,比「爬来的」这个词复杂。常见五类来源:公开网页抓取、开源数据集、采购或授权内容、用户上传、自有业务数据。除第三类与第五类,其余来源的权利状态都不完整。很多团队把「遵守 robots 协议」当成「取得了许可」,这是两件事。robots 是网站主人对爬虫的行业约定,解决的是「能不能进」;许可是权利人对你使用作品的同意,解决的是「能不能用」。进了门,不等于拿到授权。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常被忽略:清洗、去重、分词、格式转换都会产生中间副本。这些副本同样是复制品,只是留存时间短。真正有争议的是转瞬即逝的临时复制,而落盘的、可回读的中间文件,落不进这个争议里。
再往下一层。训练完成之后,语料通常还留在服务器上,用于复训、评估与故障排查。这意味着「训练行为结束」不等于「复制终止」。评估风险时看的不是模型训练完没完,是语料还在不在。语料留着一天,复制的状态就延续一天。
判断一:训练阶段的复制,原则上落在复制权范围内,不当然构成合理使用。第二十四条是列举式,训练不在里面,兜底项也接不住——训练既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是任何一种现有的例外。
判断二:那两句限定,救不了落在列举之外的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十三种情形之后还有一句但书——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人把这两句读成一条开放标准,以为「不影响正常使用」就能论证合理使用。读反了。它是附加条件:先落入十三种情形,才轮得到过这两关;不落入,第二十四条整条不适用,回到一般侵权判断。这两句只能在已经成立的情形里收紧,不能把不成立的情形救回来。
判断三:所以现在的合规抓手不在「论证合理使用」,在「把来源做成可举证的」。前者要在法庭上争,胜负不由自己;后者是事前能做,做没做全看自己。
判断四:模型越大,来源越难说清;但更容易栽的是小团队。不是因为他们数据多,恰恰相反——他们没有数据治理流程,也没有法务去谈许可,出了问题往往连「用过什么」都答不上来。大公司至少拿得出台账,小团队只能拿出记忆。
判断五:出口的风险可以靠过滤降低,入口的风险只能靠记录降低。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防护手段,很多企业只做了前一种,因为前一种看得见效果。
一组对照。甲公司用爬来的图文训练,没有来源记录;被诉时只能主张合理使用,而这个主张在中国法下要现造。乙公司用自有数据、已授权图库与开放许可数据,每条都带来源地址与许可凭证;被诉时先争「没有复制」,因为涉案作品根本不在数据集里。两家训练规模相同,只差一份台账。
判断六:许可市场其实已经存在。图库、出版机构、内容平台都有标准授权产品,单价与一场诉讼的成本不在一个量级。真正的阻力不是买不到,是没人把这件事写进采购流程。
实务里最常听到的辩法是:训练不产生替代品,所以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这个论点只有在承认「落入列举情形」的前提下才有落脚点;不承认,它就是悬空的。真正管用的是另一条——证明涉案作品根本不在数据集里。但这一步比说起来难:数据集通常不公开,原告拿不到,只能靠间接证据——模型能稳定复现原作的独特表达、被告自己披露过数据构成、或者被告自认。于是出现一条反向的链条:输出的相似,往往是「输入存在」唯一拿得出手的证据。输出侧的表现,就这样决定输入侧的抗辩成不成立。
集体管理这条路也要知道。文字、音乐、摄影各有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做一揽子授权;但覆盖范围以章程与合同为准,网络图文、用户生成内容往往不在其中。想靠「交给集体管理组织」一次性解决训练语料,目前做不到。这条路能解决一部分,解决不了「全网抓来的那部分」。
另一组对照,只差一个变量。同一个数据集,两家公司都从公开网页抓取。甲在入库时记了来源地址、抓取时间与页面快照;乙只留了正文文本。被诉时,甲能逐条说明来源,对已经下线的页面还能主张无法再核实;乙连「哪些作品在数据集里」都答不上来。两个团队做的事情完全相同,只差入库时多存了三个字段。
这里有一个容易走偏的判断。有人以为「内容已经公开,就可以随便用」。公开与授权是两回事:发表只表示权利人同意让公众知悉,不表示同意被复制进数据集。把「公开」当成「默示许可」,在著作权法上没有依据。默示许可要有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沉默不构成同意。
边界要说清。本文不预测个案结果。合理使用要看使用目的、使用数量、对作品市场的影响,个案差异极大;不同法域的结论也不一样,出海产品要按目标市场单独看,不能用中国的分析套过去。
第一,建数据台账。每个数据集记四样:来源、许可类型、抓取或授权时间、可否商用。台账不用漂亮,要能对应到具体文件——被问到时拿得出来,才算数。
第二,分层使用。自有、已授权、开放许可、来源不明,分四层;第四层先剔除,别指望以后补授权。补不回来的原因不是钱,是找不到权利人。
第三,输出侧过滤。与知名作品实质相似的输出,加拦截与人工复核。这一层最便宜,也最容易被忽略,因为它在产品体验上看得见成本。
第四,谈许可。图库与出版机构有标准报价,采购流程走一次,就能覆盖大部分训练素材。对内容型产品,这笔钱通常小于一次应诉。
第五,留证。训练日志、数据版本、模型版本要与台账对齐。真进了诉讼,能拿出来的不是「我们很注意」,是版本记录与授权凭证。
第六,留一张映射表。哪一版模型用了哪一版数据,要能对上。理由是追溯:某个来源出问题时,能立刻知道影响了哪些模型、需不需要重训。没有这张表,只剩全量重训一条路,成本高一个量级。
第七,已经训练完的,按倒序补:先清点来源,再给高风险部分做替换重训。顺序不要反——先重训再清点,等于用新成本盖住旧问题,问题还在原处。
还有一条给采购:把「训练数据授权」写进供应商合同,要求对方承诺来源合法、可追偿。这一句不会让风险消失,但会把第一顺位的赔付对象往后挪一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及2026 年 9 月发布的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以上条文与发布口径截至 2026 年 10 月,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