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8 日,一家影视公司在一款 AI 搜索引擎里搜自己持有版权的两部电视剧。两次搜索,首条结果都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点开就是整部剧。
12 月 5 日,它给平台发函,要求下架搜索结果。平台当天删了。之后它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25 年 7 月 1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025 年 12 月 2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件案子后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是 4 件里的第三件。
先把技术说清。平台用的不是普通搜索,是检索增强生成。它在返回网页之外,还会调用外部知识源对搜索结果作补充完善,让答案更贴用户问的那句话。这也是它和传统搜索的分岔口:更准,更个性化,更多判断由算法自己下。
法院把责任拆成两层。第一层是直接侵权:链接不是平台上传的,它只提供了搜索入口,不构成直接侵权。这一层没什么争议,网盘链接的提供者才是侵权人。
第二层是帮助侵权。这一层要回答主观状态:平台知不知道、应不应该知道那个链接侵权。法院给了三个理由,说明它不知道。
一是内容来自公共互联网网页,不是平台放上去的。二是现阶段的技术条件识别不了——不是不愿意做,是做不到。三是它通过了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
还有一条事实分量不轻:收到函当天就删了。判决用的词是「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留意「获悉」这两个字——义务不是从链接挂上网那天开始算的,是从平台知道那天开始算的。
条文落在这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门槛是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知道或应当知道,加上未采取必要措施。缺一个,连带责任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明知或者应知」的考量因素列得更细。这次判决在这些因素之外补了一条:使用检索增强生成的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精准性和个性化更强,认定责任时要考虑技术特点、服务模式、检索结果生成过程。
于是有了那句被反复引用的表述: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与其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算法合规负有更重的证明责任。
这句话两头都能读。往平台那边读,是能力越强义务越重——普通搜索能免责的事,AI 搜索未必能。往权利人那边读,是「我说不知道」不够,平台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举证责任往它那头压了一段。
有一处容易被跳过:法院明确认定了那条网盘分享链接侵权。侵权主体是分享的人,平台只是没有跟着一起担责。这两件事不一样。写成「法院认定不侵权」,是误读。
三处边界。其一,这是二审生效的民事判决,入选典型案例有参照价值,但不是指导性案例,不能直接当裁判依据引用。其二,本案审的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涉及 AI 生成内容本身的著作权归属,那是另一条线。其三,「现有技术识别不了」是本案查明的事实,不是长期豁免——技术能力上去了,这条理由就站不住。
把这份判决压成一句话:平台不必为算法挑出来的东西兜底,但它得拿出三样东西——内容不是我传的、我按规定备了案、我知道以后立刻处理了。
三样里最容易漏的是中间那样。算法备案通常被当成合规动作,和侵权责任不搭边。本案把它写进了注意义务的认定:备案过,说明这个模型在监管视野之内,出事时有据可查。
另一处是时间。发函 12 月 5 日,删除也在 12 月 5 日。判决书写的是「当日即删除」。如果这一栏换成「一周后删除」,第三个条件就不成立了。
两组情形只差一个变量。A:收到通知当天删,不担责。B:收到通知回一句「已转技术评估」,三周后链接还在——同样没上传、同样备过案,第三个条件却断了。前两条挡不住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后半句:未采取必要措施。
这条规则对权利人的意义在另一头。要主张平台担责,先得让它「知道」。后台留言、发给客服的邮件、口头投诉,都可能不算。函要落到具体链接上,写清权利作品、权属依据、要求它采取什么措施,还要能证明它收到了。
对做内容生意的企业,反向的一条也得知道。你的产品页、案例页、白皮书被人搬走,如果对方是搜索平台抓取的,走的是本案这条路;如果对方把内容搬到自己站上再让你搜到,那是直接侵权,和平台责任无关。先看点击之后跳到哪,这一步定错,后面全错。
还有一层提醒不重但实在。这条判决保护的是「不主动加工」的平台。一旦它开始编辑、推荐、排序投放,或者用自己的模型生成一段摘要直接呈现,性质就变了——它从转述别人,变成说出了那句话。本案说理里「未主动上传、编辑、推荐」是并列的三个动作,少一个都可能改写结论。
第一步,固定现场。搜索关键词、首条结果的位置、点击后的跳转地址,一次截全,带系统时间。要证明的是「搜得到」和「搜到的是什么」,不是「平台故意」。链接会消失,页面会改版,先留证。
第二步,发函发到能落地,并把痕迹留住。四样不能少:权利作品名称与权属依据、具体链接、要求下架的范围、回复期限。发给平台的法务通道或侵权投诉入口,不是客服邮箱。发完留三样:送达记录、平台工单号、删除时间截图。本案平台能免责,靠的正是「当日删除」这条可查的事实;你要主张它没及时处理,靠的也是同一组证据。
第三步,动手前先分清两条路。链接点开跳到第三方网盘的,走平台责任这条线,重点是通知与处置;内容直接出现在对方自有页面上的,对内容提供者主张即可,不必绕平台。两条路的被告和举证方向都不同,混着走容易两头落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三(某文化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5 年 7 月 1 日一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5 年 12 月 25 日二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稿未公开案号,本文按匿名口径引述。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以上事实援引官方文件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我们基于官方公开材料作出的判断,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