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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水印不是署名:图片权属不能只凭水印推定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指导性案例 224 号)

「署名推定」是一条可反驳的推定,不是权利凭证。
本案的全部争论,都发生在「水印算不算署名」这一步上。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与举证责任)

当事人

原告: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案外人:G* 公司(「getty Images」品牌图片权利方)(本文沿用发布稿匿名口径)

涉案作品

「getty Images」品牌图片 4 张;图片上标注「getty Images®」水印、摄影师署名及其他品牌名称

被诉行为

某庐蜂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经营中使用上述 4 张图片

审理法院与案号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8000 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日期

再审判决 2021 年 12 月 20 日;指导性案例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布

涉案规范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020 年修正;本案适用 2010 年修正的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关键词

署名推定 · 水印 · 权利声明 · 举证责任 · 著作权权属 · 图片维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 39 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 224 号,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裁判文书

本文为公开裁判文书与官方发布材料的研究性评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The Question

问题的提出:图上有水印,为什么还要证明图是你的

图片维权的标准动作,是把「图上打着我们的水印」摆在第一句。多数被告听到这句话会停下来——图上有你的标,还能说什么?于是这类案子的胜负,常常在开场的三十秒里就倾斜了。

本案把这个顺序倒过来问了一遍:水印在著作权法上,到底是什么?如果它是「署名」,法律就推定署名人就是作者,主张权利的人不必再证明创作过程;如果它不是署名,它只是画面上的一个商业标识,那么它证明的是「这个品牌在这张图上出现过」,而非「这张图的著作权属于这个品牌」。

一审、二审都接受了前一种理解,判被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把两份判决一并撤销,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著作权归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个判断牵出三个问题,本文按顺序展开。第一,水印在什么条件下才构成署名;第二,授权确认书与网站权利声明各自能证明什么;第三,权属存疑时,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谁承担。三个问题连起来,才是一套能在同类案件里复用的方法。

Facts & Procedure

事实与程序:三份证据与一封回信

案外人 G* 公司是「getty Images」品牌图片的权利方。它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图片并许可他人使用,同时授权某美图像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 4 张该品牌图片,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证明权属,它提交了三样东西:G* 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该网站的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getty Images®」的水印。

被告的抗辩没有停在「用得不多」这种量的问题上,而是直接打权属: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是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指向的著作权人是作者,既不是某美图像公司,也不是 G* 公司。

更关键的一步是反向取证。某庐蜂业公司就涉案图片的权属直接发电子邮件询问G* 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

三级程序的结论如下表。

阶段机关案号日期结果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2019 年 9 月 17 日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800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2020 年 7 月 16 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2021 年 12 月 20 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的赔偿额在判决中写作「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8000 元」——这是一个合计数,不是两项分别计算后相加。转述时保持原口径,不拆、不加。

三级程序里唯一变化的是裁判者对「水印证明力」的评价。一审、二审接受了「水印+授权书+权利声明」这套组合;再审把三样逐一拆开,认定它们各自都不到证明权属的程度,加上被告的反向证据,结论翻转。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争的从来不是「被告有没有用这 4 张图」。使用行为客观存在,再审也没有否认这一点。它否掉的是原告的权利基础:打侵权官司,先要证明你是权利人;这一步没走完,后面的比对、赔偿都无从谈起。

Issues

争议焦点:三个层次,一个比一个深

把双方的攻防收拢,剩下三个问题。每个问题后面,标出分歧落在哪一层。

  1. 01

    图片上的品牌水印,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分歧落在「功能」这一层:水印在画面上的作用,是表明作者身份,还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 02

    授权确认书与网站权利声明,能不能证明授权方享有著作权

    分歧落在「证明对象」这一层:这两份文件证明的是「授权发生过」,还是「授权人有权利可授」。

  3. 03

    权属存疑时,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谁承担

    分歧落在「举证责任」这一层:原告提交初步证据之后,是转由被告证明「权利人不是原告」,还是由原告继续证明「权利人是我」。

三个问题不是并列的,是递进的。第一个问题决定了推定能否启动;推不动,第二个问题就没有意义;前两个都答完,才轮到第三个——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判决结果。

Reasoning

裁判说理:推定可以启动,也可以被推翻

条文起点:署名推定是一条可反驳的规则

本案的实体依据是《著作权法》。判决注明,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该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20 年修正后,这一款移到第十二条第一款,表述调整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与它配套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两条合起来,制度的形状很清楚:署名推定是一条可反驳的推定,不是权利凭证。它把「作者是谁」这个几乎无法从外部证明的问题,转化成「图上署的是谁」这个可以观察的事实,从而降低举证成本;但它的效力止于「推定」——一旦出现相反证明,推定就不再成立。

本案全部的争论,都发生在「水印算不算署名」这一步上。

概念工具:同一张图上并存的四种信息

判决对涉案图片的描述值得逐字看:图片上除了「getty Images®」水印,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

这意味着同一张图上同时存在四种性质不同的信息:品牌水印、商标注册标记、摄影师署名、其他品牌名称。它们各自指向不同的对象——品牌水印与 ® 指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摄影师署名指向创作者,其他品牌名称可能指向合作方或分发渠道。

署名推定的适用前提,是这项标识在功能上「表明作者身份」。《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署名这个动作的内容是「我是作者」,不是「这张图来自我的图库」。

商标注册标记 ® 是另一套语言。它告诉看到的人:这是一个注册商标。它证明的是商标注册状态,不证明创作关系。一个标志后面跟着 ®,在功能上已经把自己标成了商业标识。

所以判决的推理只有一句: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 G* 公司。理由不是「水印不可信」,而是「这个水印说的不是这件事」。

逐层拆解:三样证据各自差在哪

  1. 01

    水印:位置与功能都不指向创作者

    水印在右上角,紧跟 ®,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三处细节叠在一起,指向的是「图片由这个品牌分发」,而不是「图片由这个品牌创作」。功能不对,署名推定就无从启动。

  2. 02

    授权确认书:证明授权,不证明权利

    授权确认书能证明 G* 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授权的事实,但它是授权的凭证,不是授权方享有著作权的凭证。授权的前提是「授权人有权利」;前提没被证明,授权链条再完整也是空的。

  3. 03

    权利声明:单方陈述,需要印证

    网站上的权利声明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自己发布,性质上属于单方陈述。判决的表述是: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

  4. 04

    反向证据:一封邮件推翻了推定

    某庐蜂业公司直接发邮件问 G* 公司,得到「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的答复。这不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是相反证明的出现——推定被推翻,权利基础消失。

  5. 05

    举证责任:留在原告身上

    三样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权属之后,判决把责任放回原告: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承担G* 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键区分:三个容易被合并的层次

第一层,「谁在图上打了标」与「谁是作者」是两件事。打标是行为,作者身份是法律评价。把前者当成后者,等于用行为替代评价。

第二层,「授权链完整」与「权利存在」是两件事。授权链完整只能说明权利从 A 传到了 B;如果 A 本来就没有这项权利,链条再长也传不出权利。

第三层,「推定」与「拟制」是两件事。拟制不可反驳,推定可以被相反证明推翻。本案被告只提交了一封回复邮件,就完成了推翻——因为它直接指向「权利人不是他」这个核心事实。

这三层一旦合并,就会出现本案一二审那样的结果:证据看起来很齐(水印、授权书、权利声明),但每一份都只在自己的层次里成立,没有一份落在「著作权归属」这一层。

制度层:为什么推定必须可反驳

署名推定的制度理由,是作者身份的外部可观察性很差。创作发生在作品完成之前,过程不可复现,要求每个权利人都去证明创作过程,成本高到制度无法运转。于是法律做了一个交换:以「图上署谁的名」替代「谁创作」,先推定,再允许反驳。

这个交换成立的前提,是「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高度相关。商业水印与作者身份之间没有这种相关性——它相关的是分发渠道。

把商业标识塞进署名推定,效果不是保护权利人,而是把核实成本转移给整个市场:任何使用图片的人,都要先自证「这张图不是那个品牌的」。这不是立法本意,也是本案要纠正的地方。

还有一处立场值得记下:判决没有否定水印的证据价值,它否定的只是「仅凭水印」。这两个表述之间,差着整个举证结构。

Rules

规则提炼:五条可以带走的判断

把上面的推理压成可复用的规则,是五条。

  1. 01

    水印只有承担「表明作者身份」的功能,才可能启动署名推定

    看位置、看搭配、看有无其他署名。功能不对,推定不启动。

  2. 02

    带 ® 的品牌水印,指向商品或服务来源,不指向创作者

    商标注册标记的作用是告知注册状态,与创作关系无关。

  3. 03

    授权确认书证明授权事实;要主张著作权,还得证明授权方本身享有著作权

    证据链要从作者那一端开始,不能从被授权人那一端倒推。

  4. 04

    网站权利声明是单方陈述,需其他证据印证

    自己网站上的声明,证明力取决于有没有第三方材料支撑。

  5. 05

    相反证明不需要推翻全部事实,只要让「权利人是原告」这个推定不成立

    本案一封来自权利源头的回复邮件,就完成了这一步。

五条连起来是一句话:权属是独立的一步,不能由使用行为或品牌标识替代。

Boundary

适用边界:什么情况下水印仍然有用

本案的边界要划清,否则会被读成「水印没用了」。

情形一:权属没有争议时,水印仍然是有用的证据。被告如果不提出相反证明,署名推定照常成立;实务中大量图片案件正是这样结案的。本案的特别之处,是被告把权属问题真正打了出来。

情形二:水印与署名位置一致、且没有 ® 这类商业标记时,法院更可能把它当作署名看待。反过来,水印压在画面角落、图上另有明确署名,指向就变了。位置与搭配,是判断功能最直接的两个观察点。

情形三: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属于《著作权民事纠纷解释》第七条列举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但登记不做实质审查,同样可以被相反证明推翻。登记能提高胜诉概率,不能替代权属证明。

情形四:职务作品、委托创作、许可合同会改变归属。自然人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职务作品,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委托作品的归属按合同约定。这两种情形下,「谁署名」与「谁享有著作权」本来就可能分离。

情形五:平台自动生成的水印不是署名。账号 ID、平台标识记录的是发布渠道,与创作行为没有关系,把它当作署名,属于把渠道信息误读为作者信息。

三个常见误读,需要单独点掉。第一,以为本案否定水印——本案否定的是「仅凭水印」;第二,以为做了著作权登记就稳——登记是初步证据;第三,以为被告随便发封邮件就能推翻——相反证明要指向权属本身,并足以与在案其他证据对抗。本案那封邮件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发件对象是授权方本人,答复内容直接是「摄影师保留著作权」。

还有一处限定属于本案特有:原告是境外图库的境内被授权人,权利源头在境外,取证天然困难。这类批量维权案件的证据结构往往相似,判断时要把「跨境取证难」与「举证责任分配」分开看——前者是事实困难,后者是法律规则,不能用前者去软化后者。

Takeaways

实务启示:从用图到收函的五个动作

把本案转成动作,可以浓缩成五条。前两条给用图的一方,第三条给收到维权函的一方,后两条给发布内容的一方。

  1. 01

    查三层:来源页、授权链、许可范围

    来源页看图片原始发布位置;授权链看从作者到图库再到你,中间断没断;许可范围看能不能商用、能不能二次修改。三层缺一层,风险就落在这张图上。

  2. 02

    收到维权函,先要证据包,不谈钱

    向对方要四样:作者身份、原始文件、创作或首次发表时间、从作者到原告的完整授权链。这四样拿不出来,赔偿金额的讨论就没有基础。

  3. 03

    反向取证,直接问权利源头

    用品牌方或图库的公开客服渠道发邮件问「这张图的著作权人是谁」,把答复与发件记录一并保存。本案的做法可以照做,成本极低。

  4. 04

    自己发图要留痕

    保留原始文件与拍摄参数、记录首次发表时间与署名方式、对外授权留书面合同。这三样是日后主张权利时最硬的材料,成本几乎为零,补起来却最难。

  5. 05

    建图片台账,季度清一次

    每张图记来源、许可类型、期限、可否商用与二次修改。台账的作用不是合规表演,是在收到函件时能在十分钟内说清「这张图我是从哪来的」。

这五条里,第三条最容易被忽略,也最省钱。它不是法律技巧,是把「谁是权利人」这个问题,问回给权利源头。

Sources

来源与延伸

  • —最高人民法院第 39 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 224 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布)。本文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与裁判要点,均取自该发布稿。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20 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2020 年 7 月 16 日);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2019 年 9 月 17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本案适用 2010 年修正的第十一条第四款。上述条文已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比对国家版权局公布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020 年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本案适用 2020 年修正版)。
  • —对照阅读:指导性案例 217 号(反向行为保全)——同为「程序先行」的规则,落点在救济时点而非实体认定。

再次声明:本文是对公开裁判材料的研读与整理,观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的水印能否证明权属,须结合标识功能、在案证据与对方举证单独判断。

Consultation

收到图片维权函,先看对方能不能证明图是他的

把维权函、对方提交的权利文件、以及你手上这批图的来源记录放在一起,我们可以一起判断权属证据够不够、抗辩从哪一层切入、以及图片台账该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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