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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唤醒词没注册,也能挡住那句相似的喊话
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与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5 年 4 月发布),一审(2022)川01民初6589号

有一款电动晾衣架,商品详情页第一屏写着「小米」两个字;装好以后,唤醒这台设备的指令是「xiaoaixiaoai」。
判决把这两件事分开处理:前一件落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上,后一件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同一个页面,两条线,两道门槛。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原告,后者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被告)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

(2022)川01民初6589号(一审);(2024)川知民终79号(二审民事裁定,撤回上诉)

涉案商标

第 8228211 号「小米」,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9 类可视电话等

被诉行为

淘宝店名、商品标题与详情页显著位置使用「小米」标识;设备唤醒与操作指令设为「xiaoaixiaoai」

判项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未载明);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涉案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2019 年修正,本案援引的版本)

发布载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5 年 4 月,案例 4);成都知识产权法庭专题案例(2026 年 9 月 9 日)

关键词

语音唤醒词 · 驰名商标 · 混淆认定 · 按需认定 · 标识保护

本文为公开裁判文书与官方发布材料的研究性评析,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The Facts

一个页面上的两个标识,判决给了两种处理

原告是两家公司。小某科技公司是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9 类可视电话等;小某通讯公司经授权使用这件商标,两家一并起诉。

被告是蒲某平与沐某科技公司。两人各开一家淘宝店,店名分别是「小米淼官旗自营店」与「小米淼旗自营店」,卖的是电动晾衣架。

被诉的行为有两处。一处在店名、商品标题与详情页的显著位置使用「小米」标识;另一处是把设备的唤醒与操作指令设为「xiaoaixiaoai」。

原告的请求也因此分成两条: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两条指向的不是同一件东西——一条指向注册在第 9 类的那件商标,一条指向那句喊话。

阶段机关案号结果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认定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未载明)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知民终79号民事裁定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对两条请求都作了回应。语音指令这一侧,判决先认定「小爱同学」经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与权利人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

商标这一侧接着往下走。被诉商品是晾衣架,与第 9 类的可视电话不相同也不相类似,要禁止这种使用,只能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判决为此写下「有必要认定」这几个字,后面再展开。

结论是两条都成立:使用「小米」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把「xiaoaixiaoai」设为唤醒指令,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售商品与权利人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项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没有载明,发布稿也没有给出计算方法——这一点后面讲边界时还要用到。

程序上有一处容易被读错。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所以这份文书的效力来自一审;二审是一份裁定,没有对一审说理作出评价。

发布稿没有载明的还有四项:起诉与一审判决的具体日期、判赔数额、判决援引的具体款项、双方提交的证据清单。这四项本文一律不补——补出来的每一个字,都是猜的。

先给一句总的读法: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结论,在它把两件事分开评价。合成一句读,很容易读成「唤醒词也有商标权」,而这恰恰是判决没有说的。

The Necessity

「有必要认定」这四个字,不是客套

判决的原话是:「故有必要认定『小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这句话里的「有必要」不是行文过渡,是司法解释写死的一道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管的是起点。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才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同一份解释的第三条给的是反面:被诉行为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不予审查;被诉行为因不具备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也不审查。

本案的「必要」来自商品类别。被诉商品是电动晾衣架,商标核定在第 9 类可视电话等商品上;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前提正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不认定驰名,这一款接不上,商标侵权这一支当场就断。

反过来看更清楚。如果被诉商品与核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法院直接按普通商标侵权判决,驰名认定根本不会做。诉讼里「顺带请求认定驰名」之所以经常被一句「无必要」带过,原因就在这里。

所以驰名认定不是材料交够就发的评级,是案子走到那一步才启动的程序动作。这一条只说「启动」;材料不够,走到那一步也认不下来,两件事不能混。

它还有三个「不能」。不写进判决主文——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以调解方式审结的,调解书里对驰名事实不予认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它是这一次判决里的一个事实认定。出了这个案子,法律上什么也不剩——不能当资质用,不能写进宣传册,也不能在下一个案子里直接搬过来。

按需认定的用意也在这里:防止把「认定」本身当成目的。当事人若只是想要一个可以挂出去的称号,法院没有义务配合;反过来,真到了非它不可的案子,法院也不会绕。

有一处必须交代清楚:发布稿没有展开「必要性」的论证过程,上面这段结构是从「故有必要认定」这句话与条文关系推出来的。判决原文里可能还有别的考量,本文不代它补。

The Crossing

跨类保护要过三关,最后一关看关联

第十三条第三款给的是三个要件: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一个要件里藏着一个前置判断:两类商品算不算类似。司法解释给的标准是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这些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晾衣架与可视电话,逐项对过去都不重合。

所以本案不存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这条便宜路。注册给的是类别之内的排他权,跨出类别,就只能靠驰名把射程撑开——这也是跨类的门槛为什么要额外设一道「驰名」的原因。

第一关看行为方式。本案的店名把「小米」和「淼」并在一处,商品标题与详情页则直接用了「小米」两个字——两处用法在证据上的分量并不相同,前者要论证摹仿,后者更接近直接使用。

第二关「误导公众」在跨类里不是「以为买到同一件商品」。更常见的情形是「以为两家企业之间有许可、合作或者关联关系」——买晾衣架的人未必真以为那台机器是手机厂生产的,但他可能以为这牌子被授权了。

第三关最容易被跳过:两类商品之间挨得有多近。司法解释第十条列了四项考量——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在被诉商品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两类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其他因素。

本案的事实底座压在这一关。智能音箱、手机、家电本来就摆在同一个使用场景里,晾衣架接入同一套语音控制,不构成跨越。若被诉商品换成一个与智能家居毫无关系的品类,这一关的答案会不一样。

证据侧由司法解释第五条列了六项:市场份额、销售区域与利税;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或促销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与地域范围;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市场声誉;其他事实。

本案发布稿写的是「长期使用下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四项在这类案子里是现成材料——曾经被认定过,本来就躺在六项清单里。

时点也要对得上。第五条要求证明的是「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证据册该按时间轴排,第一页是时间轴,不是最近三年拿到的荣誉墙。

把三关连起来,一句话:跨类保护的成败,多半不在「我多有名」,在「这两类商品挨得有多近」。

The Voice Mark

语音指令没注册,所以它走的是另一条路

「小爱同学」不是注册商标。声音本身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八条把声音列进了可注册的要素——但要提交声音样本、说明使用方式,还要过显著性这一关。

本案没有走这条路,发布稿也没有说明原因。它走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先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再用混淆把「xiaoaixiaoai」接上去。

两条路的举证成本差得远。商标这条,拿得出注册证,再比对标识与商品类别;反法这条,从零开始——要证明这个标识在使用中攒出了识别力,还要证明对方的使用足以让人误认。同一句喊话,走哪条路,取决于手里有没有那张证。

「有一定影响」不是形容词,要证明的是「标识—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判决用了两句话:与权利人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并且「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一句讲关联,一句讲区别,缺一句都不够。

混淆的对象不是「听起来像」,是「让人以为有特定联系」。发布稿的落点是「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注意它说的是商品的来源关系,不是声音的相似程度。

落在哪一项,发布稿没有载明。2019 年修正的第六条第一项列举的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语音指令要靠「等」字进来;第四项是兜底。两种写法在实务中都出现过,本文不替判决指认。

近似怎么判,发布稿也没给标准。要判断「小爱同学」与「xiaoaixiaoai」像不像,可以借商标近似的比对方法: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隔离状态下观察。这是类推,不是本案原文。

两条线最后合并成一个赔偿数额,发布稿只写「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所以不能说成「两条线赔两份」——请求权有两个,损害只有一个。

这个案子真正推开的是一格边界:「标识」不再限于看得见的东西。凡是在交易里承担了识别功能的,都可能被装进来。推一格不等于取消门槛,门槛就是「稳定关联」四个字。

还有一层实务含义。语音标识没有注册簿可查,检索时查不到,公告时也不会通知你;等发现的时候,对方的设备已经卖出去了。这类权利的保护靠监测,不靠注册。

Two Uses

同样是认定驰名,两个案子的用处不一样

同一批发布的还有一起「竹叶青」案,案号(2021)川01民初9437号,二审(2023)川知民终570号。把它排在小爱同学案旁边看,能看清「驰名」这两个字在两案里干的是两份活。

竹叶青案的权利商标是第 1563298 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及图」与第 11771947 号「竹叶青」,其中第 1563298 号于 2006 年 6 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诉一方手里也有一件注册商标:第 37964998 号「君子水竹叶青绿」,2019 年 5 月 5 日申请,2020 年 4 月 21 日核准,核定商品包括茶。

法院的路径是把时点拨回申请日:认定在这件商标申请注册时,两枚权利商标在茶商品上构成驰名;「君子水竹叶青绿」与权利商标近似,系复制、摹仿;即便它现在仍是注册商标,也侵害了商标权。

两案的差别不在证据,在「够不着」的原因。小爱同学案是被诉商品与核定商品不类似,普通条款打不到;竹叶青案是被诉标识本身有一件注册,正面比对撞不开。

共同点只有一个:都得先认定「驰名」这件事实。用处完全不同——一个用来跨类,一个用来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所以看判决时,「认定了驰名」这句话本身没有信息量。要看的是它被用来跨过哪一道坎;坎不一样,同一条规则落到你手上的样子也不一样。

时点也各按各的算。竹叶青案定在「被诉商标申请注册时」,小爱同学案按司法解释第五条定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同一部法,两套时点——这类案子的胜负常常压在时间轴上。

竹叶青案的典型意义里还有一句实在话:这样做「避免了因等待商标无效程序造成的维权周期拖长」。走无效宣告要等行政程序,后面还可能接着行政诉讼;在民事案件里直接认定驰名,把时间省在了前面。两条路都能到,一条快、一条稳,取舍取决于你等不等得起。

两案的赔偿也不适合互相参照:竹叶青案的发布稿未载赔偿数额,小爱同学案只写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拿一个去比另一个,比出来的是想象。

The Boundary

这条规则在八处会断

一、它不管唤醒词好不好听,只管有没有形成识别

一句没有辨识度的「你好小助手」,用十年也未必有识别作用;反过来,识别力只在它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成立。跨到别的品类,同一个词可能只是一句口头语。

二、近似不等于混淆,使用场景是变量

同一句指令装在智能家居上,与装在儿童玩具上,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误认的可能都不一样。本案的被诉商品是晾衣架,它与音箱、手机共处一个使用场景——这一层关联不是背景,是认定的一部分。

反向也成立:如果你的标识用在一个与权利人毫无关联的品类,也不会让人以为有合作,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三、「有一定影响」按被诉行为发生时算

事后做大的知名度不能倒推。常见的做法是拿今年的销量去证明三年前的知名度,这在证据上过不去;要拿的是被诉行为发生前后那一段时间的材料。

四、二审是撤诉裁定,一审说理没有被评价

(2024)川知民终79号是一份民事裁定,因撤回上诉结案,一审判决生效。撤回上诉不等于二审认可一审说理——引用这个案子时,准确的说法是「一审这样判,已生效」。

这个区别在实务里有分量。生效判决照样有既判力,但拿它当先例时要知道:它没有上级法院的说理背书,说理的分量只到一审这一级。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号已经变了

判决援引的是 2019 年修正的第六条。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文本,把混淆行为放在第七条第一款,四项内容基本对应;第二款把「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明确列了进来,第三款新增「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

新案援引要换条号。援引旧条号,等于在第一步就交出一个错误。

六、赔偿数额没有公开,别当量级参照

发布稿只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句,没有数字、没有基数、没有倍数。跨类保护的赔偿与普通商标侵权之间没有固定的倍数关系,把本案当成「跨类就多赔」的样本,是误读。

七、驰名认定不能拿去做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写得很直: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又规定,认定只作为案件事实与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

能在新闻稿里写的,只有「某案判决认定……(案号)」,而且只陈述案件事实;写成「法院认定我们是驰名商标」,性质就变了。

八、它不解决「谁先注册」

本案处理的是「没注册的标识被他人冒用」。反过来的一种情形,本案没有回答:如果同一个词早在相同类别上被别人注册了,而你在自己的设备上用它做唤醒词,这时的争点就不再是「你有没有识别力」,而是「你有没有权利使用」。

两件事混在一起想,容易得出错误的自信。命名前先查注册,比事后论证知名度便宜得多;而这类查询恰好是注册簿能回答的,不需要任何证据。

The Takeaways

五件事,现在就能做

前四条是防御,第五条是出事之后的第一步。都不需要先打官司。

一、命名前先查三样。商标检索要连拼音与谐音一起查;电商标题、说明书、应用市场里已经在用的唤醒词要扫一遍;同类设备的唤醒方式要实际听一遍。查不到记录,不等于没人用。

二、把唤醒词写进知识产权台账。启用日期、装机量、说明书版本号、宣传投放的去向与金额,逐项记。这些是「稳定关联」的原料,也是将来举证的第一层——判决要的那两句「稳定的关联关系」「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只能从这些记录里长出来。

三、按实际销售的品类补注册。把「核心类、实际销售类、关联类」列成三列逐项对。本案的缺口就在产品卖到了核定商品之外;这一类缺口,平常见不到,出事时补不上。

四、取证做成一套能听也能看的材料。详情页截图、购买与收货公证、设备实际响应的录音录像、说明书与包装照片。语音类证据最容易在「这是哪台机器」上被打掉,录音里要有型号与固件版本。

五、发现近似,先发函并留下送达证据。它固定的不是「对方侵权」,是「对方知道」的时点——这个时点往后,停止使用与赔偿的请求都好谈得多。

把这五条压进流程,其实只有一句话:新品命名表上加一栏「标识审查」,没有这一栏的签字,不进开模、不上架。审查的内容就是上面四条,谁签的字、哪一天签的,留档。

还有一件不属于上面五条的事:要不要把唤醒词注册成声音商标。先问它是不是已经能单独指认你,再问值不值得为它走一遍注册流程。两个问题都答「是」,再去。

The Sources

案例来源与关联规范

本案的案号、审级、当事人称谓、被诉行为与判项,出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5 年 4 月发布,案例 4)。成都知识产权法庭 2026 年 9 月 9 日发布的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专题案例,对同一案件的表述与之一致。

发布稿未载明起诉与一审判决日期、判赔数额、援引的具体款项与证据清单,本文未作推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八条(可注册要素含声音)、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的驰名商标保护)、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因素)、第十四条第四款(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认定)、第十四条第五款(不得用于商品与广告宣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2020 年修正)第二条(确有必要)、第三条(不予审查)、第四条、第五条(证据六项与时点)、第十条(跨类考量因素)、第十三条(不写入判决主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2019 年修正,本案判决援引的版本);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文本对应第七条第一款
  • —(2022)川01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知民终79号民事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
  • —对照案例:(2021)川01民初9437号、(2023)川知民终570号(「竹叶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以上条文已于 2026-10-29 逐条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大网公布的现行文本。本文所引《商标法》条号为 2019 年修正文本,即写作时适用的版本;该法 2026 年修订的文本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条号以官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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