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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链接被删,他没有等判决,而是申请法院让平台恢复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民事裁定(指导性案例 217 号)

链接被删这件事,多数人只想到「认了,等判决」。
这一起走的是反方向:不等判决,先申请把经营恢复过来。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申请)

当事人

专利权人: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人: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平台经营者: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本文沿用发布稿匿名口径)

涉案专利

「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另涉「一种用于平板拖把挤水和清洗的拖把桶」实用新型专利(180.2 号专利)

被诉行为

联某公司在天某网销售拖把桶产品,博某公司认为构成对上述两项专利权的侵害;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删除销售链接

审理法院与案号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关联案件:(2019)浙02知民初368号

裁定结果

平台立即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冻结联某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 632 万元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恢复链接后销售总额的 50% 超过 632 万元的,超出部分的 50% 留存不得提取

裁定日期

2020 年 11 月 6 日(申请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提出)

涉案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2021 年修正后为第一百零三条);《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接到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

关键词

反向行为保全 · 恢复链接 · 难以弥补的损害 · 固定担保金 · 动态担保金 · 专利权评价报告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 39 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 217 号,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布);中国法院网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裁定文书

本文为公开裁判材料与官方发布稿的研读性评析,文中观点是基于公开材料的学习与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发布稿对当事人作匿名化处理,本文沿用同一口径;所引数据均取自发布稿载明的裁定文本,未作推算或补全。

The Question

问题的提出:链接被删之后,除了等判决还能做什么

店铺里的爆款,某天突然下架了。理由不在你身上——有人拿着专利证书向平台投诉,平台收到通知,先删掉再说。你的货还在仓库里,页面已经打不开了。

按常规路径,接下来该做的是应诉、举证、等判决。问题是判决要等。等的过程里,那个链接积累的访问量、搜索权重、店铺评级一起归零,而这些指标不是赔一笔钱就能长回来的。判决下来时,市场窗口早就过去了。

本案做的是另一件事:不等判决,先向法院申请把链接恢复。法律上叫反向行为保全。「反向」说的是方向——通常的保全是为了让侵权行为停下来,这一次是为了让已经停下的经营先恢复起来。

这个动作牵出三个必须先回答的问题。第一,谁有资格提这个申请?法律写的行为保全申请人,通常被理解成原告,而这里的申请人是被告。第二,权利基础处在什么状态?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权利人又表示要提行政诉讼——这段时间专利算有效还是无效?第三,恢复链接要不要押钱?押多少、谁来定?

三个问题分别对应申请主体资格、权利状态、担保数额。本文按这个顺序展开:先看法院为什么允许被告提申请,再看它用什么标准衡量「损害能不能弥补」,最后拆开那份六百三十二万元的担保是怎么算出来的。

链接被删不等于案子结束,它只是把战场从店铺挪到了法院——而挪过去之后,方向可以反过来。

Facts & Procedure

事实与程序:从起诉到下架,再到反转

把时间线摆开,这次反转是怎么发生的就清楚了。

时间发生了什么关键点
2019 年博某公司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起诉联某公司,宁波中院立案;另有(2019)浙02知民初368号案并行审理两案并行,各冻结联某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 316 万元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链接消失,线上销售中断
二审中联某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博某公司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权利进入不确定状态,但行政诉讼尚未终结
2020 年 11 月 5 日联某公司提出反向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平台立即恢复链接距「双十一」六天;被诉产品累计销量已达 59 万余件
2020 年 1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民事裁定,准许恢复链接从申请到裁定,一天

数字值得单独看。两案各冻结 316 万元;截至申请提出之日,联某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被冻结 1560 万元,其中 828 万元是它自己同意冻结的全店销售收入——为了申诉恢复链接,它已经先押上了这笔钱。

另一组数字是销量:2019 年 11 月 13 日累计 283,693 件,12 月 4 日 352,996 件,2020 年 1 月 13 日 594,347 件。这组数字在后面的说理里被反复用到,因为它同时说明两件事:产品是爆款,且链接上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访问量与搜索权重。

裁定主文有三项。第一,平台立即恢复销售链接;第二,冻结联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 632 万元,期限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第三,自恢复链接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恢复后销售总额的 50% 超过 632 万元,超出部分的 50% 要留在账户内不得提取。第三项就是所谓的动态担保金——它不是固定数,而是随销售额增长。

一天出裁定,不是效率问题,是程序本身的要求。行为保全的法定前提之一是「情况紧急」,而本案的紧急性由日历决定:双十一就在六天后。晚一周,这个申请就失去了大半意义。

从申请到裁定只用一天。这不是法院特别勤快,而是行为保全「情况紧急」这个要件的必然结果。

Issues

争议焦点:三个问题,层层递进

把材料收拢,争点落在三处,而且它们是有先后顺序的——前一个不成立,后一个就不用谈。

  • —第一,被诉侵权人有没有资格申请行为保全?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是不是只限于原告?
  • —第二,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但权利人又要提行政诉讼,这段「不确定状态」能不能支持恢复链接?
  • —第三,如果能恢复,担保金按什么标准定?六百三十二万元这个数是怎么来的?

第一问决定门开不开。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申请保全,实践中多数理解偏向权利人一侧;如果被告连申请资格都没有,后面两问全部作废。

第二问决定标准怎么用。专利被宣告无效不等于终局——权利人还可以打行政诉讼,这段时间权利处于悬空状态。法院要在这种悬空状态下判断「不恢复链接会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尺度比正常状态更难拿。

第三问决定代价。反向行为保全不是免费的,押的钱少了保护不了权利人,押得多了等于把申请人拖垮。本案给出的答案是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这个组合方式后来被写进了裁判要点。

Reasoning

裁判说理:一个入口、五项因素、两类损害、一笔担保

起点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2021 年修正后为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可以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申请保全。条文用的是「当事人」,而实践中被讨论最多的是——这个「当事人」包不包括被告?

法律在这里确实有空档。《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含初步证据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是平台的法定义务;但平台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应平台内经营者的申请把链接恢复回来,法律没有写。于是就出现一个单边的局面:删得快,恢复没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答很直接: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并不限于原告。理由是三条——允许被诉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恢复链接,能平衡权利人、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三方利益;专利权这类经行政授权取得的权利,在诉讼中可能因无效宣告、行政诉讼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也可能在诉讼中发生重大变化。三者叠加,就需要一个反向的救济入口。

这一条打开的是一扇门:被诉侵权人不再只能被动等判决,可以主动申请让经营先恢复。

入口有了,接下来是标准。这五项因素不是本案临时总结出来的。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已经把审查要素列成五项: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含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不采取是否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是否失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本案做的是把这个框架套进「反向」这个新方向——保全的对象不是被申请人的行为,而是平台已经作出的删除措施。

第三项值得单独说一句。司法解释用的是「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一个天平式的比较,而不是「谁的损失大谁就该赢」。本案的论证正是沿着这个天平走的:一边是断链的实际损失,一边是恢复后权利人可能的损失与担保覆盖,两边摆上秤,才得出「对权利人的损害较小」这个结论。

还有一个更基础的区分。财产保全冻结的是钱,目的是确保将来判决能执行;行为保全改变的是行为状态,目的通常是防止损害继续扩大。本案的位置更特殊——它既不冻结钱(那是附带的担保),也不禁止行为,而是要求平台把一个已经作出的措施撤回来。所以它既有行为保全的紧急性要求,又有解除类措施的谨慎要求,两头都要顾。

五项因素的具体走法,本案是这样做的。

  1. 01

    一 · 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法院先指出实用新型未经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较弱,进而确立一条规则:专利权人要求平台删除涉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链接时,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平台可以拒绝删除。本案中涉案专利已因缺乏新颖性被宣告全部无效,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状态,且联某公司账户已被冻结 1560 万元,请求因此有了依据。

  2. 02

    二 · 不恢复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是全案的标准核心。法院先说明断链的连锁后果:删除链接不仅使商品无法销售,还会影响此前累积的访问量、搜索权重与账户评级,进而降低市场竞争优势。

  3. 03

    三 · 恢复对权利人的损害是否超过不恢复对申请人的损害

    法院认定:市场上同类产品众多,恢复链接不会导致专利产品被完全替代;且已冻结 632 万元并留存后续销售可得利益,对权利人的损害相对较小。

  4. 04

    四 · 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在专利案件里通常指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以及是否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产品是家用拖把桶,无此情形。

  5. 05

    五 · 是否存在不宜恢复的其他情形

    本案还有一个变量:关联的 368 号案仍在一审,180.2 号专利仍有效。法院从四方面回应——该案侵权与否尚未确定、该案赔偿请求已由 316 万元财产保全覆盖、本案担保金额已酌情提高、且该案中权利人仍可另行申请保全,故不影响本案裁定的作出。

五项因素里,第二项「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容易被误读成感觉判断。法院给出的是一套可操作的分类:要么是商誉等人身性质的权利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要么是市场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严重丧失,且损失巨大或复杂到无法准确计算数额——两者具备其一即可。

这两项表述有出处。《行为保全规定》第十条列了四种「应当认定属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一是侵害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二是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三是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四是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把其中第二、第三种合并成「市场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严重丧失」,并加上「损失巨大或复杂到无法准确计算」这个限定——不是另立标准,是在既有框架上把口径收紧了一层。

本案落在第二类。销量数据在这里起了作用:59 万余件的累计销量,说明链接上沉淀的访问量和搜索权重很大,断链的实际损失远超「这段时间少卖多少件」。再加上双十一这个特定销售时机,法院认定不恢复将使其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难以弥补」不看金额大小,看的是这笔损失能不能算得清、能不能用钱补回来。

担保金是本文最实的一段。法院先给原则: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既要覆盖保全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也要避免过高的担保把申请人的经营拖垮。

落到数字上:博某公司在本案及 368 号案中各主张赔偿 316 万元,原审法院已分别采取财产保全。考虑到被诉产品删除链接前销量较大、恢复后可能扩大权利人损失,法院综合两案赔偿主张与恢复后的可得利益,将固定担保金酌定为 632 万元——正好是两案主张之和。

动态担保金的部分更值得注意。法院认为联某公司的可得利益会随销售持续增加,固定担保金无法覆盖这部分增长;但销售收入中含成本与管理费用,全额留存又会不合理影响其资金回笼。折中结果是按销售额的 50% 计算动态担保金,并在确定比例时考虑了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632 万不是拍出来的,是把两案的赔偿主张加起来;50% 也不是随手定的,是在成本与专利贡献率之间取的中间值。

担保之所以必须,根子在保全错误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裁定时适用的是 2017 年修正文本的第一百零五条,内容一致)。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反向行为保全的方向是「先放开」,一旦最终认定侵权,恢复链接期间的销售就构成扩大损失,这笔钱要从担保里出。所以担保金额的本质,是对「我可能错了」这件事预先定价,不是对胜诉的押注。

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见困惑:为什么法院在确定担保时反复强调「合理」二字。定低了,权利人得不到保障,保全就变成了低成本侵权;定高了,等于用钱把中小经营者挡在门外,制度空转。本案的折中办法是固定加动态——固定部分兜住可预见的赔偿请求,动态部分随销售额追加,让担保跟着风险一起长。

有一个区分需要单独说清:反向行为保全、先行判决、正常上诉,是三条不同的路。正常上诉只解决实体对错,不解决经营中断;先行判决要等部分事实查清,时间长;反向行为保全不判断谁对谁错,只在诉讼期间临时调整状态,并用担保兜住错误风险。三者可以并用,但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最后是那个容易被忽略的前置规则。因为实用新型不经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天然弱于发明专利,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权利人要求平台删除涉嫌侵害实用新型的链接时,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平台可以拒绝删除,除非法院审理后认定侵权。这一句同时是权利人的举证义务和被投诉人的抗辩点。

Rules

规则提炼:五条可复用的判断

把本案的裁判要点拆开,可以归成五条,按「谁 → 什么状态 → 什么标准 → 多少钱 → 前置条件」排列。

  1. 01

    一 · 被诉侵权人有权申请恢复链接

    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平台恢复链接或服务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申请人资格不限于原告。

  2. 02

    二 · 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构成障碍

    专利被宣告无效、但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权利状态不确定,不影响法院受理和审查恢复链接的申请。

  3. 03

    三 · 「难以弥补的损害」有两条可操作的口径

    一是商誉等人身性质权利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二是市场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严重丧失,且损失巨大或复杂到无法准确计算。具备其一即可。

  4. 04

    四 · 担保采固定加动态的组合

    固定部分可参考权利人的赔偿主张额确定;动态部分按恢复后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留存,比例需考虑成本、管理费用与涉案专利的贡献率。

  5. 05

    五 · 实用新型维权多了一道前置义务

    权利人要求平台删除涉嫌侵害实用新型的链接,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平台可以拒绝删除,但法院认定侵权的除外。

Boundary

适用边界:哪些情形走不通,哪些理解是错的

这一段比前几段更要紧。本案的措辞是「可以裁定准许」,不是「应当准许」——五项因素里任何一项不成立,结论都可能反过来。

先说会被否掉的情形。第一,权利状态没有疑问的案件:如果涉案专利稳固有据、侵权比对清楚,恢复链接等于让侵权继续,法院不会准许。第二,损害可以计算且易于填补的:如果断链造成的损失只是少卖若干件、有账可查,那属于金钱可以弥补,不构成「难以弥补」。

第三,公共利益这一关过不去的。本案是拖把桶,所以这一项轻松通过;如果涉及药品、食品、儿童用品、环保设备,判断会完全不同——法院明确把「是否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列为考量项。第四,申请人自己不愿意或无力提供担保的,担保这道门就过不去。

  1. 01

    一 · 以为「专利被无效了,链接自然该恢复」

    宣告无效不等于终局。权利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处于悬空状态。恢复链接需要经过行为保全审查,不是自动生效。

  2. 02

    二 · 以为「只要申请,法院就得在一天内裁定」

    一天出裁定是因为双十一构成情况紧急。没有紧急性的案件,审查周期按正常程序走。

  3. 03

    三 · 以为「担保金就是对方索赔的数额」

    本案 632 万元恰好等于两案主张之和,但那是酌定结果,不是公式。法院说的是「综合考虑赔偿请求额、保全错误的可能损失、申请人的可得利益」。

  4. 04

    四 · 以为「恢复链接等于赢了官司」

    反向行为保全不解决实体争议。链接恢复只是临时状态,最终谁对谁错仍由判决决定;如果最后认定侵权,担保金就是用来赔的。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边界:本案涉及的 180.2 号专利仍在另案一审中,权利有效且未被质疑。法院之所以仍准许恢复,关键在于该案的赔偿请求已有 316 万元财产保全覆盖,且本案担保金额已酌情提高、并留存了恢复后的部分可得利益。换句话说,是「另有保障」让这个裁定站得住,不是「另一案可以忽略」。如果关联案件没有任何保全措施,结论未必相同。

还有一种情形值得单独提醒。本案的申请建立在「专利已被宣告无效」这个中间状态上,但无效宣告不是终局——行政诉讼可能撤销它。如果最终专利恢复有效,恢复链接期间的销售就要重新评价,担保金的作用到那时才真正兑现。所以申请方不能把「无效宣告已经下来」当成安全信号,它只是让天平暂时倾斜的一个事实。

最后提醒一句方向问题。反向行为保全解决的是「经营中断」,不是「侵权认定」;它救的是时间,不是是非。把它当成一种胜诉手段,是对这个制度最常见的误读。

Takeaways

实务启示:被下架之后的前七十二小时

把本案转成动作,可以浓缩成五条。前三条给被投诉的一方,后两条给投诉的一方。

  1. 01

    固定断链造成的损失结构,而不只是销售额

    访问量、搜索权重、店铺评级、活动报名资格——这些都是断链后才消失、且事后难以恢复的东西。在申请材料里把它们量化,比单纯列「这段时间少卖了多少」有力得多。

  2. 02

    抓住「情况紧急」的时间锚点

    大促、新品首发、季节性销售窗口,都是可以主张紧急性的时点。本案双十一前六天提出申请,第二天即获裁定——时点选对了,程序才会快。

  3. 03

    准备好担保的资金或额度

    担保不是形式。参考口径是权利人的赔偿主张额,加上恢复后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留存。提前和平台、支付机构确认账户冻结与留存的操作可行性,别等裁定下来才发现执行不了。

  4. 04

    投诉前先备好专利权评价报告

    用实用新型投诉下架,法律上被要求提交评价报告;不提交,平台可以拒绝删除。对权利人来说这是投诉前的必备件,对被投诉人来说这是第一道抗辩点。

  5. 05

    把关联案件的在审状态一并交代清楚

    如果同一产品还涉其他专利、其他案件,主动说明那些案件里已有哪些保全措施。本案法院正是确认了关联案件的赔偿请求已有保全覆盖,才对本案作出准许。

还有一条不属于动作、但值得记住:这类申请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材料能不能让法官在很短时间内看清「不恢复的损失有多大、恢复的风险有多小」。一天出裁定的案子,靠的不是辩论,是材料。

Sources

来源与延伸

  • —最高人民法院第 39 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 217 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布)。本文所引事实、裁判理由与数据,均取自该发布稿。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民事裁定(2020 年 11 月 6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2021 年修正后为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本案裁定时为第一百零五条)关于申请有错误应予赔偿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 号,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七条(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五项考量因素)、第九条(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行为保全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条(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四类情形)。上述条文已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比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律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
  • —关联案件:(2019)浙02知民初368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再次声明:本文是对公开裁判材料的研读与整理,观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是否申请、能否获准,须结合权利状态、损失结构与担保能力单独判断。

Consultation

链接被删了,先算清楚停了多久、损失在哪一层

把投诉通知、平台处理记录、断链前后的经营数据整理出来,我们可以一起判断有没有申请恢复的空间、担保大概落在什么量级、以及材料里哪些部分最需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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