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

Case Study

反复恶意注册的规模化认定
反复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商标审查是一件一件做的:每一份申请单独看标志、单独看类别、单独给结论。这套办法对付零星的抢注够用,对付批量抢注就不够了——
把一百件申请拆成一百个个案,每一件看上去都只是「一件普通的申请」。本案做的事,是把它们重新合起来看。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知名商标权利人(原告)与商标申请人、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等

涉案行为

围绕他人知名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反复、批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争议焦点

单件申请均系个案审查,批量申请行为本身能否被整体评价为不正当竞争;代理机构在一次规模化抢注中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二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4)粤73民终675号,认定反复、批量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涉案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第十七条(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七条(申请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的执业义务)

关键词

反复申请 · 批量抢注 · 整体评价 · 商标囤积 · 商业道德 · 代理机构责任

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文为公开裁判文书与官方发布材料的研究性评析,所述案例并非本所承办案件;文中观点是基于公开材料的学习与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The Question

问题的提出:一百件申请,是一件行为还是一百件

商标审查天然是个案审查。审查员面对一份申请,看的是这一个标志、这一个类别、这一个申请人,依据商标法逐条判断它能不能获准注册。这种工作方式保证了每一件申请都得到独立对待,但它也给批量抢注留下了缝隙:如果每件申请都只被当作一件普通的申请,那么抢注者可以靠数量取胜——单个申请看起来问题不大,加起来却足以占满他人的品牌空间。

本案提出的问题正落在这里:当一个人不是偶尔申请一件,而是围绕他人知名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反复、批量地提出申请时,法律应当继续把它们当作一百件互不相干的申请,还是把它们当作一个整体的经营行为来看?

两种看法的后果完全不同。前者只能靠个案审查去逐件驳回,申请人几乎不承担其他代价;后者则可能把它认定为一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产生独立的赔偿责任。本案选择的是后者,而这里的核心,是「分析单位」的转换。

把一百件申请合起来看,不只是数量相加。数量本身就改变了行为的性质:一个人申请一件商标,可能是想用;一个人围绕同一批标志申请上百件、横跨自己并不经营的多个类别,这个数量已经很难用「我要用」来解释。数量在这里成了证明意图的证据。

本文分六个部分展开。先还原事实与程序,说明批量申请的具体形态;再厘清争议焦点,把「单件申请是否合法」与「批量申请整体是否正当」两个层次分开;然后拆解裁判说理,说明规模化认定的四组要件;接着提炼规则,并划出这条规则的适用边界——多大数量的申请会越过这条线;最后把规则转成品牌企业与代理机构可以执行的动作。

Facts & Procedure

事实与程序:批量申请的三种形态

本案的事实核心是一组申请行为的特征。涉案商标是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标,申请人与该商标之间没有正当的关联。

这些申请不是零散的试探,而是有组织的布局。可以被归纳为三种形态。

  1. 01

    横跨多类

    同一个标志,在多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分别提出申请,覆盖面明显超出申请人自身的经营需要。

  2. 02

    反复申请

    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不是申请一次,而是持续、多批次地提出,形成对同一标志的重复占位。

  3. 03

    整体目的指向占位与牟利

    从申请的数量、类别与标志的选择综合判断,申请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占住位置、阻止他人使用,或转手获利。

判断维度正常申请的样子本案申请的样子
申请标志申请人自己设计或使用的品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标
类别分布与自身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横跨多个不相关类别,超出经营需要
申请次数在需要保护的类别上正常申请围绕同一批标志反复、批量提出
使用意图有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无实际使用,目的在占位与牟利

把这三项形态与四项事实合起来看,本案的申请行为已经超出「商标保护」的正当范畴。它所形成的不是一张保护自己品牌的网,而是一张阻碍他人正常经营的网。

这里有一个需要说清的细节:本案并不是因为某一件申请「被驳回」而认定不正当竞争。申请获准与否,是商标局的个案判断;本案评价的是提出这些申请的行为本身。即使部分申请最终被核准,批量申请的正当性仍然要单独评价。这两个层次不能混同。

本案被收录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被告中包含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这使本案在评价申请行为之外,还触及了代理机构在规模化抢注中的责任问题。

Issues

争议焦点:个案审查与整体评价的张力

本案的两个争点之间有一种张力:商标制度本身是个案审查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的是行为整体。这种张力怎么调和,是本篇说理最值得琢磨的地方。

  1. 01

    争点一:单件申请都走了正常程序,批量申请整体能否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这是分析单位的问题。申请人是逐件提交的,每一件都符合形式要件;但如果只承认个案层面的评价,批量抢注就得不到有效规制。本案的思路是:形式上的合规不排除实质上的不正当——数量、类别与目的合起来,构成一个独立的经营行为。

  2. 02

    争点二:参与其中的代理机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这是责任分配的问题。一次规模化抢注往往涉及多批次申请、可能由不同的代理机构分别经手。代理机构承担的责任,应当限定在它实际参与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对全部抢注行为负连带责任。

把这两个问题分开,本案的处理逻辑就很清楚了:在行为层面,用一个更高的视角承认「批量」本身具有独立的违法性;在责任层面,仍然回到具体的参与事实,逐段认定各方的责任范围。整体评价针对行为,个别认定针对责任。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把「整体评价」理解成「连坐」——似乎只要在抢注链条上出现过,就要为全部后果负责。本案不是这个意思。整体评价解决的是「这个行为有没有不正当性」,责任分配解决的才是「谁为哪一部分负责」。两者是先后关系,不是同一件事。

Reasoning

裁判说理:规模化认定的四组要件

把批量申请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不能只凭「数量多」这一个印象。本案的说理实际上给出了四组判断要件,它们共同支撑「整体背离诚信原则」这个结论。

第一组:标志的选择——是否指向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抢注的起点是标志。如果申请的标志是申请人自己设计的,与他人商标的近似属于偶然,那不具备可责性;但如果申请的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近似程度高、指向明确,申请人就难以解释「为什么偏偏是这个标志」。

本案涉及的标志指向他人的知名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从商标法层面提供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也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的评价提供了事实基础。

第二组:申请的范围——是否超出申请人的经营需要

商标注册的意义在于保护自己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因此,一个正常申请人的申请范围,通常与他实际经营或准备经营的商品、服务相对应。当申请横跨大量与自身经营无关的类别时,这个范围就失去了正当目的的支撑。

本案的申请范围明显超出申请人的经营需要。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是判断抢注最直观的入口——打开一家企业的商标申请清单,看它的申请类别和它实际卖什么东西,对不对得上,一眼就能看出来。

第三组:申请的数量与频次——是否形成规模

数量是本案最核心的认定要素,也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个。单件申请时,申请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很难从一件申请推断出使用者是做还是不做;但当申请达到一定数量、并且围绕同一批标志反复提出时,「偶然」这个解释就站不住了。

数量在这里承担的是证明功能。它把「意图」这个看不见的东西变成了可观察的事实。一百件申请不需要申请人承认自己不想使用——这个数量本身就在说明问题。这是本案方法论上最有价值的一点:用可观察的行为特征,去替代对主观意图的直接证明。

第四组:申请的目的——是否以使用为目的

商标法第四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条规定把「使用目的」确立为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基础。本案的申请行为,从标志选择、类别分布到申请数量,都指向一个与「使用」无关的目的:占位。

四组要件并不是各自独立的门槛,而是相互印证的证据群。标志指向他人知名商标、类别超出经营需要、数量形成规模、目的不在使用——把它们连起来,构成的是一幅完整的图景:这不是一个企业在保护自己的品牌,而是一个主体在以商标申请为手段经营一门生意。

这四组要件合起来,回应了本节的标题:批量抢注之所以能被整体评价,是因为「批量」本身就携带了关于目的的信息。单件申请看不出目的,批量申请却把目的写在了数量上。这就是「整体评价」在方法论上的正当性所在。

Rules

规则提炼:六条可以带走的判断

把说理压缩成可复用的规则,下面六条可以直接带走。

  1. 01

    规则一:抢注行为的评价单位可以是「批」,不是「件」。

    商标审查是个案进行的,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价可以把一系列申请当作一个整体行为。形式上的逐件合规,不排除实质上的整体不正当。

  2. 02

    规则二:申请数量本身具有证明价值。

    数量不只是量的问题——达到一定规模并围绕同一批标志反复提出时,数量就成为证明「目的不在使用」的客观证据。抢注案件中,申请清单本身就是核心证据。

  3. 03

    规则三:申请范围与经营需要的匹配度,是判断抢注的直观入口。

    在自身经营的类别上申请,正常;横跨大量不经营的类别申请,异常。把申请类别与实际商品服务对照,是最容易做、也最有效的第一步判断。

  4. 04

    规则四:商标法第四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两条不同的规制路径。

    第四条解决「申请能不能获准」,第二条解决「行为要不要赔偿」。前者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异议、无效程序实现,后者通过民事诉讼实现。两条路径可以并行,不互相替代。

  5. 05

    规则五:代理机构的责任以实际参与的范围为限。

    一次规模化抢注可能由多个代理机构分批经手。各机构承担的责任,应当限于它自己实际办理的那部分申请,而不是对全部抢注行为负责。整体评价不等于责任连坐。

  6. 06

    规则六:规模化抢注的规制,需要行政与民事两条线一起用。

    行政层面通过个案审查与批量无效去清理已注册的商标,民事层面通过赔偿去回应已经造成的损害。单靠其中一条,都难以对批量抢注形成完整的约束。

这六条里,规则一与规则二是本案的核心——它们回答了「为什么可以把批量申请合起来看」这个方法论问题。规则三给出了判断的操作入口,规则四区分了两条规制路径,规则五与规则六分别处理了责任范围与治理结构。

Boundary

适用边界:多少件才算「批量」

本案最有价值的规则,也最容易用错。如果不加限定地延伸,很容易得出「申请多就是抢注」这类粗暴结论——而大企业出于防御目的的正常商标布局,申请数量同样可能很大。以下几层边界需要尤其留意。

第一,防御性商标布局不因本案受否定。一家企业为了在关联类别上防止他人搭车,在自己的品牌周边做了一定范围的注册,这是正当的商标策略,也是行业惯例。它与本案的区别在于标志的来源与申请的目的:防御性布局申请的是自己的品牌,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识;本案申请的是他人的知名商标,目的是占位。数量相同,性质不同。

这两者的界线,落回一个简单的问题:申请的是谁的标志。如果申请的标志是申请人自己创造、自己使用的,申请范围广一些,通常在正当范围内;如果申请的是别人已经做出名气的标志,那么无论申请多少件,都缺乏正当的理由。

第二,「批量」没有一条统一的数量线。本案没有、也不宜设定一个「申请超过多少件就算抢注」的数字标准。数量要结合标志来源、类别分布、经营情况一起看。同样是一百件申请,一家企业为自己的品牌做全类防御,与一个无实际经营的主体去注册他人的知名商标,结论可以完全相反。把数量当作独立的判据,是对本案的误读。

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说理要摆出四组要件,而不是只讲数量。四组要件的作用正是防止结论滑向单一维度的机械判断——它们相互印证,也相互制约。只看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得出偏颇的结论。

第三,本案评价的是申请行为,不评价已注册的实体权利。如果某个商标已经获准注册,那么在它被宣告无效之前,权利人依据该注册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仍然有效。本案认定申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等于说所有由此获得的注册都自动失效——注册的清理需要走无效宣告等程序,与民事赔偿是两条不同的轨道。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仍是一般条款,适用要克制。该条的适用需要行为达到「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程度。个别、零星的申请,即使标志选择欠妥,也应当先由商标法内部的程序(驳回、异议、无效)处理,不宜直接上升到不正当竞争。本案的结论建立在大规模的申请事实之上,不能脱离这个事实单独援引。

最后一点也值得记住:本案评价的是「反复恶意注册」这种格式,而在判定上,「恶意」仍需结合具体事实认定。申请人此前有无类似行为、是否已经开始对外转让或许可这些商标、是否曾向他主张过权利——这些事实都会进入恶意的判断,而不是仅凭申请清单的数量下结论。

Takeaways

实务启示:品牌企业与代理机构各自该做什么

本案对品牌企业是维权思路的更新,对代理机构是受理标准的提醒。两边可以落到下面六个具体动作上。

  1. 01

    品牌被抢注时,先把「申请清单」当成一份证据来收集。

    不要只盯着某一件具体的申请。把对方在全部类别上的申请记录拉出来,统计标志的近似情况、类别的分布、申请的时间跨度。这份清单本身就是证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核心材料,对后续的异议、无效主张或民事赔偿都有直接作用。

  2. 02

    把对方是否实际使用,作为恶意的关键事实去核实。

    申请清单能说明「规模」,使用证据则能说明「目的」。核实对方在对应类别上有没有真实经营、有没有商品或服务在售、有没有对相关商标进行过转让或许可洽谈。有转让意向而无实际使用,是抢注最典型的组合特征。

  3. 03

    行政与民事两条路可以并行,但要错开节奏。

    对已经注册的抢注商标,通过无效宣告去清理权利基础;对已经造成的损害,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赔偿。两条路的证据要求与时限不同,需要在启动前统一安排,避免各自为战。

  4. 04

    品牌企业自身的商标布局,要能说清「每一类为什么申请」。

    本案的启示是双向的:既然申请范围与经营需要的匹配度会被用来判断正当性,那么企业在做防御性布局时也应当能给出说明——哪些类别是核心业务、哪些是关联业务、哪些是防御性储备。申请有商业逻辑支撑,正当性才站得稳。

  5. 05

    代理机构受理批量委托前,先看「申请的是谁的标志」。

    这是本案给代理机构最直接的一条操作标准。面对一个申请量很大的委托,第一件事不是看数量,而是看标志的来源:如果是委托人自己的品牌做全类防御,风险较低;如果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先核实使用意图。

  6. 06

    代理机构对「分批委托」保持警觉。

    规模化抢注常被拆成多批次、甚至交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单个机构看到的只是其中一段。机构在受理时应留意委托的整体规模,对同一位委托人的连续申请做汇总审视,避免在不了解全貌的情况下参与其中。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公开的典型案例,其价值在于提供判断框架,而不是给出可以机械套用的数字标准。批量申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取决于标志来源、类别分布、申请目的与使用情况的具体组合。遇到具体问题时,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单独分析。

Sources

来源与延伸

本案主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粤73民终675号。公开来源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本案被告中包含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法条与规范索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第十七条(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七条(申请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的执业义务)。

延伸阅读建议:恶意注册的规制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在审查阶段依商标法第四条与第三十二条驳回;在注册后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清理;对造成损害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赔偿。这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可以结合本批典型案例中涉及商标注册的其他案件一并理解。对代理机构而言,商标法第十九条的执业义务与行业管理规范可以对照阅读。

本文为公开裁判文书与官方发布材料的研究性评析,所述案例并非本所承办案件;文中观点是基于公开材料的学习与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恶意注册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高度依赖申请事实与使用证据,遇到具体问题时请结合自身的商标布局、经营范围与已有证据单独评估。涉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由签约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承办;商标检索、监控、异议与无效宣告等环节可以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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