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tudy
一审立案之后,平台把涉案商品的链接禁售了。按很多人的理解,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通知到了、链接删了、损失止住了。可它还是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这份判决真正挪动的位置,不在「删没删链接」,而在「入驻时有没有审资质」。平台知道自己平台上有一类商品需要前置许可,却没有为它设类目、没有在商家帮助中心提示资质要求、入驻时没核验、入驻后没更新——四件事一起缺,于是「收到通知后删除」这一步,补不上前面那四步。本文按义务的时点把这条链拆开:准入、通知、处置、责任范围,再看这条规则在什么情况下会停住。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电子商务平台连带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粟某某(平台内「新某书城」店铺经营者)
涉案作品
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书(电子书形式)
被诉行为
粟某某在平台内店铺销售涉案图书的盗版电子书;平台经多次律师函仍未采取必要措施
审理法院
一审:津市市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4)湘07知民终25号(二审)
诉讼请求
判令停止销售,并由粟某某与平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 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粟某某赔偿 2000 元、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涉案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 平台连带责任 · 必要措施 · 资质审核 · 红旗标准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2026 年 4 月)
本文为公开裁判文书与官方发布材料的研读性评析,文中观点是基于公开材料的学习与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发布稿按惯例对当事人作匿名化处理,本文沿用该口径;发布稿未载明的程序细节,本文不作推定。
The Question
先把这个困惑摆清楚。平台在收到律师函之后、一审立案之后,对涉案商品链接作了禁售处理;从权利人的角度看,侵权销售确实停了。如果平台责任只是一道「通知—删除」的闸门,闸门关了,责任就该止住。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连带责任认定。
这说明法院评价的时点比「收到通知」更早。判决书列举的失守环节里有四项与通知无关:没有设置电子出版物或者电子书经营类目、没有在商家帮助中心提示资质要求、入驻时未审核资质即允许经营、入驻后未履行核验更新与动态监测。这四项都发生在侵权商品上架之前,或者说,发生在平台「本可以拦住」的位置上。
于是本案的要害变成一个技术问题: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负的是准入义务,还是响应义务?如果是后者,删掉链接就够;如果是前者,删链接只是止损,不构成免责。这份判决选的是前者,而且是用平台自己制定的资质规则反过来证明它「明知」。
还有第三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判赔只有 2000 元,诉请是 1 万元。这么小的标的为什么会成为典型案例?因为它要立的不是赔偿数额,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推定路径——这条路径一旦立住,同类案件的争点就从「平台有没有收到通知」变成「平台有没有建制度」。
本文的展开顺序按义务的时点排:先看事实链上每一个时点平台做了什么、没做什么,再把三个争点收敛成问句,然后逐层拆裁判说理——条文起点、概念工具、逐层适用、关键区分,最后给出五条规则、适用边界与可以落到动作上的启示。
Facts & Procedure
本案的事实结构很简单,简单到近乎一个模板:一家出版集团享有某批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个自然人在某电商平台开了家书店,卖的是这批图书的盗版电子书;权利人给平台发过多次律师函,指明平台上该公司出版图书的电子书均为盗版,并附上了涉案电子书的名称,要求采取封店等措施;店铺里的涉案电子书仍在售。
维权的路径也平常:起诉店铺经营者与平台,请求停止销售并连带赔偿 1 万元。一审立案后,平台对涉案商品链接作了禁售。这个动作发生在立案之后,不在律师函之后,时点值得记下来——它既是平台「有能力处置」的证明,也让「处置不及时」这个评价更难辩解。
各审级的结论用表格铺开更清楚。程序上有一个细节:平台是一审被告之一,它提起上诉,所以二审的当事人排列把平台放在最前,这也是发布稿案名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打头的原因。
| 审级 | 法院 | 结果 | 备注 |
|---|---|---|---|
| 一审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粟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00 元;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立案后平台已对涉案链接禁售 |
| 二审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7知民终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争点集中在平台的注意义务与必要措施 |
| 再审审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裁判规则自此固定 |
争议为什么会走到「连带」这一步,答案藏在两组事实的落差里。一组是平台自己制定的规则:它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也制定了相应的资质要求。另一组是执行:既没有设电子出版物或者电子书这样的经营类目,也没有在商家帮助中心网页提示资质要求。
规则与执行之间的这个缺口,决定了后面所有推论的起点。如果平台从没意识到电子书需要许可,那是一个「不知」的问题;但它写下了规则,只是没有落到类目、提示、审核、核验这四个动作上,那就变成了「知道但没做」的问题。在侵权责任的语境里,这两个问题的分量完全不同。
还有一层程序事实值得点出:权利人的律师函不是一封笼统的警告,而是指明了「平台上所有销售的该公司出版图书的电子书均为盗版」,并附了书名。这个细节在裁判说理里被反复用到——它把「应当知道」从推测变成了有据可查的推定。换句话说,通知的质量,参与塑造了平台的注意义务水位。
Issues
把全部争议收敛,只剩三个问句。它们表面上一个讲义务、一个讲措施、一个讲钱,底下的分歧其实是同一个:法院评价平台的哪一个时点。
第一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的资质,负不负事前审核义务?分歧落在义务的来源——是法律直接课予的准入审查,还是只在收到通知后才启动的响应义务。这一层如果答成后者,后面的两问都不必问。
第二问:收到律师函后「下架涉案链接」够不够,还是必须「封店」或者「停掉整个类目」?分歧落在必要措施的比例上:措施要与侵权规模、重复程度相匹配,还是只要「有动作」即可。
第三问:判赔 2000 元、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到哪为止?分歧落在连带的对象上——是对这一笔 2000 元债务连带,还是对店铺的全部销售连带;以及权利人主张 1 万元、法院判 2000 元,这个差额说明了什么。
这三个问句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能用「平台是不是技术通道」来回答。技术中立的抗辩在本案里从一开始就退场了:平台设了类目体系、写了资质规则、有能力对链接作禁售——这些事实把它从「通道」推到了「管理者」的位置上。
Reasoning
本案的裁判依据,二审说理落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把责任拆成两个要件——主观上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观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任何一个不成立,连带就不成立。
把它放到著作权领域,还要接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给的是避风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侵权、未改变作品、未直接获利、收到通知后删除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给的是反向出口: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仍提供链接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电商领域还有第三条通道。《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把话说得更直接: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处规范的要件结构一致,差别在「必要措施」的列举密度——电商法把「终止交易和服务」写进了清单,这一句在本案里正好用得上。
要把这个案子讲清楚,必须先把两种义务分开。准入义务发生在商品上架之前:核验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经营类目是否匹配。响应义务发生在侵权发生之后:收到通知、判断是否成立、采取必要措施。前者是制度性的、面向不特定主体的;后者是个案性的、面向具体链接的。
区分这两种义务的实益在于:它们不能互相抵销。删链接是响应义务的履行,不能反过来证明准入义务已经尽到;同理,入驻时审过营业执照,也不等于收到通知后可以慢慢来。本案判决把两条线都摆出来,并且明确指出平台在准入一侧的四项缺失,正是这个区分在起作用。
学理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本案走的是推定路径,而非证明路径。法院不需要证明平台实际看过那本书,只需要指出:平台知道这一类商品需要许可、自己写了资质规则、却没有为该类目设卡。这套推理的力度来自「应当」二字——它评价的不是平台的主观状态,而是平台应当具备的制度能力。
判决说理里的适用顺序值得一步一步跟。它没有从「收到律师函」开始讲,而是从类目设置开始讲——这个顺序本身就是态度。
平台没有设置电子出版物或者电子书这类经营类目。类目是准入的技术载体:没有类目,就没有与之绑定的资质校验,也就没有任何环节会去问「这本电子书有没有授权」。
平台没有在商家帮助中心网页提示电子书的资质要求。提示是准入的告知环节,它决定了经营者是否知道该办什么证——这一层缺失,让「经营者自己没办证」也带上了平台的成分。
入驻时未审核资质即允许经营。这是最硬的一层:审与不审是一个动作,没有解释空间。平台自己制定的资质要求规定,反而成了「它知道应当审」的证据。
入驻后未履行核验更新、动态监测义务。许可证会到期、经营范围会变、店铺会换品,一次性的入驻审核在时间上必然失效,这一层把义务拉成了持续的。
四层走完,再回到响应义务:权利人多封律师函指明侵权、附了书名、要求封店,平台在立案后只对涉案链接作了禁售。判决对此的评价是「未采取必要措施」——注意这个评价不是「没做」,而是「做得不够」。删一条链接,对一个持续销售盗版的店铺而言,既没有切断销售能力,也没有增加再犯成本。
全文最值得记住的一句判断可以这样表述:通知—删除解决的是「已经发生的损害怎么止住」,准入—核验解决的是「这类损害本不该发生」。前者是止损,后者是防损。平台把止损做完了,防损那一侧空着,连带责任就仍然站得住。
这个区分还能解释判赔数额。诉请 1 万元、判赔 2000 元,说明法院在赔偿上走的是法定赔偿的裁量路径:没有证据支撑更高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显示平台从侵权中直接获利,于是按侵权情节、主观状态、权利作品的类型与知名度酌定。数额小,但连带的法律结构完整——这正是它成为典型案例的原因:示范的是结构,不是金额。
Rules
把本案可复用的部分抽出来,是下面五条。它们不是对判决的转述,而是从说理里能稳定推出来的判准;每一条后面都带着它自己的适用前提。
设类目、提示资质、入驻审核、入驻后核验更新与动态监测。四项里缺任何一项,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准入义务——本案是四项全缺。
平台自己制定的资质规则、类目体系的空白、对同类商品的处理惯例,都可以作为推定的客观依据,不需要证明平台实际接触过涉案内容。
反复通知后仍只删单条链接、不触及店铺经营资格,通常不构成必要措施。措施的强度要能对应「重复侵权」这一事实。
连带责任的对象是本案确定的赔偿债务,不是店铺的全部销售额,也不是平台的全部收益。范围问题要在执行阶段与权利人的主张一并核对。
立案后禁售链接可以作为一个裁量因素,但不改变此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定性。时间点在这里是有法律意义的。
五条规则的法条落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为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为辅,电商法第四十五条补「必要措施」的清单。三条规范在本案中的适用并不冲突,而是从不同侧面覆盖同一个要件。
Boundary
这一节比前面任何一节都重要。一条规则如果只讲「什么情况下成立」,它就会在下一个事实不同的案子里被误用。下面五类是明确的刹车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给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的免责通道。这类服务提供者不接触内容、不改内容、也不知道具体内容,前述「准入义务」根本无从谈起。本案平台之所以被评价,前提是它设类目、定规则、能禁售——具备管理能力,才有管理义务。能力是义务的前提,这一句反过来也成立。
权利人主张平台「应当知道」,靠的是那份指明「该公司出版图书的电子书均为盗版」并附书名的律师函。如果通知只是一句「你平台上有盗版」,没有权属证明、没有具体链接或作品名称、没有要求的具体措施,平台就无法定位、无法判断,此时「应当知道」通常难以成立。第二十二条把「收到通知后删除」作为免责条件之一,隐含的前提是通知本身可执行。
本案的四项缺失之所以致命,是因为电子书属于出版物,经营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换成不需要前置许可的普通商品,平台没有「审许可证」这一动作可做,准入义务的落点就变成身份核验与投诉处理,评价标准随之降低。把本案直接套到所有类目上,是典型的扩大适用。
如果侵权链接只有一条、销量为零、通知后平台在合理时间内不仅删除还封了店,「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个要件就很难成立。必要措施的比例性是对双方的约束:既约束平台不能只做表面动作,也约束法院不能要求平台对每一条投诉都封店。
本案判赔 2000 元,诉请 1 万元,标的小到容易被误读成「平台责任很轻」。恰恰相反:责任结构已经完整,赔偿数额低是因为权利人没有举证更高的实际损失。在大规模、持续性的侵权场景里,这个结构一旦配上更高的损失证据,连带责任的金额会完全不同。
还有一处需要留意的限定:本案二审维持、再审申请被驳回,裁判规则已经固定,但它仍然是对特定平台、特定类目、特定通知内容作出的评价。换一个平台,它的类目体系、资质规则、投诉处理机制都不一样,「四项缺失」这个清单需要重新逐项核对,不能直接照抄结论。
Takeaways
分两侧说。权利人要的是「让通知产生法律效果」,平台要的是「把制度缺口补上」;两侧的动作都不复杂,难在有没有人负责。
权属证明、作品名称、具体链接或店铺、要求的具体措施,四样齐备并保留送达凭证。通知越具体,「应当知道」的推定越稳——本案的律师函就是模板。
只告店铺,赢了也常常执行不到;把平台列为共同被告并主张连带,是把「制度缺失」这一事实带进法庭的唯一路径。
类目、帮助中心提示、入驻资质审核、到期提醒与动态监测。四件套的价值不在于应付检查,而在于真出事时能拿出「我们做了」的记录。
链接、店铺、类目三个层级分别对应什么措施,谁在什么时限内决定,结果如何留档。本案的教训是没有中间层——只有「删链接」和「什么都不做」两个极端。
把「被投诉过的店铺」列成清单,按季度回扫在售商品与许可证状态。动态监测义务不是一次性动作,判决用「入驻后未履行核验更新」这七个字把它固定下来。
如果只能留一句:把「通知—删除」当成止损,把「准入—核验」当成防损。止损做得再快,也补不上防损的空缺——本案的四项缺失,全在防损这一侧。
Sources
本文事实与裁判结论取自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布)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材料,两处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表述一致。案号、法院全称按发布材料照录,当事人名称沿用发布稿的匿名口径。
本文所述事实援引官方发布材料原文;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涉及诉讼、仲裁事务的,由签约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承办。
Consultation
把现有的类目体系、商家资质审核流程与投诉处置记录发给我们,我们可以按「类目—提示—审核—监测」四层做一次自查,标出哪一层在真出事时拿不出证据;涉及侵权诉讼的,由签约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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