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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一张进货单,把民事赔偿变成了刑事追责
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评析——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5)鲁03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一审生效),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七

终端商户赔了钱,案子通常就结束了。这一起没有。
审理民事侵权案的法官翻到一张进货清单,货是从别人那里批来的——顺着这条线移送给公安,半年后查出一个做了八年的组装窝点。民事案件里的一句「货从哪来」,最后落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罚金二十万。这起案件被最高法选进 2025 年典型案例,看中的不是刑期轻重,是这条通道。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

当事人

被告人:邓某某;被害单位:福建南平南某电池有限公司(本文沿用发布稿口径)

被诉行为

2016 年至 2024 年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光身电池、印有假冒商标的纸卡与电池外皮等包装物,组装假冒电池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 200 余万元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

案号

(2025)鲁0323刑初24号

指控与量刑

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判决销毁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40 万元并取得谅解

涉案规范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民刑衔接 · 组装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 · 认罪认罚 · 关联事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布)案例七;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公开材料;山东长安网、淄博长安网相关报道

本文为公开裁判材料与官方发布稿的研读性评析,文中观点是基于公开材料的学习与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发布稿对当事人作匿名化处理,本文沿用该口径;发布稿未载明的证据细节与量刑情节的具体权重,本文不作推定。

The Question

问题的提出:终端赔了钱,源头为什么还在生产

商标侵权案件的常态是这样:权利人在市场上发现假货,顺着销售终端找到商户,取证、起诉、判赔,一件案子了结。但假货的供应链不会因为一个终端商户赔了钱就断掉——换个摊位、换个网店,照旧卖。

原因不复杂。终端商户的赔偿能力有限,判赔几千到几万元,对上游没有威慑;而权利人要一家一家去起诉,成本远高于获赔。这就形成一个结构性错位:违法的收益留在上游,赔偿的成本落在下游。

本案走的不是这条路。它从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开始,最后以刑事判决收尾,而且赔偿是从制假者那里拿的。中间只隔了一个动作——法院把线索移送了出去。

要理解这份判决的价值,得先理解一个常见误解:很多人以为商标侵权是「赔钱的事」,最严重也就是加倍赔偿。实际上,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达到情节严重,就是刑事案件;而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不是二选一,是可以同时发生的两件事。

那为什么权利人不主动走刑事?三个现实原因。一是举证难:民事案里证明「卖了假货」就够,刑事要证明销售金额、要形成完整的资金与物流链条,证据标准高一个量级。二是周期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走完,通常要一年以上。三是赔偿不确定:刑事判决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且要另行主张,不像民事那样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所以这条通道的价值在于:它把「发现线索」这件事外包给了正在审理民事案的法院。权利人不需要自己侦查,只需要在民事案里把上游信息固定住。

终端赔钱不等于案子结束:赔的是流通环节的损失,源头那一头还在开工。

Facts & Procedure

事实与程序:从一张清单到一份刑事判决

把时间线摆开,这条通道是怎么走通的就清楚了。

时间发生了什么关键点
2022 年沂源县人民法院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院、公安机关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关联事案复合处理机制的意见》把线索移送写成硬性流程
2024 年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被告商户李某提交进货清单等材料,显示侵权商品来自邓某某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成了刑事线索
2024 年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据此侦破假冒注册商标案同一批证据,两个程序
2025 年 4 月 24 日案件开庭,80 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旁听公开庭审
审理期间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40 万元并取得谅解退赔发生在判决前
判决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销毁侵权产品一审生效

查明的事实是这样的:2016 年至 2024 年,邓某某未经福建南平南某电池有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光身电池、印有假冒商标的纸卡、电池外皮等包装物,自行组装成假冒电池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 200 余万元。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他没有生产电池,也没有印制商标标识,他做的是「买零件、组装、卖成品」这一环。在制造业的语境里,这更像一道组装工序;在法律上,它被认定为「使用」注册商标。这个认定,是本案定罪的第一个支点。

第二个支点是数额。200 余万元不是随手估的,是从销售记录里累加出来的;而「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正是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来划的。

机制本身值得多说两句。这份 2022 年的意见做的是三件事:一是把线索、证据的移送写成硬性流程,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必须移;二是把行政调解接进来,情节轻、赔偿谈得拢的,走行政处罚与调解,不必都往刑事推;三是委派行政调解与刑事追诉之间留出衔接,避免同一个行为在三个程序里被反复处理。本案走的是第一条,也是最能体现「复合」二字的一条。

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达到数额——三个条件凑齐,这就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纠纷。

Issues

争议焦点:四个问句,决定罪与非罪、轻与重

庭上的争点集中在四处。

  • —第一,民事案件里发现的线索,法院可以直接移送吗?移送的证据能用吗?
  • —第二,只做组装、不碰电池本身,算不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 —第三,200 余万元的销售金额,够不够「情节特别严重」?
  • —第四,判三缓三,罚金二十万,对一个做了八年的制假者,是不是轻了?

四个问题的答案,分别对应程序衔接、行为定性、数额标准与量刑裁量。前两个决定有没有罪,后两个决定判多重。

第四问最值得展开。判三缓三的争点不在「该不该判刑」,在「能不能不实际执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刑期在三年以下,二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法定刑恰好落在三年这一档的下限,刚好够到缓刑的门槛;再加上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法院才有空间往缓刑走。换个情形——销售金额再高一档,法定刑到三年以上,缓刑就没得谈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问题里没有一个是「商标是否相同」「商品是否同类」这类常规争点。被告人对侵权事实本身并未作实质抗辩——争议在程序与量刑,不在定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几个月。

Reasoning

裁判说理:组装为什么等于使用,数额为什么够重

先分清两个词:假冒与仿冒。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管的是「相同的商标」——法律上要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而近似商标、近似包装造成的混淆,走的是民事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不入刑。这条界线很实用:权利人报案前先看商标是不是「一样」,如果只是「像」,多半立不了刑事案。

先看定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核心是三件事: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三件事里最容易被误解的是「使用」。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指的是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把印好商标的纸卡、外皮贴到光身电池上再卖出去,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正是通过这一步实现的——所以它就是使用,而且是直接使用。

被告人没有生产电芯、没有印制标识,这两点不影响定性。刑法评价的是他做了什么,不是他没做什么。他把「白牌产品」变成了「贴牌产品」,这一转换就是假冒行为的实质。

没生产、没印标,照样构成假冒:把白牌变成贴牌的那一步,就是「使用」。

再看数额。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设了两个档次: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销售金额 200 余万元,落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档。按这一档的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年。判决给的是三年、缓刑三年,等于在法定刑的下限上取了一个缓刑。

为什么能取到下限并适用缓刑?三个情节叠加:一是自首——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二是认罪认罚——自愿承认指控事实、接受量刑建议;三是赔偿并取得谅解——判决前赔偿 40 万元。

这三个情节各自的分量不同。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依据;赔偿谅解属于酌定从轻。三者同时具备,加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评估,缓刑才有可能。⚠️ 但要注意:缓刑不等于免罚——罚金二十万元照判,侵权产品照销毁,刑事案底照留。

还有一处值得单独说:本案的赔偿不是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拿到的,而是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赔偿。据公开报道,法院在与权利人沟通后提出了一个方案——由邓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替代终端侵权商户的赔偿责任,并获得权利人认可。这个安排的实务意义很大:权利人不用逐家起诉终端商户,一次性从源头拿到赔偿;终端商户也不再被反复追诉。

一个源头被告的赔偿,替代了几十家终端商户的赔偿——这是把链条当整体处理,而不是切片处理。

罚金二十万元这个数字,也值得单独看一眼。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数额按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一定倍数确定。200 余万元的销售金额对应二十万元罚金,比例并不高——原因是量刑时已经把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一并考虑进去了。

这一点对企业的启示是双面的。对权利人:刑事案件的罚金归国库,赔偿要另行主张,所以「报案」不等于「拿到钱」,两者要分开规划。对被告:罚金与赔偿是两笔钱,赔偿可以谈,罚金不行。

程序上还有一个前提:线索能移送,是因为当地建立了机制。2022 年,沂源法院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院、公安签署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关联事案复合处理机制的意见》,把违法与犯罪线索的移送写成硬性流程,并配套行政调解与刑事追诉的衔接。本案是该机制运行以来侦破的第二起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换句话说,能不能从民事案里挖出刑事案,不取决于个别法官的敏感度,取决于有没有这套流程。

Rules

规则提炼:六条可以带走的判断

  1. 01

    一 · 组装、贴标、分装都可能是「使用」

    判断标准是这一步有没有实现商品来源的识别。把白牌变成贴牌、把大包装分装成小包装并加贴商标,都可能被认定为使用。

  2. 02

    二 · 「同一种商品」按注册类别与实际商品判断

    不是看名称是否一模一样,而是看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是否同一。电池就是电池,改个型号名称不改变同类性。

  3. 03

    三 · 数额决定档次,档次决定刑期区间

    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三个口径在不同案件里适用不同,但都要求有账可查。这也是为什么查扣的销售记录、转账流水是核心证据。

  4. 04

    四 ·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可以叠加,但不能抵销

    三个情节能把刑期压到法定下限并争取缓刑,但罚金与销毁判项不因此免除。

  5. 05

    五 · 民事案件里的证据,可以直接成为刑事线索

    进货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在民事程序里是证明合法来源抗辩的材料,反过来也是指向上游的证据。

  6. 06

    六 · 赔偿可以从源头一次性解决

    在链条型侵权中,由制假者承担赔偿以替代终端商户的赔偿,对权利人是效率提升,对终端商户是解套,对制假者是加责。

前三条讲定罪,四到六条讲程序与赔偿。真正省钱的不是第四条,是第六条。

把这六条再压缩一遍,其实是三句话:定性看「有没有把白牌变成贴牌」,定量看「能不能算出销售金额」,程序看「有没有人把线索递出去」。三条里最容易被忽视的是第三条——它不改变法律,只改变案件有没有被启动。

Boundaries

适用边界:五种看起来像、其实不是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边界,实践中争议不少。以下五种情形,通常不构成犯罪,或者至少不能按这一罪名处理。

  1. 01

    一 · 真品分装与重新包装

    商品本身是正品,只是拆零、换包装销售,通常属于商标权利用尽范围内的行为;但如果重贴商标、改变商品形态导致品质变化,性质就变了。

  2. 02

    二 · 平行进口的真品

    从境外合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在国内销售,一般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可能涉及的是进口合规与不正当竞争,不是「假冒」。

  3. 03

    三 · 定牌加工(OEM)

    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加工、全部出口、不在境内销售,通常不认定侵权;但如果委托方无权授权,加工方又未尽审查,风险就回到加工方身上。

  4. 04

    四 · 描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

    为说明商品适配型号、提供维修服务而使用他人商标,属于正当使用;前提是不突出使用、不造成来源混淆。

  5. 05

    五 · 民事已和解不等于刑事免责

    这一点最容易被误判。商标侵权可以和解,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和解只影响量刑,不消灭犯罪。本案被告人的赔偿,就是作为量刑情节而非出罪理由。

赔偿能换从轻,换不来无罪。这条界线,在协商阶段就要讲清楚。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单独说:单位犯罪。如果制假行为是以公司名义、由公司组织、违法所得归公司,那么被告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同时被追责。本案被告人是自然人,没有涉及这一层;但对企业来说,「这是员工个人干的」这句话,能不能成立,看的是谁出钱、谁受益、谁决定。

还有一处需要说明:本案的 200 余万元销售额,是从 2016 年到 2024 年累积的,跨度八年。同样金额,如果集中在两年内完成,量刑考量会不同——持续时间的长度,反映的是经营规模还是偶发行为,法院会分开看。

Takeaways

实务启示:五条能落到动作的建议

这类案件对两类主体都有用:被侵权的权利人,以及可能被追责的经营者。

  1. 01

    权利人 · 在民事案里固定上游证据

    起诉终端商户时,把「货从哪来」作为必问项:要求提供进货凭证、供应商信息、转账记录,并在庭审中固定为证据。这些材料在民事程序里通常用于合法来源抗辩,但同样是刑事线索。

  2. 02

    权利人 · 主动申请移送

    发现销售金额可能达到刑事门槛的,可以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交线索移送申请,并附上初步证据。不要等法院自己发现——绝大多数民事案不会主动往刑事走。

  3. 03

    权利人 · 把赔偿谈在源头

    在链条型侵权中,向制假者主张一次性赔偿、由其覆盖终端赔偿,比逐家起诉终端高效得多。谈的时候要把「不追究终端」作为交换条件写进协议。

  4. 04

    经营者 · 审查进货渠道

    终端商户的风险不在卖了多少,在货源是否合法。进货凭证齐全、价格在市场合理区间、供应商有授权链条,这三样是合法来源抗辩的基础。

  5. 05

    经营者 · 认罪认罚的时点很关键

    本案能取到缓刑,赔偿与谅解都发生在判决前。拖到二审再退赔,从宽的幅度会明显缩小,这是实务里反复验证过的规律。

五条里,前三条是权利人的省钱动作,后两条是经营者的止损动作。

再补一句谈判上的细节:谅解书什么时候给,是有讲究的。赔得太早、谅解给得太快,后续的量刑空间就被一次用完了;赔得太晚,从宽幅度又会缩水。实务里的做法是赔偿与谅解分开走——先签赔偿协议,把谅解书附条件挂在「判决前出具」,两头都留余地。

顺带说清一个常被混淆的点:民事与刑事的证据标准不同。民事讲「高度可能性」,刑事讲「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同一个销售金额,在民事案里可以按查扣数量乘单价估算,在刑事案里通常要有销售记录、转账流水或者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这也是为什么刑事案件的证据准备周期更长,但一旦成立,反过来又能支撑民事赔偿的主张。

Sources

来源与延伸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5)鲁03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本文所引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均取自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七的发布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的定义)。
  • —沂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关联事案复合处理机制的意见》(2022 年)及山东法院公开报道。

本文所述事实与裁判结论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与山东法院的公开材料;凡发布稿未载明、由本文作出的推断,均已在相应段落标为分析。分析与建议为本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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