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上诉人)与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谦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上诉人)
涉案技术
电源管理芯片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 1(含脉冲信号生成特征)
被诉行为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源管理芯片
诉讼请求
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00 万元
一审
认定被诉技术方案的电路模块与权利要求 1 的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判决茂某公司及相关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 120 万元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03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芯某公司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权利要求限定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特征认定的规定
关键词
权利要求解释 · 割裂解读 · 整体技术方案 · 信号流向 · 控制时序 · 等同特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布)
本文为公开裁判文书与官方发布材料的研究性评析,所述案例并非本所承办案件;文中观点是基于公开材料的学习与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The Question
两块电源管理芯片,一块被指控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块被认为不落入。一审法院给出了 120 万元的赔偿,二审法院把这个结论整体推翻。同样的技术事实、同样的权利要求、同一件专利,最后得到两个相反的答案。这在专利侵权案件里并不罕见,但它把一个平时被技术细节掩盖的问题推到了台前——
权利要求到底该怎么读。
专利纠纷的第一个动作通常是把权利要求拆成若干技术特征,再把被诉产品拆成对应的部件,然后一一比对。这个做法看起来天然合理,也是实务中最常用的路径。但它有一个前提假设:技术特征是可以独立拿出来看的。在电路里,这个前提并不总是成立。
一块芯片的工作方式,是一连串电路模块按照特定的信号流向和控制时序协同完成的。同样是「脉冲信号生成」这一功能,在不同的电路位置上、由不同的模块实现,对整个电源管理方案的作用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比对时把这个功能从它所处的时序位置里抠出来单独评价,得到的结论就未必是权利要求真正限定的那一个。
这正是本案的分歧所在。一审法院采取了逐特征比对的路径,认定被诉方案的电路模块与权利要求 1 的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则明确指出,解释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重点理解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避免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出来解读。
本文按六个部分展开。先还原事实与程序,把两审的分歧点钉在具体的技术特征上;再厘清争议焦点,区分「被诉方案有没有这个功能」和「这个功能在本案里是不是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那个功能」这两个不同的问题;然后拆解二审的说理层次,说明为什么方法本身的差异会导致结论翻转;接着提炼规则,并划出这条规则的适用边界——哪些情形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等同;最后把规则转成企业可以执行的动作。
Facts & Procedure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源管理芯片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深圳市谦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销售商一同被诉。芯某公司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 1000 万元。
争议的技术内容集中在权利要求 1 中的一个特征:脉冲信号生成。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电路模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中的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此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茂某公司及相关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 120 万元。
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结论与一审完全相反: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芯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层级 | 结论 | 落点 |
|---|---|---|
| 一审 | 落入保护范围,判赔 120 万元 | 电路模块与权利要求 1 的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
| 二审 | 未落入保护范围,驳回诉请 | 两者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既不构成相同特征亦不构成等同特征 |
两审的分歧可以还原为三个层次递进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层:被诉方案里有没有一个能产生脉冲信号的电路模块——一审事实上是承认的,二审也没有否认模块本身存在。第二个层次是解释层:权利要求 1 里的「脉冲信号生成」指的是什么、限定了什么——这正是两审给出不同答案的地方。第三个层次是比对层:被诉方案的那个模块,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那个方案,在手段、功能、效果上是否分别相同。
三个层次里,第一个层次两审没有分歧。分歧全部集中在第二和第三层次——也就是「怎么读权利要求」和「读了之后怎么比」。这提示了一个常被忽略的事实:在技术类侵权案件中,争议的胜负往往在比对开始之前就已经被决定了。
还需要说明本案在发布材料中的位置。它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稿的典型意义表述明确指出,本案判决厘清了相关领域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侵权判断的考量因素,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样本。对读者而言,这份发布稿的定位应当是「方法论样本」,而不是「结果参照」。
Issues
把两审的分歧收敛一下,本案需要回答的是三个层次不同的问题。混同其中任何一个,结论都会走偏。
分歧落在解释方法层。是把这个技术特征从整体技术方案中抽出来独立评价,还是把它放回电路的逻辑链条、结合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去理解。前者关注功能本身,后者关注功能在方案中的位置。
分歧落在比对层的前半段。即便对特征的理解一致,被诉方案的模块是否就是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那个方案,仍需在手段、功能、效果三个维度上逐一比对。
分歧落在比对层的后半段。等同特征认定要求被诉方案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替代方案。本案二审的结论是否定,理由是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
这三个问题的顺序不能颠倒。先决定怎么解释特征,再判断是否相同,最后才轮到等同。一审的推理路径是从「有产生脉冲信号的功能」直接跳到「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中间缺少对「这个功能在整体方案中处于什么位置」的交代——而这恰恰是二审着力强调的地方。
Reasoning
二审的说理分为两个层次。先是方法层的宣告,后是适用层的落点。把这两层分开看,本案的说理逻辑就清楚了。
二审首先确立了一条解释原则:在解释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重点理解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避免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出来解读。
这条原则针对的是电学领域的固有特性。逻辑电路的功能实现高度依赖时序:同一个电路模块,在不同时点被触发、输入不同信号、作用于不同节点,对整个电源管理方案的作用可以完全不同。而权利要求是用来界定保护范围的,它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嵌在整体方案的逻辑关系之中。一旦把特征抽离出来单独评价,评价的对象就不再是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而只是一个功能名称相同的部件。
确立了方法,二审随即说明了这个方法应当如何具体运用: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从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结合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理解——
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权利要求中未写明的、但说明书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对该权利要求的限制。
本领域技术人员读到权利要求时会默认采用的实现方式,构成理解权利要求的背景。
撰写方式反映了撰写人对该技术方案的取舍。某个特征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通常意味着它对该方案是必要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补充。
方法确立之后,结论随之得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电路模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中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二者既不构成相同特征亦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
这里有一个需要留意的推理次序。二审在说理中并没有把「不具备脉冲信号生成特征」作为独立的认定步骤,而是把它放在「既不构成相同特征亦不构成等同特征」之后。这个次序不是文字安排,它对应着一个法律含义:在电学领域,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核心问题是「被诉方案是否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构成相同特征」,等同特征认定是在这一步落空之后才启用的补充判断。本案中,两步都落空了。
从条文层面看,本案适用的是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确立的「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的保护范围判定规则。需要提醒的是,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还有禁止反悔、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有效性抗辩等制度,它们各自独立于权利要求解释这条主线运行。本案的说理集中在解释方法层面,未涉及这些制度,读的时候不宜将其理解为对它们的否定。
有一种常见的误解,是把本案确立的方法当成一种「拿说明书来限缩权利要求」的手段。这不是它的本意。本案要求引入说明书、公知常识和权利要求撰写特点,目的是准确理解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不是给权利要求附加额外的限制。
区别可以从方向上把握:整体解读是向「权利要求究竟写了什么」这个方向收敛,目的是避免把权利要求读宽——读宽了,保护范围就会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这在专利制度下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说明书公开而权利要求未概括」的部分属于「未缴悬赏」的技术方案,法律不予保护。而借说明书限缩权利要求,效果恰好相反:它会使保护范围窄于权利要求字面所写,从而把权利人自己已经主张的保护范围放弃掉。
两种方向都与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相悖,这也是为什么整体解读要求立足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技术人员读权利要求时,本来就自然会结合说明书与公知常识,这个视角产生的理解是技术性的、职业的,而不是防御性的或扩张性的。
另一个需要区分的是整体解读与技术贡献的边界。本案强调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是为了确定被诉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不是在评价被诉方案的技术水平。被诉方案可能具备更好的性能、更低的成本,这些都不影响侵权判定的结论;反过来,被诉方案在某一参数上与专利一致,也不当然意味着侵权。
把三个层次合起来看,二审的说理其实回答了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在技术类侵权案件中,「比对」究竟在比什么。答案不是比功能名词是否一致,而是比「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那个技术方案」与「被诉方案」是否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分别相同。而这要求解释方法先站得住——如果特征本身就被读错了,后面的比对无从谈起。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本案的说理会花大力气讲方法,而不是就事论事地比较两个电路的具体参数。技术类案件的争议标的不是「两个东西像不像」,而是「怎么描述那个东西才准确」。前者是事实认定问题,后者是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把重心放在后者,是因为一旦描述方式确定,事实认定的方向也就随之确定;反过来,若描述方式不确定,再多关于电路参数的事实也无法得出结论。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这一取向与欧洲专利实践中的「功能—效果限定」解释立场有明显区别。在纯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中,确定某个功能块的确切实现方式本身就是解释任务的一部分,法院可以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去补足实现路径。而本案所涉的权利要求并非纯功能性限定,它记载了具体的技术特征,只是这些特征处在一个高度耦合的逻辑结构中。因此本题的正确处理方式不是「由法院补足实现方式」,而是「由技术人员视角确认该特征在整体方案中的确切含义」。这个区别在阅读欧洲相关案例时容易混淆,需要注意两者适用的前提不同。
Rules
把二审的说理压缩成可复用的规则,下面五条是可以直接带走的。
涉及逻辑电路、信号处理的专利,解释权利要求时应重点关注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不得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出来解读。这是本案确立的首要方法。
被诉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分别相同。相同特征认定是主判断步骤。
被诉方案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该替代方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才可能构成等同特征。规则三不能跳过规则二直接适用。
说明书及附图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构成理解背景,权利要求的撰写特点反映撰写人对技术方案的取舍。三者结合,方能避免把功能名称相同的部件误认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
本案一审与二审的分歧发生在解释方法层面,而非事实层面。在技术类侵权争议中,先确定解释方法、再进行比对,往往比投入更多资源寻找新的技术证据更能决定结果。
Boundary
把规则讲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是说明它不适用于什么。以下几种情形尤其需要留意。
第一,方法的适用范围不是全部技术领域。本案确立的解读方式,针对的是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它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这类技术的功能实现高度依赖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特征与整体方案的耦合度极高。对于机械领域、纯化学领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整体方案的依赖关系不同,「避免割裂解读」的要求强度也不相同。
这一差别不是理论上的洁癖,而是有实际后果的。机械结构中的技术特征往往在功能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一个齿轮的齿数、一根连杆的长度,即使脱离整体结构也能评价其作用。而电路中的「脉冲信号生成」很难脱离它服务的时序位置独立存在:同样是脉冲,在供电阶段产生与在保护阶段产生,所起的作用、所替代的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都可能完全不同。把前一种情形套用后一种情形的判断标准,就会把一个本不构成的技术特征读成必要特征,从而把保护范围扩张到说明书公开的方案之外。
当然,这不意味着其他领域可以不读说明书。规则四所列的三项材料在所有技术领域都是适用的,只是「避免割裂」这一具体要求的紧迫程度有所不同。
第二,同一功能在不同电路位置可能并不等同。本案认定被诉方案的电路模块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换一个电路位置,实现同一功能的模块可能就变成了等同方案。「是否割裂」因此不是一个抽象标准,而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电路结构回答的问题。脱离电路结构抽象讨论「是否割裂解读」,容易得出相反结论。
这一点对双方都成立。主张不侵权的一方,需要说明被诉方案中那个模块在整体方案里承担的是什么角色,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角色有何不同;主张侵权的一方,则需要把被诉模块放回它的时序位置,说明它在该位置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所要求的功能并无实质差异。两种论证都不能只提交一个功能说明就了事——因为本案已经说明,脱离逻辑链条的功能说明,在权利要求解释这一关上就可能失去效力。
第三,等同认定并非已被排除。本案二审的结论是不构成等同特征,理由是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这个结论有事实针对性。读的时候不宜把它简化为「芯片专利不适用等同认定」或者「等同认定在电学领域很难成立」——前者超出了本案说理的范围,后者则缺乏依据。当被诉方案确实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时,等同认定仍有适用空间。
不过,本案确实提示了一个真实的操作难点:在电路类专利中,手段、功能、效果的三个维度很难彼此分开评价。手段对应电路结构与实现方式,功能对应该结构产生的输出,效果对应输出在整体方案中的作用。由于电路模块的功能往往由其位置与时序决定,一旦认定手段不同,功能与效果往往随之不同,三个维度会同向变化而不是各自独立。这使得等同认定的空间在电路类案件中确实被压缩了——但压缩的原因是技术结构的耦合,而不是法律规则的排除。
第四,本案处理的是侵权判定,不涉及专利有效性。本案未就涉案专利本身的效力作出评价。被诉方在诉讼中提出专利无效主张,或者专利被宣告无效,都属于另外的法律程序,其结论会反过来影响侵权判定,但不改变本案确立的解释方法。
第五,方法层面的结论不直接适用于其他程序。专利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与侵权诉讼中的解释虽然共享方法论基础,但在程序目标和审查对象上存在差异。把侵权诉讼中的解释结论直接搬进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反过来用无效程序的说理替换侵权诉讼中的论证,都是不妥当的。
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说理集中在权利要求解释与特征比对层面,未涉及专利许可、专利转让、职务发明等权属问题,也未涉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一审判赔120 万元这个数字,在二审整体撤销之后已经失去参考意义,不能作为赔偿水平的依据。
Takeaways
如果你是做芯片、电源管理、或者任何涉及电路设计的公司,这套规则可以落到五个具体动作上。
拿到涉案专利后,不要只把权利要求拆成特征清单,还要记录每个特征在整体方案中的位置、作用和时序。这份梳理在后续比对中是唯一能防止特征被误读的基础。当对方逐特征比对时,你才可能指出他漏掉了哪一层逻辑。
自我排查中容易被自己的功能清单误导——两个产品都输出脉冲信号,不意味着落入保护范围。真正需要比的是:脉冲在什么时点产生、作用于哪个节点、触发条件是什么。这些写进技术文档的记录,本身也是有用的证据。
从本案可以看出,技术争议的胜负在比对开始前就定了。收到诉状或收到律师函后,第一步应当是明确对方采用的解释方法,以及这一方法是否与权利要求撰写的整体逻辑一致。方法之争的价值,通常高于在细节上争执某个参数。
规则四把说明书及附图列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这意味着说明书的记载方式会直接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撰写时不能把关键技术特征当作「公知常识一笔带过」,因为在争议中,撰写人对该特征的取舍会成为解释的重要参照。
这是本案最直接的一条提醒。在电路类专利争议中,功能相同是远远不够的判断标准。以此为前提做的侵权风险评估,会系统性高估风险,也可能导致无谓的谈判让步或不必要的 redesign。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其价值在于提供裁判方法与思路,而非给出可直接套用的结论。具体案件的技术方案千差万别,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必须基于你自身的电路设计事实,由专业代理人逐项分析。
Sources
本案主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03号。公开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本案为该批典型案例中的第 2 件。
法条与规范索引: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权利要求限定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特征认定的规定。
延伸阅读建议:技术类专利侵权案件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可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相关章节一并理解;对电子、电气领域的比对实践,可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案件中形成的公开裁判与庭审记录。
本文为公开裁判文书与官方发布材料的研究性评析,所述案例并非本所承办案件;文中观点是基于公开材料的学习与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专利侵权判定高度依赖具体技术事实与说明书记载,遇到具体问题时请结合权利要求原文、说明书及产品技术资料单独评估。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由签约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承办;专利检索、比对与技术分析等环节可以另行委托。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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